6月以來,海南自貿港稅收優惠政策吸引了國內眾多企業關注,在聽取企業諮詢問題的基礎上,8月5日,海南省稅務局相關業務負責人就企業所得稅優惠的進一步範圍和條件進行了說明。據海南省稅務局企業所得稅處處長陳創文介紹,企業享受15%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需重點關注幾個方面:在主營業務方面,一是企業的主營業務需要屬於鼓勵類產業目錄中列舉的產業;二是主營業務收入須佔總收入的60%以上。其中,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包括《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2019年版)》和海南自由貿易港新增鼓勵類產業目錄。鑑於目前海南自由貿易港新增鼓勵類產業目錄尚未發布,陳創文提醒納稅人動態關注海南省稅務局官方網站,待目錄發布後,可在海南自貿港稅收政策專題欄目查詢。同時,企業需要特別關注一次性大額收入對主營業務佔比的影響。目前,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稅收優惠的引導下,不少資本「瞄準」海南島,增資擴股、股權轉讓等交易時常發生,伴隨而來的股權轉讓收益和財產轉讓所得,很有可能稀釋企業的主營業務收入,從而影響其優惠的享受。在運營主體方面,需要在海南建立「實際管理機構」對企業進行運營。「對企業生產經營、人員、帳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是《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條對「實際管理機構」做出的定義。同時,規定中所稱「企業」包括設立在自貿港的非居民企業機構、場所。此外,自貿港稅收優惠政策中,對同時在海南自貿港內外設立總、分機構的情況如何享受15%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進行了明確。對總機構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的符合條件的企業,僅就其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的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所得,適用15%稅率;對總機構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以外的企業,僅就其設在海南自由貿易港內的符合條件的分支機構的所得,適用15%稅率。其中,總機構設在自貿港以外的企業,在確定該企業是否符合優惠條件時,以該企業設在自貿港的分支機構(不含在自貿港以外設立的二級及以下分支機構在自貿港設立的三級及以下分支機構)的主營業務是否符合自貿港鼓勵類產業目錄及其主營業務收入佔其收入總額的比重加以確定。陳創文表示,目前,企業享受海南自貿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採取「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企業應對照海南自由貿易港鼓勵類產業目錄,自行判別是否符合條件。主要留存備查資料參照《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關於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海南省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4號)執行。
來源:海南日報客戶端
記者:王培琳 通訊員:劉碧波
值班主任:楚煜
值班總監:袁鋒
責任編輯:張琬茜 張運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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