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請律師到底有沒有用?律師對得起他們的收費麼?

2020-12-20 曾傑律師

在與一個朋友的交流中,偶然被問到這個問題,引起了我的一些思考。

我說兩個案例吧,再評價我是否對得起我的律師費,是不是浪費錢。

先說一個職務侵佔並成功無罪的案子

某年,我參與辦理一個盜竊案,當事人是廣州本地的拆遷戶,其實家境尚可不愁吃喝那種。在某民營電子工廠找了個閒職(珠三角常見那種),當倉庫管理員。可他有段時間,和同事一起,偷拿了工廠報廢倉庫的物品出去賣,這些報廢物品本來是要統一回收處理變現交公司的,但他拿了幾十件出來,找了幾個同事一起改裝一下,居然賣了十幾萬。

他們當然很快被公安抓了,當事人家屬找到我們時,他已經被刑拘了十五天,涉嫌的罪名是盜竊罪。對他這個數額,如果按辦案民警的說法,最壞的結果就構成廣東省盜竊罪數額巨大的標準(十萬以上)了,量刑最高十年。這個後果很嚴重。

作為辯護人,我的第一反應是啥,罪名錯了!應該是職務侵佔。但是,國內這種私營企業自己員工侵佔自己公司財產的案件,很多情況定性比較模糊,稍不注意就比較容易被定成盜竊,畢竟盜竊立案標準低,處罰重,且最容易證明。第二反應是警方的數額計算方法有誤,不能僅僅案市場價和收益計算犯罪數額。而如果從這兩個方向挖掘,有可能無罪!

所以,當務之急,會見當事人本人,弄清楚他們工廠的基本情況,他個人工作的具體職責,相關路徑,一切都是為了證實我心裡的那個猜測,他是職務侵佔,不是盜竊。

當然,公安也不是吃素的,即便罪名不是盜竊,職務侵佔十幾萬也夠當事人吃一壺了(立案標準是6萬),最高可以判五年。這個肯定是公安備用罪名。

當然,我的整體計劃是,先變罪名,改盜竊為職務侵佔,再變數額,把犯罪數額降低到立案標準之下,無罪。

首先,通過與當事人會見,寫成書面意見,充分闡述當事人的行為是職務侵佔,並找了廣州市各區法院倉庫管理員、安保員監守自盜被定性為職務侵佔的案例十三個,還找出刑事審判參考的權威案例作論據。並且充分說明該當事人是利用的職務便利,而非工作便利,因此是標準的職務侵佔。

其次,關鍵點來了,這如果是職務侵佔,但是因為侵佔的數額是報廢品,這些報廢品能夠出售是因為有個當事人自己加工、變廢為寶的過程,這個過程不是工廠的損失,因此,犯罪數額應該以報廢品本身的市場價值為準,而不應該以報廢品被當事人改裝後的價值為準。這個工廠一直以來就有標準的報廢品處理流程,相關報廢品明碼標價,我一算,4600多,正好過了盜竊罪廣州市的標準(三千元),但遠遠沒有達到職務侵佔罪6萬元的立案標準,所以,必須先辯罪名,再辯數額。無罪!

把這些意見寫成書面的後,提交給辦案警官,郵寄給審查批捕的檢察院,和辦案警官幾番曲折終於見了面,闡述了意見,當時還比較激烈,唇槍舌戰半個多小時。

最後結果,檢察院不批捕,當事人被取保候審,一年銷案,當事人無罪。

後來,當事人家屬又額外送了一大袋他們在番禺自己的地裡種的火龍果給我,還挺甜。這個案子,做到了讓無罪這不再蒙冤,你說我對得起我的律師費麼。

再說個正在辦的網絡集資詐騙案吧。

1.我們介入這個案件時,已經是審查起訴階段,當事人在偵查階段就請了律師,當時那個律師拍著胸脯說可以在逮捕前取保,然後就會見了一次,問了幾個問題,交了份幾百字的法律意見書給公安局,說該當事人已經認罪,是初犯偶犯,請求放人取保,其實這種取保申請就是抄的模板,根本沒有對案件的分析,結果當然是沒啥卵用,檢察院批捕當事人後,當事人家屬就找到了我們。

我們介入時,當事人才撤掉了前面律師的委託。

當事人是某個公司的程式設計師(其實不是,我為了隱匿身份,胡說的一個職位),他們公司被認定為集資詐騙集團,老總等幾個高管、員工都被抓了,案值過千萬。

他被經偵認定是集資詐騙罪的幫助犯。但是通過閱卷和會見,我們發現當事人應該是無罪的,關鍵是,當事人他自己也覺得自己很冤,並沒有認罪。

2.這類案件中,集資詐騙案件多數是以集團、公司為平臺進行相關活動,既然是公司,就會有各種人員。從主要決策人老闆、參與決策的高管、相關員工,還有毫無關聯,只是做一份普通職能工作的普通財務、技術人員。如果是為了公司的主要負責人辯護,辯護人往往會從專業角度為其作客觀行為性質之辯和證據不足之辯,進而從客觀行為推導其主觀方面不具有非法佔有之目的或故意犯罪,進而達到無罪或罪輕之效果。

3.但如果其僅僅是一個履行份內職責的員工,則看其主觀上是否明知公司或嫌疑人正在利用其實施犯罪,如果其主觀上明知自己的所在的團隊、公司在開展集資詐騙犯罪活動,則其極有可能被檢方起訴;如果其主觀上並不知道自己所在團隊在開展犯罪活動,其僅僅是履行普通的財務、技術開發、供應商支持等工作,則由於此類工作人員的工作內容本身就和集資相去甚遠,此時作客觀行為之辯看似很有力,實則牛頭不對馬嘴,為其做主觀目的之辯則可能掐住了當事人所涉問題之關鍵。

4.因此,此類為普通員工的辯護工作,重點就在該普通員工的主觀心態是否明知。這也是我們重點的辯護策略。

5.我們介入案件是已經是審查起訴階段,所以當時我們的辯護目標就是,爭取檢方對我的當事人不起訴,如果不得已起訴,那就法庭繼續亮劍。

6.而主觀心態方面的證據,最主要、直接的,就是當事人的口供。而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是極其重要的證據。

而我當事人的口供最有價值的一句的:「我沒犯罪。「

7.由於當時是審查起訴階段,檢方保證了我們充分的閱卷權利,當事人總共被訊問了十三次,前三次訊問都不認罪,即供述:「我不認為自己是犯罪,我僅僅是履行職責」。此三次供述穩定而明確,明顯有利於當事人。

8.但是,在公安局提交的《起訴意見書》中,卻清清楚楚的說,當事人某某對自己參與幫助集資詐騙的行為供認不諱!

為何?當事人明明不認罪的啊,原來當事人在第四次筆錄中說:

「(警方問:你是否犯罪?)答:我犯罪了。(警方問:那你之前幾次為什麼說你不認罪?)答:我之前不知道我在犯罪。但在這幾天偵查機關的教育和講解之後,我才知道我的行為在犯罪。」

看到這裡時,我當時高興的幾乎站起來,小夥子你救了你自己啊!心裡也謝謝警察幸虧問了他你為什麼之前不承認的原因。

因為這段口供說明當事人在行為當時沒有犯罪認識和意願,並沒有參與集資詐騙的直接故意,而是在被刑事拘留後,通過偵查人員的講解,才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客觀上幫助了犯罪。

他所謂的認罪,是事後對自己行為的猜測性評價,而不是對涉案當時主觀心態的客觀描述!哈哈,我當時就覺得,小夥子你可真聰明,救了自己!

9.更可喜的是,在最後一次口供中:」警察問,你是否願意退贓?當事人表示:不願意。「這是為什麼?我當時帶著這個問題去會見了當事人,他的答案在我意料之中,他一直認為自己是正常工作,賺取合法的工資,根本不是贓款,無贓可退。

10.由此,我們當時堅定的向公訴科的檢察官反應此問題,提出我們當事人是一名普通員工,其性質和一名普通的保潔員基本無異,而且當事人根本就沒有犯罪的主觀故意和客觀行為,因此根本就不構成犯罪,更沒有所謂的認罪,他無罪可認,書面意見洋洋灑灑快一萬字,我們的辯護意見和此前律師的意見完全不是一個路子,負責此案的檢察官說他們會好好考慮此情況,同時我還提交了重新調取相關證據的申請等書面材料。

11.在和檢察官我們的意見時,檢察官的態度前後很明顯有了改觀,剛剛開始他也說你看啊,當事人都認罪了,事情很明顯了,所以我們才會批准逮捕他,看你咋說。但是後來闡明我們的無罪觀點後,他表示這個問題他們要重新好好研究,相關的書面意見他們會重新審查,檢察官也表露出這個案子涉案人員多,案卷也多,對於這種從犯,他們主要看是否認罪的證據,其實如果在審查批捕階段律師就能提出此意見,我的當事人可能根本不會被批捕,但事情在朝著好的方向發展。

13.這個案子還在進行中,但我相信,即便我們狙擊起訴不成功,即便上了法庭,我們也會堅定我們的基礎辯護意見,連我的當事人自己都不認為自己是犯罪,我更加要為其爭取合法的權益。所以,回到題主的問題,我的工作是否配得上我的收費,我還真的問心無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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