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3日16時10分左右,江西宏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發生一起燃爆事故,造成3人死亡。事故發生後,省、市、縣應急管理部門及相關部門均未接到事故信息報告,後經群眾舉報並經省應急管理廳和宜春市應急管理局組織核查組查證屬實。事故查實後,6月4日,宜春市政府依法成立了由市應急管理局牽頭,市公安局、市紀委監委、市總工會和萬載縣政府參加的宜春市政府江西宏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5·23」較大燃爆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對該事故進行調查。並聘請了煙花爆竹方面專家參與事故調查工作。
事故調查組通過現場勘驗、調查取證、檢測檢驗和專家論證等方式,查明了事故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情況,同時查清了破壞現場和瞞報情況,認定了事故的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和責任單位的處理意見,以及加強和改進工作的措施建議。調查認定,江西宏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5·23」較大燃爆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企業刻意瞞報事故,破壞事故現場,株潭鎮相關知情公職人員未按要求上報事故情況。一、事故基本情況
(一)事故單位情況
江西宏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宏利化工),位於萬載縣株潭鎮楊源村,法人代表:曾迅。持股股東有曾迅、夏國芳、馮露、湯如瓊、黃勝利、付承未、黎生龍(股份由馮露代持)。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60922MA35HDNA3F,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800 萬元。安全生產許可證號:(贛)YH安許證字〔2017〕000560號,許可範圍為煙花生產用國儲退役單基火藥加工、粉碎;許可有效期為2017年12月8日至2020年12月7日。
企業股東控股及分工情況:
曾迅:企業法定代表人,佔股33.335%,未參與企業實際管理。
夏國芳:企業生產實際管理者,佔股13.334%,負責企業生產和安全管理。
黎生龍:企業安全管理人員,佔股16.665%,負責生產和銷售管理。
馮露:企業股東,佔股16.665%,負責原材料購買。
湯如瓊:企業股東,佔股6.667%,負責財務管理。
黃勝利:企業股東,佔股6.667%,未參與企業實際管理。
付承未:企業股東,佔股6.667%,未參與企業實際管理。
(二)事故發生情況
1. 事故現場(曬場)情況。2018年3月份,經事故單位股東商量,為減少成品的含水量,提高產品市場競爭力,決定選址在廠外建設曬場,相關工作由夏國芳、黎生龍具體負責。曬場(即事故發生地)於當月建成並投入使用,建設費用約22萬元。對照企業平面布置圖,建成的曬場在21號庫區值班室東南方向圍牆外,距離21號庫區值班室33.8m,距離22號成品庫38.8m,曬場長約24米,寬約16米,面積約354m2,曬場部分邊緣設有0.5m高的擋風牆,地面為水磨石,並搭建了3.5m高的陽光棚,曬場縱向平均一分為二成東西兩個作業區(平面圖見附件1)。
2.事故發生前生產情況。5月21日,萬載縣海天花炮製造有限公司發生一起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為深刻汲取事故教訓,全面整治隱患,省、市明確要求全市所有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從5月22日起全面停產整改。因此,萬載縣應急管理局於5月21日晚上,在全縣煙花爆竹安全監管微信工作群發布通知,要求全縣所有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從5月22日起全部停產整改。收到通知後,株潭鎮政府立即在全鎮花炮企業微信工作群轉發停產通知,5月22日上午,株潭鎮宏利化工掛廠領導王珠根和駐廠幹部陽向到現場通知企業停產。5月23日上午9點左右,株潭鎮綜合行政執法局副局長劉家新到宏利化工進行停產督查,未發現企業在生產。然而,宏利化工接到停產通知後,5月22日上午安排粉碎、脫水工序的4名員工將21日未粉碎完的原材料進行粉碎、脫水和篩藥作業,完成後運至中轉庫並清理了工房,便各自離廠回家,至5月23日事發時這些工序未再進行生產作業。但5月21日晾曬在曬場的溼單基火藥粉(1000kg左右,該藥摩擦、撞擊感度、靜電感度、火焰感度與黑火藥相近)因未達到乾燥入庫要求,仍存放於曬場。在停產過程中,上述3名株潭鎮政府幹部均未進行全廠巡查,也未發現企業的上述情況。
3.事故發生情況。5月23日14時許,宏利化工負責曬粉、收粉的作業工人甘恩超和夏煥斌開始在曬場進行收粉、裝袋作業(甘恩超在西區作業,夏煥斌在東區作業)。16時許,夏煥斌妻子邱包秀帶著一些紅薯苗和化肥進入曬廠,送給正在作業的夏煥斌。16時10分許,曬場甘恩超處單基火藥粉發生燃燒並迅速燃爆(經實驗分析認定,燃爆未產生衝擊波),將曬場內的甘恩超、夏煥斌和剛好在曬場入口處的邱包秀燒傷,3人在送往醫院搶救無效後死亡(事發現場人員分布情況見附件2)。
(三)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
事故造成 3 人死亡,死亡人員基本信息:
(1)甘恩超,男,漢族, 46歲,宏利化工職工,從事曬粉作業。
(2)夏煥斌,男,漢族,54歲,宏利化工職工,從事曬粉作業。
(3)邱包秀,女,漢族, 55歲,夏煥斌之妻(非宏利化工職工)。
此次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共469.4萬元。
二、事故應急處置情況
(一)事故救援情況
事故發生後,16時15分許,宏利化工門衛看到廠內冒煙,便向夏國芳報告。夏國芳接到報告後立即駕車趕到事故現場,發現甘恩超、夏煥斌和邱包秀3人均被嚴重燒傷。住在廠區附近的6名村民看到廠區內冒煙後,都立即趕到了現場,在確認現場沒有再次燃爆危險後,先把夏煥斌夫婦扶到路邊坐下,因甘恩超傷勢較重,為避免二次傷害,現場人員未對其採取任何措施。隨後,現場人員一起將曬場邊樹木柴草的小火撲滅。
16時20分,夏國芳撥打120得知株潭衛生院救護出診電話。16時23分,夏國芳要其侄子撥打了株潭衛生院的出診電話。16時24分,株潭鎮衛生院救護車趕往事故現場。16時50分,救護車達到事故現場,對3名燒傷人員進行救治。17時03分,救護車返回衛生院,醫護人員在株潭衛生院對燒傷人員進行簡單救治後,聯繫了瀏陽市人民醫院。17時29分,株潭衛生院救護車將3名傷者送往瀏陽市人民醫院。19時15分,3名傷者被送到瀏陽市人民醫院搶救。22時30分,甘恩超因搶救無效死亡;5月24日3時24分,邱包秀因搶救無效死亡;7時04分,夏煥斌因搶救無效死亡。
(二)善後處置情況
5月24日10時40分,宏利化工在瀏陽市分別與3名死者親屬商談賠償事宜(株潭鎮花炮商會周慶學、楊勇、龍勇、邱繼紅、韓能方和高木根6人在場)。談妥後,宏利化工分別與3名死者親屬籤訂了賠償協議,並賠償到位。
(三)事故現場被破壞情況
事故發生後,為了掩蓋違法違規生產行為和事故真相,宏利化工實際負責人夏國芳於23日17時20分許聯繫挖掘機師傅高鵬飛清理事故現場,18時左右,高鵬飛開著挖掘機到達事故發生地,夏國芳向他交待清理方法後,即離開了廠區趕赴瀏陽參與救治傷者。18時10分左右,高鵬飛又叫高成光開來1臺裝載機一起協助清理,高鵬飛按照夏國芳交待的方法,將毀壞的鐵棚清理至旁邊的山溝裡,再挖周邊山坡上的土將鐵棚、鋼管掩埋,同時將曬場填埋推平,當天20時左右,事故現場基本清理完成,裝載機當即離開,挖掘機仍停放在現場。5月24日7時到8時左右,高鵬飛繼續將事故現場周邊燒壞的樹木進行清理。5月26日9時至13時左右,高鵬飛再次到現場將周邊新變枯黃的樹木清理掉。5月27日上午夏國芳又安排泥工王建生將通往曬場的圍牆缺口補齊封堵。
(四)應急處置評估
1.事故單位。一是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未按規定編制、未組織專家評審且未到主管部門備案,預案的針對性、實用性和銜接性不強;二是預案的教育培訓和演練不到位;三是未依法依規向株潭鎮黨委、政府和萬載縣應急管理局報告事故信息;四是法紀觀念不強,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主體責任不落實。事故單位應對此次事故負主要責任。
2.株潭鎮黨委、政府。事故發生後,事故單位未向株潭鎮黨委、政府報告,未啟動應急處置工作。
3.萬載縣委、縣政府。事故發生後,萬載縣委、縣政府未接到事故報告的信息,未啟動應急處置工作。
三、事故信息報送情況
(一)事故單位瞞報情況
事故發生後,5月23日16時26分,夏國芳先後將事故情況電話告知了湯如瓊、黎生龍和周慶學(株潭鎮花炮商會會長),隨後湯如瓊將事故情況電話告知了曾迅。22時30分左右,曾迅得知甘恩超死亡後,通過電話與夏國芳、湯如瓊和黎生龍商議,決定暫時不上報事故情況。3名傷者均死亡後,24日10時左右,曾迅趕到瀏陽,與23日晚到達瀏陽的夏國芳、湯如瓊和黎生龍共同商議決定瞞報事故。
(二)株潭鎮黨委、政府
事故發生後,周慶學於5月23日17時左右將事故情況告知了同在縣裡開會的劉家新(株潭鎮綜合行政執法局副局長),會議結束後,劉家新在返回株潭鎮的路上將事故情況向同車的鮑禮全報告。當日,鮑禮全未到也未安排人員到事故現場核實。鮑禮全於24日在辦公室將事故情況告訴韓小芳(株潭鎮黨委委員、武裝部長兼綜合行政執法局局長),鮑禮全、韓小芳均未向株潭鎮黨委、政府及萬載縣應急管理局報告。
(三)萬載縣應急管理局
萬載縣應急管理局在收到省市核查組事故舉報核查消息後,對事故相關情況進行核查,並於6月3日22時55分向宜春市應急管理局電話報告事故信息,23時46分向宜春市應急管理局報送事故信息的文字報告。
(四)宜春市應急管理局
宜春市應急管理局於6月4日0時10分向市委辦公室電話報告事故信息,0時21分向市委辦公室報送事故信息的文字報告,0時23分向市政府辦公室電話報告事故信息,0時26分向市政府辦報送事故信息的文字報告,0時33分向江西省應急管理廳電話報告事故信息,0時35分向江西省應急管理廳報送事故信息的文字報告。
(五)事故舉報及核查情況
6月2日晚,江西省應急管理廳接到群眾舉報後,省、市兩級應急管理部門於6月3日上午聯合到宏利化工進行核查,通過現場勘查、走訪有關單位和詢問相關人員,確認了5月23日該企業發生一起死亡3人的較大燃爆事故的事實。
四、事故的原因分析及性質
1.最初燃爆點
根據死者當時的受傷程度、姿態和位置,以及現場救援時現場人員與甘恩超等人的交流情況認定,甘恩超所處位置為事故最初燃爆點(見附件2)。
2.直接原因
經調查分析認定,因事發當時地表溫度高(約36.9℃),收取的單基火藥粉處於乾燥狀態,而乾燥的單基火藥粉敏感度高,甘恩超在收取單基火藥粉時,違規作業,致使單基火藥粉與地面摩擦、碰撞引發燃爆,導致事故發生。
3.間接原因
(1)企業主要負責人未參與企業實際管理,未履行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職責,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重不落實。企業安全生產實際負責人,在未取得安全管理資格時,無證上崗,違反停產指令,擅自組織生產作業。企業安全管理人員,未履行安全管理人員職責,安全管理嚴重缺位。
(2)企業違反安全設施設計要求,違規改變生產工藝流程,擅自增加晾曬乾燥工序,非法違法在圍牆外建設曬場和陽光棚,擅自擴大生產區域。
(3)企業為避免因事故應追究的經濟和法律責任,事故發生後企業股東商定對事故進行瞞報,故未向當地政府和監管部門報送事故信息。
(4)企業管理混亂,安全培訓教育和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流於形式。外來人員進出管控不到位;員工安全意識淡薄,對單基火藥粉安全性能不了解;操作不規範,將藥物直接曬在地面上,藥物在乾燥散熱時,翻動和收取,未冷卻至室溫情況下就進行收取作業;違反1.1級工序的作業人員規定,超員作業,2人同時進入曬場作業。
(5)屬地政府管理不嚴不實,對企業長期存在的違法違規行為視而不見,且未採取任何措施,未督促企業整改。
(6)部門監管不嚴,對企業長期違法違規生產未查處。
4.事故的性質。經調查認定,江西宏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5·23」較大燃爆事故是一起因企業違規改變工藝流程,從業人員違規操作而導致的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五、有關責任單位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江西宏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1.違規改變生產工藝,安全意識淡薄。企業違規改變生產工藝,擅自增設單基火藥粉的晾曬工藝,並在成品庫區圍牆外私自違規增建陽光棚,用於單基火藥粉的晾曬作業。
2.違規組織生產。萬載縣「5·21」事故後,企業沒有認真汲取事故教訓,對上級停產指令置若罔聞,違規進行單基火藥粉的晾曬、收取和裝袋作業。
3.主要負責人管理缺位。企業主要負責人長期不在崗,只是偶爾過問企業情況,未參與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未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安全管理職責。
4.人員進出管理不嚴。企業管理混亂,未嚴格執行人員進出安全管理制度,讓非本企業職工隨意進入生產區。
5.蓄意隱瞞事故並破壞現場。事故發生後,為了掩蓋違法違規生產行為,隱瞞事故真相,事故單位未向株潭鎮政府和萬載縣應急管理局報告事故,並組織人員拆除陽光棚,用土填埋並平整了晾曬場地,將成品庫區的圍牆補齊封閉,事故現場被嚴重破壞。
(二)株潭鎮黨委、政府
1.停產措施不到位。雖然5月22日在全鎮幹部崗前會上傳達了上級停產要求,掛廠領導王珠根和駐廠幹部陽向在當日上午到現場通知了企業停產,但未採取過硬停產措施,給了事故企業違規組織生產可乘之機。
2.屬地監管不到位。未認真落實日常監督檢查工作職責,對企業存在的改變生產工藝、擅自增建工房等違法違規問題查處和制止不到位,事故企業曬場建成後,相關監管人員、駐廠幹部或掛廠領導多次到該企業檢查,王珠根、韓小芳、劉家新、李學雲、陽向雖然發現了企業存在改變生產工藝、擅自增建工房等違法違規問題,但僅口頭向企業提出整改要求,並未嚴格依法依規處理,特別是多次發現事故單位違法違規行為之後,仍未引起高度重視,實施重點監控,導致企業長期存在違法違規行為。
3.防範事故不到位。落實「8·26」事故防範措施不嚴格,對管轄的幹部監督教育不到位,出現幹部知情不報的情況。
(三)萬載縣應急管理局
1.開展事故警示教育不到位。未真正汲取「8·26」事故教訓,組織開展事故警示教育不到位,以致全縣煙花爆竹企業擅自改變工藝、無視停產指令、瞞報事故等嚴重違法行為屢禁不止。
2.停產督查不到位。「5·21」事故後,雖然在全縣布置了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停產工作,也成立了停產督查組,但未及時發現事故企業違反停產指令擅自組織作業。
3.安全監管不到位。株潭安監所多次到事故企業進行檢查,也發現了企業存在違規增建陽光棚的問題,但未嚴格執行安全監管要求,僅口頭要求企業封堵圍牆停產整改,並通過現場照片進行複查,對企業改變工藝流程和增建工房的行為未作出處罰,未要求企業拆除違建工房,致使企業長期使用違建的陽光棚進行單基火藥粉晾曬作業。
4.指導督促不到位。對鄉鎮安全監管工作督促指導不到位,未能指導鄉鎮正確履行安全監管職責,煙花爆竹行業監管存在薄弱環節。
(四)萬載縣委縣政府
未真正樹牢安全發展理念,落實《江西省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細則》有差距,在組織領導全縣安全生產工作方面存在疏漏,督促指導全縣煙花爆竹專項整治力度不夠,對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違法違規行為整治不徹底,對煙花爆竹淘汰落後產能不夠積極主動。
六、事故責任劃分及處理建議
(一)免予追究責任人員
1.甘恩超,江西宏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職工,安全意識淡薄,違規違章作業,對事故的發生負直接責任,鑑於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於追究其責任。
2.夏煥斌,江西宏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職工,安全意識淡薄,違規違章作業,對事故的發生負次要責任,鑑於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議免於追究其責任。
(二)已採取強制措施人員
1.曾迅,江西宏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未落實企業主要負責人職責,未制止違法搭建、違規生產行為,且決定瞞報事故,對事故的發生及瞞報負主要責任,2019年6月5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萬載縣公安局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並提請江西省應急管理廳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資格。
2.夏國芳,江西宏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股東兼企業實際安全管理人員,組織違法搭建、違規作業,參與瞞報事故並蓄意組織破壞事故現場,對事故的發生及瞞報負主要責任,2019年6月5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萬載縣公安局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黎生龍,江西宏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實際股東兼安全管理人員,未履行安全管理職責,參與違規生產和瞞報事故,對事故的發生及瞞報負重要責任,2019年6月8日,因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被萬載縣公安局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建議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並提請江西省應急管理廳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資格。
(三)建議行政處罰人員
1.湯如瓊,江西宏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股東兼財務管理人,參與瞞報事故,對事故的瞞報負重要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建議由宜春市應急管理局給予其上一年年收入100%罰款的行政處罰。
2.馮露,江西宏利化工有限公司股東,負責企業原材料採購。收到事故信息後,未向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對事故的瞞報負一定的責任。依據《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三條第(二)項的規定,建議由宜春市應急管理局給予其上一年年收入100%罰款的行政處罰。
(四)給予黨紀政務處分人員
1.邱繼紅,中共預備黨員,株潭鎮楊源村村主任,主持楊源村村委會全面工作。對事故單位違法違規生產情況排查不到位,未落實村級安全主任職責,知道事故情況後,未向上級黨委報告,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責任。依據《中共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建議由所在黨組織給予其延長預備期一年處理。
2.湯勇泉,株潭鎮農辦幹部,作為事故單位2018年駐廠幹部,未認真履行駐廠幹部安全監管職責,監管檢查不細緻不全面,多次對事故單位開展檢查仍未發現事故單位增建曬場等違法違規行為,對事故的發生負有一定責任。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九項的規定,建議由萬載縣紀委監委給予其政務記過處分。
3.陽向,中共黨員,株潭鎮農辦主任,作為事故單位2019年駐廠幹部,未認真履行駐廠幹部安全監管職責,監管檢查不嚴,對事故單位擅自改變工藝流程、增建曬場和拒不執行停產指令等違法違規行為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責任。依據《中共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建議由萬載縣紀委監委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4.李學雲,中共黨員,株潭鎮社會事業和保障局副局長,2018年分工負責事故單位所在片區企業的日常安全監管。未認真履行安全監管工作職責,雖然發現了事故單位違法違規增建和使用曬場,但僅口頭提出整改要求,並未採取過硬措施,未要求事故單位拆除違建曬場,對事故的發生負直接監管責任。依據《中共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建議由萬載縣紀委監委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5.劉家新,中共黨員,株潭鎮綜合行政執法局副局長、應急管理執法大隊大隊長兼第三中隊中隊長,2019年分工負責事故單位所在片區企業的日常安全監管。未認真履行安全監管工作職責,雖然發現了事故單位違法違規增建和使用曬場,且事發當日發現了同樣行為,只是口頭要求企業不能使用曬場,未採取其他措施,未要求事故單位拆除違建曬場,知道事故情況後,雖向協管及主管領導報告,但在主管領導鮑禮全未作出任何指示的情況下,未進一步向株潭鎮黨委、政府報告,對事故的瞞報負一定的責任,對事故的發生負直接監管責任。依據《中共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建議由萬載縣紀委監委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6.湯德興,中共黨員,株潭鎮政府主任科員,作為事故單位2018年掛廠領導。未正確履行掛廠領導安全監管職責,對事故單位長期存在的改變生產工藝、增建曬場違法違規行為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領導責任。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九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建議由萬載縣紀委監委給予其政務警告處分。
7.王珠根,中共黨員,株潭鎮黨委委員,作為事故單位2019年掛廠領導。未正確履行掛廠領導安全監管職責,對事故單位長期存在的改變生產工藝、增建曬場違法違規行為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領導責任。依據《中共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建議由萬載縣紀委監委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8.韓小芳,中共黨員,株潭鎮黨委委員、武裝部長兼綜合行政執法局局長。作為協管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未認真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對轄區內煙花爆竹企業日常安全生產監管不力,對事故單位長期存在的改變生產工藝、增建曬場違法違規行為失察,通過鮑禮全和劉家新知道事故情況,但在主管領導鮑禮全未作出任何指示的情況下,未進一步向株潭鎮黨委、政府報告,對事故的瞞報負一定的責任,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中共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建議由萬載縣紀委監委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9.鮑禮全,中共黨員,株潭鎮人大主席,分管安全生產工作。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組織開展煙花爆竹專項整治工作領導不力,對轄區煙花爆竹企業長期違法違規生產問題失察,未向株潭鎮黨委、政府及萬載縣應急管理局報告事故情況,對事故的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對事故瞞報負直接責任。依據《中共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和《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建議由萬載縣紀委監委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撤職處分。
10.潘冬雲,中共黨員,萬載縣應急管理局株潭安監所幹部,負責株潭片區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監管。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對事故單位改變工藝流程、擅自增建曬場違法違規行為查處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監管責任。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九項的規定,建議由萬載縣紀委監委給予其政務記過處分。
11.柳軍,中共黨員,萬載縣應急管理局株潭安監所所長,全面負責株潭、黃茅煙花爆竹生產企業的安全監管工作。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監管責任,對株潭監管組日常監督檢查督促指導不力,對事故單位改變工藝流程、擅自增建曬場違法違規行為查處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重要監管責任。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九項的規定,建議由萬載縣紀委監委給予其政務記過處分。
12.歐陽明,中共黨員,萬載縣應急管理局執法大隊大隊長,分管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監管工作。未認真履行安全監管責任,組織開展煙花爆竹專項整治不力,對執法大隊和鄉鎮開展日常安全監督檢查督促指導不力,對事故的發生負領導責任。依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七條第九項的規定,建議由萬載縣紀委監委給予其政務警告處分。
(五)相關責任單位
1.江西宏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長期違法違規生產,對事故發生及瞞報事故負主要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九條、《生產經營單位瞞報謊報事故行為查處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建議由宜春市應急管理局給予其罰款100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提請江西省應急管理廳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並由萬載縣應急管理局提請縣政府依法依規予以關閉。
(六)其他處理
1.株潭鎮黨委、政府。落實《江西省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細則》有差距,未認真落實日常監督檢查工作職責,對企業存在的改變生產工藝、擅自增建工房等違法違規問題查處和制止不到位,對管轄的幹部監督教育不到位,出現幹部瞞報事故。建議責成株潭鎮黨委、政府向萬載縣委、縣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2.萬載縣應急管理局。安全監管不到位,停產督查不到位,對鄉鎮安全監管工作督促指導力度不夠,未能指導鄉鎮正確履行安全監管職責,建議責成萬載縣應急管理局向萬載縣政府作出深刻書面檢查。
3.萬載縣委、縣政府。落實《江西省黨政領導幹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細則》有差距,在組織領導全縣安全生產工作方面存在不足,在防範遏制事故及杜絕瞞報行為方面工作不夠深入。建議責成萬載縣委、縣政府向宜春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檢查,認真總結和吸取事故教訓,進一步落實事故防範措施,切實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產工作。
七、事故防範措施建議
略
宜春市政府江西宏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5·23」較大燃爆事故調查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