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將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那麼,民法典的哪些條款與市場監管息息相關?對市場監管工作有什麼影響?提出了哪些新要求?今天為您帶來民法典與產品責任。
民法典與產品責任
民法典將於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那麼在「產品責任」部分,其與《侵權責任法》有何差別?
經對比,我們可以看出,民法典與《侵權責任法》在產品責任部分最顯著的不同,體現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條,即「缺陷產品」的相關規定。
參照《產品質量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本法所稱缺陷,是指產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產品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是指不符合該標準。
關於缺陷產品的處理,民法典中增加了「停止銷售」的補救措施,避免損害的進一步擴大。同時規定採取召回措施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負擔被侵權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費用,這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基本一致,加重了生產者、銷售者的法律責任,也降低了消費者的維權成本。
除此之外,在未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的情形下,民法典將「損害」調整為「損害擴大」,該調整限定了損害範圍,明確責任承擔範圍為「擴大的損失部分」,使責任指向更加明晰,避免當事人之間產生糾紛。
另外,民法典還進一步要求,生產者、銷售者發現產品存在缺陷,但未按規定採取有效補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典型事例
問:小王在A商店購買了B公司生產的藍牙耳機。由於產品設計缺陷,該耳機高溫發熱灼傷了小王的耳朵,並產生相關醫療費用。小王想要維權,依照即將施行的民法典,他該怎樣做?商家又該如何應對處理?
答:上述事例中,小王屬於因所購產品存在缺陷導致損害的被侵權人。依照即將施行的民法典,他可以自行選擇向缺陷產品生產者B公司或者經營者A商店要求損害賠償。
隨後,缺陷產品生產者B公司或者經營者A商店應當按照小王的請求,先行承擔面向消費者的賠償責任。在確認自身不是造成產品缺陷的責任方後,再向責任方去追償。同時,A商店和B公司還應當及時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避免損害的進一步擴大。
商家面向社會召回存在問題的藍牙耳機,消費者紛紛退回產品。在召回過程中,消費者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如物流費用),也是由商家承擔的。這也避免了召回費用消費者自行承擔等情況二次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關聯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六條 產品投入流通後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擴大的,對擴大的損害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據前款規定採取召回措施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負擔被侵權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費用。
第一千二百零七條 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或者沒有依據前條規定採取有效補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十九條 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並採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採取召回措施的,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費用。
《侵權責任法》(民法典正式施行後,本法同時廢止)
第四十六條 產品投入流通後發現存在缺陷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及時採取警示、召回等補救措施。未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補救措施不力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十七條 明知產品存在缺陷仍然生產、銷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相應的懲罰性賠償。
信息來源:人民網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