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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我國民事訴訟撤訴制度的完善
筆者所在的基層法院2002年1月至2004年10月間共審結各類民商事案件2156件,其中以撤訴方式結案的有422件,佔19.57%,佔有相當的比例,足見撤訴是一種重要的結案方式,有關它的相應規定理應健全。 但由於目前法律未對撤訴程序作出特別的、詳盡的規定,導致司法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存在著混亂現象,筆者以為規範有關撤訴的規定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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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庭前會議制度的檢視與完善
摘要:2012年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增加了庭前會議制度,旨在通過庭前準備程序,解決庭審中可能出現引起中斷的程序性問題和部分實體性問題以提高刑事訴訟效率。但在實踐中,對庭前會議這一準備程序的適用率較低,運用效果不佳,沒有達到預期目的。就適用了這一準備程序的案件而言,存在形式上適用突出、實質效果不明顯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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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基層法院民事一審中適用普通程序的範圍
一、明確範圍的現實意義 (一)明確範圍可以克服現行規定的缺陷 按照現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只是採取排除的方法規定了哪些案件可以或不能適用簡易程序,並沒有明確規定普通程序的適用範圍,完全憑主審法官對民事案件的粗略認識和對民事訴訟法的理解來確定是否適用普通程序,導致一個民事案件究竟是否需要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界限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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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文波:庭審中心視域下的民事審前準備程序研究
一、審前準備程序與庭審關係的歷史演變(一)傳統:職權主義訴訟模式與審前中心主義1982年民事訴訟法在民事審判方式上基本照搬前蘇聯的職權主義訴訟模式,庭審構造完全是蘇式庭審的高仿品,審前準備程序也概莫能外。所以,法院作為審前準備程序的唯一主體,其所實施的一系列訴訟行為構成了審前準備程序的全部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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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法院民事案件調解方法及心得
民事調解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人民法院解決民事糾紛的一種行之有效的結案方式。法院調解不僅能夠有效化解矛盾、終極解決糾紛,而且對建立長久和諧的人際關係,維護社會穩定大局,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因此,加強人民法院調解工作,完善調解方法,拓寬調解渠道,是民事審判工作者應深入思考並須付出實際努力的責任所在。下面談談自己的一些做法和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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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基層法院60%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快審快判
新華網濟南7月1日電(記者田雨、張曉晶)近年來,在保證公正的前提下,「效率」成為全國基層法院追求的目標。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1日介紹,2000年以來,全國基層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比例60%以上,97%以上的案件能夠在審限內審結。 肖揚在全國法院加強基層建設工作會議上要求,全國基層法院要在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方面加大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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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法院深入推進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
、最高法調研組一行到成都開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調研工作。 據成都中院院長郭彥所作報告,成都兩級法院共計23個改革試點單位堅持科學改革路徑,凝聚多元改革共識,完善精細改革制度,深入實踐改革創新,穩步、有序、紮實推進改革試點工作,取得階段性成效。 今年1月15日,最高法啟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2月20日,成都市23家法院作為試點法院,正式部署推進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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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司改辦到蘇州法院調研指導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
上午,調研組一行來到蘇州中院訴訟服務中心、數據工場以及執行指揮中心,實地考察一站式多元解紛和訴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情況,觀看了執行指揮中心的系統演示,並召開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工作調研座談會。會上,徐清宇院長對最高法院司改辦對蘇州法院試點工作給予的指導關心表示感謝,並介紹了蘇州法院試點工作總體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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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民事訴訟缺席審判程序的完善
在民事訴訟實踐中,當事人缺席有三種情況:一是原告起訴時已知被告下落不明或住址不清,因而被告自始至終沒有參與訴訟,法院適用的是公告送達;二是原告起訴時被告住址明確清楚,且法院也依法送達了應訴通知書,但被告既沒有到法院應訴,也沒有出席開庭審理;三是當事人在開庭審理期日屆至時,沒有按照開庭傳票的要求出席庭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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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研究】完善民事訴訟獨任制適用範圍應當把握的六個問題
試點工作啟動後,各地試點法院積極探索適用獨任制審理部分一審普通程序案件和二審案件,並在實踐中總結經驗、完善規則,開局態勢良好、穩妥有序。據了解,部分地區也出現了對試點精神把握不到位、試點程序適用不妥當的現象。為統一思想認識、有序推進試點,從《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原意出發,筆者就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中如何理解和把握「擴大獨任制適用範圍」作一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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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丘法院適用獨任制在線審理普通程序民事案件
2月28日,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嚴格依照最高院《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相關要求,首次適用獨任製程序,通過智慧庭審平臺,在線開庭審理兩起民商事案件。 這也是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在蘇州拉開試點大幕以來,基層法院首次適用獨任制審理普通程序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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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民事訴訟交納上訴費程序的幾點建議
二審終審制是我國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二審程序既是對一審程序的監督又為當事人提供了進一步權利救濟的機會與途徑。我國民事訴訟上訴費交納程序的規定集中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暫行規定》和國務院2006年公布的《訴訟費交納辦法》兩個法律文件中。前者的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著重規定二審程序中卷宗的流轉,對上訴費交納問題僅提到應將交費憑證與卷宗一併移送二審法院,但沒有規定具體交費流程和交費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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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簡易程序的反思和重構
我國《民事訴訟法》遵循的是「宜粗不宜細」立法原則,其中關於民事簡易程序的條文只有5條,僅就起訴階段進行了簡化,送達起訴書副本的期限、當事人提出答辯的期限、當庭宣判後送達判決書的期限等均適用普通程序的規定。儘管最高人民法院相繼出臺了一些司法解釋,對簡易程序進行了完善和補充,但由於其在法律位階上低於《民事訴訟法》,執行起來效果不盡如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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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法院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初見成效
同年12月,全國人大授權最高人民法院在武漢等20個城市的中、基層法院開展試點。 接到任務後,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高度重視、克服疫情影響,迅速成立改革領導小組,抽調精幹、資深法官組建專班攻關,邀請武漢高校民事訴訟領域知名法學教授作顧問,按照最高法院改革試點方案和實施辦法,將優化司法確認、完善小額訴訟簡易程序規則、擴大獨任制適用、健全電子訴訟規則等五方面改革任務分解成33項考核指標,統籌指導全市兩級法院開展試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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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重大改革:基層法院標的額五萬元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
三、完善小額訴訟程序第五條 基層人民法院審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金錢給付類案件,標的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下的,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實行一審終審。標的額超出前款規定,但在人民幣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簡單金錢給付類案件,當事人雙方約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可以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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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沛法微調研】基層法院涉民生民事案件審判問題研究
三涉民生民事案件審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歷年來,沛縣法院一直十分重視涉民生案件的審理工作,也妥善處理了大量矛盾突出的涉群體性民生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法律效果。但同時也應該看到,在審理涉民生案件過程中,依然存在著諸多基層法院普遍存在的問題:1、涉民生民事案件的審理通道仍有不暢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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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對"支付令"督促程序的建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下稱草案)二次審議稿將現行民訴法第194條改為第216條:「人民法院收到債務人提出的書面異議後,經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裁定終結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轉入訴訟程序,但申請支付令的一方當事人不同意提起訴訟的除外。」筆者認為,為了提高督促程序在司法實踐中的應用,有必要對該程序做進一步的修改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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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審判庭前準備程序相關問題之構想
筆者擬從修改、完善刑事訴訟開庭前的準備程序之角度,試圖探索制度設計的公正,從而為司法公正提供前提條件。 一、現行刑事訴訟開庭審理前準備程序存在的弊端及原因 (一)先入為主,有違裁判者中立原則。三是證據開示還具有程序選擇的功能目的和法律後果,通過證據開示,如果控、辯雙方對案件實質性問題無爭議,則可採用簡明程序或普通程序簡便審理來提高訴訟效率。 (二)控、辯雙方證據資源的不平衡狀態亟需建立新型的庭前準備程序模式。 在訴訟實踐中,控、辯雙方在權力淵源、證據佔有,認證過程等方面,都存在很大懸殊,急需通過修改完善開庭前準備程序加以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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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布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司法解釋
解讀:百姓打官司不再擔心「贏得起耗不起」了 最高法司法解釋規定 寫訴狀確有困難可口頭起訴 法院審理簡單民事案件將一次開庭當庭宣判 簡單民事案開庭不用發傳票 可捎口信傳喚當事人 司法解釋:婚姻家庭糾紛等6類民事案件應先調解 最高法院公布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司法解釋 當事人可約定選擇簡易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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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院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
會上獲悉,今年1月最高法院啟動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以來,深圳法院嚴格按照最高法院、省法院部署,穩步推進改革試點工作,各項改革舉措有機銜接、協同推進,主要試點領域業務數據態勢持續向好,亮點紛呈,取得七個方面的階段性成果。01 /制度框架體系基本形成市中院印發了「5+1」的試點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