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議基層法院民事訴訟庭前準備程序的完善

2021-01-08 中國法院網

2007-04-11 16:56:10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吳舒卓

  基層法院民事訴訟庭前準備程序包括以下內容:審查立案、審查訴訟主體、排期開庭、送達庭前各類訴訟文書、收集證據、展示證據、庭前和解、庭審準備。

  目前基層法院案件審理程序,存在以下問題:第一,雖然實行了立審分離,但由於庭前準備程序與法庭審理程序職能不分,長期以來,庭前準備工作、庭審裁判工作均由主審法官來完成,導致法官不能從庭前準備工作中脫離出來,集中精力進行審判。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對庭前準備程序的規定,均是為法官設計的,而當事人則處於被動地位,不利於發揮當事人的主觀能動性。第二是案件審理期限過長。目前多數基層法院實施了立審分離,但審理的案件,不論是簡單還是複雜,均由立案庭統一排期。簡易程序的案件,也與普通程序一樣審,失去了簡易程序的靈活性,相對來說延長了審理期限。第三是庭前調解流於形式,由於庭前準備工作並不充分,導致調解沒有基礎,當事人意見很難統一,庭前調解成功率低。第四,不利於一次開庭成功率和當庭宣判率的提高。在審理案件過程中,經常會遇到在開庭前當事人申請延期開庭,需要調取新的證據;或者當事人不知該舉什麼證據;或開庭時才將證據作為「秘密武器」出示,致對方不能出示反駁證據,進而申請延期舉證,最終導致第一次開庭不能完成或不能當庭宣判。

  針對上述情形,筆者以為可著手嘗試實施「審前會議」制度,即由預審法官召開審前會議,(預審法官可由審判員輪流擔任,也可指定專人擔任),完成以下工作:1、對案件進行程序性審查。2、雙方當事人相互開示證據,指導當事人舉證、質證,讓法官與當事人更加明確案件爭議焦點,當事人能夠認清自己的舉證方向、舉證責任,發揮當事人的主觀能動性。如雙方對證據無爭議,記錄在卷,開庭時不再重複質證;如有爭議,則在開庭時重新質證。如當事人需要反駁證據的舉證期限,就可馬上確定期限,避免了在開庭時提出導致庭審無法進行的情況發生。3、確定是否傳喚證人、鑑定人出庭。4、確定是否受理鑑定申請。5、進行庭前調解;對調解內容以筆錄形式固定下來,開庭時著重審理有爭議部分,對於已達成一致意見的部分,在開庭時確認一下即可。6、如有延期開庭的法定情形,則儘量明確開庭時間。開庭前,該案件交由另一名主審法官進行審理。

  由於庭前準備充分,增強了案件審理的透明度,主審法官能夠很快熟悉案件情況,提高庭審工作效率。這項制度類似於「助理法官」制度及美國的「庭審前會議」制度,但又不完全相同。該項制度的實行,將縮短案件審理期限,提高案件調解率、一次開庭成功率和當庭宣判率。庭審前會議制度的實行,能避免主審法官在庭前與當事人進行正面接觸,形成有效的隔離帶,促進法官的廉政建設。

(作者單位: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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