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金融行業的快速發展,民間借貸行業吸引了大量的人員,但是由於秩序比較混亂,缺乏規則、底線,導致該行業魚龍混雜,犯罪行為時有發生。那麼對於民間借貸而言,如果一方涉嫌犯罪,那麼對合同效力有無影響,損失該誰承擔?近期浩雲律所接待的金先生,正是由於高利息的吸引而放貸,豈不料對方涉嫌犯罪而使自己陷入可能損失本金的境地。
金先生借款100萬給高先生,承諾一年後歸還本金及利息。為了保證高先生能準時還款,確定了吳先生為擔保人,金先生與吳先生籤訂保證合同,擔保主借款合同的履行。誰知一年後,高先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而被逮捕,因怕本金要不回來,金先生要求吳先生履行擔保責任,高先生卻主張保證合同因借款合同無效而無效,拒絕履行擔保責任。金先生諮詢本金及利息損失該誰人承擔?
一、借款合同是否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3條規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民間借貸合同並不當然無效。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合同法第52條、本規定第14條之規定,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的效力。
由於本案中,高先生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而被逮捕,並未最終定罪。若最終定罪,借款合同為高先生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事實的組成部分。基於犯罪行為的刑事違法性,根據合同法第52條之規定,借款合同關係因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無效。
二、保證人是否承擔責任?
本案中,金先生與吳先生的擔保合同是借款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並不意味吳先生不用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3條第二款規定,擔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貸行為涉嫌犯罪或者已經生效的判決認定構成犯罪為由,主張不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間借貸合同與擔保合同的效力、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依法確定擔保人的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根據上述規定,本案中吳先生未盡謹慎審查義務,對無效借款合同的成立起到促成作用,具有過錯。因此,吳先生應對高先生不能清償債務部分的三分之一承擔賠償責任。
三、損失如何挽回?
本案中,若高先生最終定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刑事判決書應確認對被害人金先生遭受的物質損失責令退賠。若高先生退賠部分,則未退賠部分(包括本金及利息)的三分之一由保證人吳先生負責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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