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某藥酒事件」引起網民的廣泛關注。作為法律人,左岸只能說,在並不了解案件的所有事實的情況下,不適合給出任何有傾向性的結論。
不過,隨著該案一波三折的劇情發展,左岸認為,這背後有很多法律問題值得大家思考,其中一個就是我們今天要說的「網絡造謠」以及相應的法律後果。
2010年2月20日至21日,山西網絡及其他平臺發布了很多關於「地震」的傳言,導致山西太遠、晉中、長治、晉城、呂梁、陽泉六地幾十個縣市數百萬群眾凌晨走上街頭「躲避地震」,山西地震局官網一度癱瘓。
結果,當地並沒有發生地震。
公關機關就此展開調查,原來是一些好事者道聽途說發布的消息,包括:
1、李某編輯了「21號下午6點前有6級地震」的簡訊,進行發送傳播;
2、大學生付某在某網站看見有關地震貼文後,在百度貼吧發布《要命的進來》一貼,稱「國家地震觀測站打來電話,有90%的地震概率,絕對權威」;
3、打工仔韓某出於玩笑,以「10086」的名義發送了地震局公告,稱「今晚8點太原地區會發生地震,做好防護工作,減少人員傷亡」;
4、工人朱某也在貼吧發文稱:「山西太原、左權、晉中、大同、長治地震死亡100萬人」。
這些人員,有些是因為好玩,有些是因為起鬨,甚至有些是為了提高自己在網絡知名度,隨意在網絡上造謠,引起民眾恐慌。
當然,他們如此不負責任的造謠行為,也受到了應有的處罰:
公安機關給予李某行政拘留7日;給予付某行政拘留5日;給予韓某行政拘留10日;給予朱某行政拘留10日並處罰款500元。
我國刑法並沒有「網絡造謠罪」,也沒有法律對網絡造謠進行明確的定義。但在實務中,業界普遍認為:網絡造謠是指利用信息網絡媒介所傳播的對公眾感興趣的事物、事件或問題未經證實表述或詮釋,引起嚴重的社會危害性。
根據網絡造謠案件的不同造謠客體及其輕重程度,我國法律一般給予三種不同的處罰。
首先是行政處罰:
如果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或者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等規定給予拘留、罰款等行政處罰;
其次是民事上:
如果散布謠言侵犯公民個人的名譽權或者侵犯了法人的商譽權,依據民法相關規定,要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及賠償損失的責任;
而在刑事上:
如果散布謠言,構成犯罪的,依據《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般以侮辱、誹謗罪或者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予以處罰。
如今是個超流量和博眼球的網際網路時代,一篇文章,一條朋友圈,一個論調,一句口號,都有可能引來網絡震動。
所以無論是在現實生活中還是在網絡上,我們都要對自己的言行負責,在發表觀點前,最好能夠求證,切勿到處散播不實的謠言。否則,除了自己需要承擔無法預料的法律責任外,還會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甚至引起社會動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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