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政府,基於加強兩國人民間的友誼和互相了解的願望,為了互相促進社會主義建設以及發展在鞏固世界和平的鬥爭中的合作,基於建立更加密切的文化合作的願望,決定締結本協定。
第一條 締約雙方將促進兩國的文化教育、科學和藝術機構之間,以及學校和體育組織之間的合作的發展。
第二條 締約雙方同意協助:
一、派遣和接納科學、教育、藝術、體育工作者和運動員互相進行學習的和業務的訪問,並且參加有關的會議;
二、在藝術、科學、教育和體育運動方面交流經驗;
三、通過報刊、廣播、電影、文學、音樂、戲劇、展覽、藝術和文化的出版物和交換學習資料,互相介紹對方國家的文化、科學和社會的生活。
第三條 締約雙方將向本國人民介紹對方國家的文化。為此,雙方將促進:
一、互派科學和教育工作者在對方國家的學校和科學研究所進行學習和工作;
二、互派大學生和研究生在對方高等學校和專科學校中學習;
三、研究對方國家的語言、文學和歷史,並且互派教師;
四、提供有關教育和科學生活方面的成就和改革的情況;
五、組織藝術工作者互相訪問和進行藝術表演;
六、舉辦有關對方國家文化、科學、教育和建設的講演和展覽;
七、翻譯出版對方國家在政治、經濟、科學、教育、文學和藝術方面的著作;
八、圖書館和博物館之間的合作,交換新書、音樂資料、造型藝術作品的複製品和其他藝術和文化的資料,以及交換、使用和翻譯科學文獻、學術研究文獻和教學法材料,並且交換供作教學用的專門影片。
第四條 締約雙方將鼓勵:
一、新聞記者的互相訪問,新聞機構和記者組織之間的合作,以及對方國家的新聞社和報刊通訊記者的活動;
二、兩國廣播機構之間各種形式的合作,以及兩國廣播機構之間合同的籤訂和執行;
三、兩國電影機構之間各種形式的合作,以及兩國電影機構之間合同的籤訂和執行。
第五條 締約雙方將鼓勵:
一、運動員的互相訪問,兩國體育運動領導機關和機構之間以及群眾體育運動組織之間在體育運動方面的合作;
二、互相參加在對方國家舉行的國際運動比賽;
三、在同國際運動協會和組織的聯繫中交流經驗和進行合作。
第六條 為實施文化合作協定,雙方將在通過外交途徑討論後,委派本國的代表共同擬制各該年度的具體計劃。
第七條 本協定須經締約雙方按照各自的法律程序批准,並且在互相通知批准後即行生效。自本協定生效之日起,1952年5月6日籤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文化合作協定即行失效。
本協定有效期限為5年,如在上述期限屆滿前6個月締約雙方均未聲明願意廢除本協定的時候,本協定的有效期限就將延長5年,並且依照這個辦法順延。
本協定於1957年3月27日在北京籤訂,共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捷克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 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政府
全權代表 全權代表
沈雁冰 戴維
(籤字) (籤字)
註:這個協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於1957年5月12日批准,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政府於1957年5月31日批准。協定自1957年8月9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