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計價依據與合同約定不符,審計結論不得作為工程款結算依據
重慶勇創實業有限公司與重慶市同興工業園區開發建設有限公司合同糾紛案[1]
上訴人重慶勇創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勇創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重慶市同興工業園區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同興公司)合同糾紛一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雖然勇創公司與同興公司籤訂的《重慶市同興工業園區B標準分區橫三路一期、縱五路一期、平場土石方一期建設項目BT融資建設管理協議》約定勇創公司的投資金額以經法定審計部門審計的金額為準,但重慶市北碚區審計局做出的碚審建報(2015)42號、46號、50號《審計報告》均是以2008年《重慶市建設工程費用定額》為依據作出,與勇創公司與同興公司在協議中約定的計價標準不符,在勇創公司對此不予認可的情形下,不能作為確定勇創公司投資金額的依據。當事人可申請審計部門按照協議約定另行審計,或者委託工程造價諮詢機構按照協議約定予以造價鑑定,以確定投資金額。一審法院直接採用重慶市北碚區審計局做出的碚審建報(2015)42號、46號、50號《審計報告》確定勇創公司的投資金額,屬於對基本事實認定不清。
評析
工程價款如何結算取決於承發包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對於國家資金投資的項目,發包人通常要求在合同中明確工程價款的最終結算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為準,但審計部門在對工程造價進行審計時,是以其確定的計價依據進行審計,往往導致與承發包雙方合同約定的計價依據不一致,就如本案,北碚區審計局的審計報告是依據2008年《重慶市建設工程費用定額》,與勇創公司與同興公司在協議中約定的計價標準不符,在這種情況下,審計報告當然地不能成為工程價款的結算依據。
▶風險提示
審計機關在對工程項目進行審計時,所採用計價依據是現行有效的規定,而去考慮承發包雙方約定的計價依據,這就可能出現審計機關的審計依據與承發包雙方約定的計價依據不一致情形。在這種情況下,起訴審計機關撤銷其作出的審計報告,實踐中是比較難的。審計機關的審計權力來源於法律規定,而非承發包雙方的授權。承發包雙方以審計報告作為工程價款的結算依據是自願的,因此,以審計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一般不予支持。當審計依據與承發包雙方約定的計價依據不一致時,承發包雙方可以選擇申請工程造價鑑定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法條連結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約定按照固定價結算工程價款,一方當事人請求對建設工程造價進行鑑定的,不予支持。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中如何認定財政評審中心出具的審核結論問題的答覆》
財政部門對財政投資的評定審核是國家對建設單位基本建設資金的監督管理,不影響建設單位與承建單位的合同效力及履行。但是,建設合同中明確約定以財政投資的審核結論作為結算依據的,審核結論應當作為結算的依據。
3.《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四、關於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一)關於工程價款結算問題依法有效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應依約履行。除合同另有約定,當事人請求以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報告、財政評審機構作出的評審結論作為工程價款結算依據的,一般不予支持。
4.《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
17.政府審計部門審計結果能否作為合同結算依據?
投資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結算糾紛,發包人主張以政府審計部門審計結果作為工程造價結算依據的原則上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在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的除外。
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工程價款以政府審計部門審計結果作為結算依據,並節約了審計時間,在合同約定的審計時間內非因承包人原因未作出審計結論,或雖未約定審計時間,經承包人催告,發包人未在合理期限內送交政府審計部門審計的,承包人主張按照雙方籤章確認的送審結算價結算工程價款的,可予支持。
政府審計部門審計結論明確部分項目已經超出政府投資項目,但合同明確約定屬於施工內容的,承包人主張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5.《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審理指南》
20.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合同明確約定以審計機關出具的審計意見作為工程價款結算依據的,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等對工程款的審核、審計,應當作為結算依據。
21.審計機關嚴重超出合同約定的期限未作出審計結論,發包人以此為由拒付工程款的,發包人無法舉證證明審計機關具有當理由不能出具審計結論的,當事人申請對工程造價予以司法鑑定,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2.在雙方當事人已經通過結算協議確認了工程結算價款並已基本履行完畢的情況下,國家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結論或財政評審意見,不影響雙方結算協議的效力。
6.《江蘇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十三條由國家財政投資的建設工程,當事人未在合同中約定以國家財政部門或國家審計部門的審核、審計結果作為工程價款結算依據的,承包人要求按照合同約定結算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7.《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10.當事人約定以行政審計、財政評審作為工程款結算依據的如何處理?
當事人約定以行政審計、財政評審作為工程款結算依據的,按照約定處理。但行政審計、財政評審部門明確表示無法進行審計或者無正當理由長期未出具審計結論,當事人申請進行司法鑑定的,可以準許。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疑難問題的解答》
當事人約定以審核、審計結果作為工程款結算的條件無法成就時如何處理事人約定以財政、審計等部門的審核、審計結果作為工程款結算依據的,按照約定處理。如果財政、審計等部門明確表示無法進行審核、審計或者無正當理由長期未出具審核、審計結論,經當事人申請,且符合具備進行司法鑑定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通過司法鑑定方式確定工程價款。
[1]參見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終269號民事裁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