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2021-01-05 18:18:01華商網-華商報訊:2020年11月,市民傅先生以妻子的名義全款85萬元購買了位於西安市科技一路高新芳華小區的一套商住公寓房,幾天後,傅先生在與開發商籤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發現其中一些有意免除開發商自身違約責任、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條款,他認為有失公平,於是他選擇拒絕籤訂合同。
[涉事小區簡介]:項目名稱:高新芳華;樓盤地址:科技一路與團結南路十字向東100米;環線位置:二至三環;物業類別:住宅底商,商住公寓,LOFT;項目特色:地鐵沿線;建築類別:板樓 多層;裝修狀況:毛坯,公共部分帶裝修;產權年限:住宅底商:40年;商住公寓:40年;LOFT:40年;交房時間:預計2022年3月交房;主力戶型:一居(1)二居(2)三居(3)四居(2);佔地面積:9611㎡;建築面積:84008㎡;容積率:6.42;綠化率:26%;樓棟總數:1棟;樓層狀況:高新芳華,總高19層,1-2層為商業,3-19層為公寓部分;總戶數:1447戶;停車位:充電樁位於負三層、機械車庫地下一層至地下三層,負三層機械停車位,共計740個。物業費:5元/㎡·月;物業費描述:商辦:5元/㎡/月;物業公司:第一太平戴維斯;開發商:西安兆興實業有限公司。
該《商品房買賣合同》部分條款對買受人來說有失公平。例如,其中第十二條關於逾期交付責任的約定:寫明「出賣人應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向買受人交付房屋,但為了保障該商品房的交付質量,買受人同意給予出賣人90日的交付延展期,即出賣人在交付延展期內交房的,亦不視為出賣人逾期交房」、「買受人不解除合同的,出賣人自交房延展期屆滿後次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按日向買受人支付已交房款萬分之一的違約金,但該違約金最高不超過買受人已付購房款的1%」的約定。
傅先生認為:其中「逾期90天內不算逾期」、「逾期違約金最高不超過買受人已付購房款的1%」的條款約定相當於免除了開發商部分逾期違約責任,有侵犯買受人合法權益,偏袒開發商之嫌。
起初,他主動與開發商進行協商解決,希望對方能夠更改相關條款。然而,對方解釋稱《合同》是定製的,所有購房者籤訂的都是這樣的合同。銷售方堅持說合同內容無法更改,無奈之下,傅先生選擇拒絕籤訂這份合同。
高新芳華項目售樓人員與傅先生妻子的聊天記錄顯示:「我們不可能對《合同》進行刪減或者改動,合同合理合法,是經過房管局備案的,如果合同存在不合理的地方,房管局是不可能給我們進行備案的。您若認為合同條款不合理,採取拒絕籤約,公司要扣除您總房款20%的違約金。」
該工作人員還表示,這是公司領導的意思,她只是轉達。然而,傅先生認為,對買方明顯不公平的《合同》條款不能改,他覺得這就是霸王條款。之後,傅先生就此事多次與該項目銷售經理進行溝通協商未果。
根據雙方多次通話錄音顯示,該銷售經理明確表示合同條款無法更改,但可以通過在現價基礎上98折的優惠方案解決此事,然而,傅先生並不予認可,他認為該補償並不能抵禦逾期交房帶來的風險。
12月14日,傅先生在12315網站上,投訴高新芳華項目開發商以利用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利,並提交了相關證據。12月16日,傅先生接到轄區工商部門打來的電話。對方回復稱:「在傅先生提供的購房合同條款中並未發現有違反工商法規條款的行為,不存在有霸王條款的情況,建議傅先生向房管部門投訴或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對此,傅先生表示無法接受,目前他已經向相關部門繼續投訴此事。
1月5日下午,華商報記者聯繫到高新芳華項目一位銷售負責人。該負責人表示:「購房者因不滿合同條款拒絕籤約的情況屬實,對方也將此事投訴到了工商部門,公司也已經向工商部門進行了說明。針對此事,公司同意給對方全額退款,也通知了當事人,但對方一直未到公司辦理退款手續。」原標題:《認為合同中存在不公平條款 西安市民全款購房後拒絕籤合同》華商網-華商報;華商報記者:張成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