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著判例過法考刑法071期】——共同犯罪的處罰規則

2021-02-26 法考與司法考試每日推送

本期判例關鍵詞: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主犯、共同犯罪處罰規則、販賣、製造毒品罪

關於共同犯罪人處罰規則的典型判例

(判例來源於最高法網站)

一、典型判例

吳某、王某、蘇某某、陳某販賣、製造毒品案

1、基本事實

事實一:犯罪集團販賣、製造毒品事實

2008年底至2009年6月,被告人吳某、蘇某某、陳某、王某等人為共同實施販賣、製造毒品犯罪,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從事販賣、製造毒品犯罪活動。具體事實如下:

2008年底,被告人吳某、蘇某某、陳某與餘某某(在逃)等人共謀用麻黃素製造甲基苯丙胺。陳某經苟某某(另案處理,已判刑)介紹聯繫到同案被告人劉某某、霍某(均已判刑),在吳某的安排下,陳某與王某攜帶麻黃素前往廣東省東莞市劉某某、霍某處試製甲基苯丙胺。不久,吳某將劉某某、霍某接到重慶市繼續進行試製。

2009年初,在吳某的安排下,霍某到製毒人員王木匠(身份不詳)處學得甲基苯丙胺合成結晶技術並傳授給劉某某、王某,三人共同製造出甲基苯丙胺140克。

為大量製造毒品,吳某、蘇某某、陳某、餘某某等人經共謀,商定由吳某、蘇某某、餘某某共同籌錢,霍某劉某某、陳某、苟某某以技術入股出資,並約定了分工及獲利分配方案

吳某糾集王某及同案被告人楊某某、張某某、燕某某、鄧某某、曾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參與製毒,並以他人名義購買車牌號為渝AY5595的江鈴牌廂式貨車,由蘇某某安排自己公司的員工改裝為流動製毒車

吳某又安排楊某某製造用於製毒的反應釜,並讓燕某某租賃房屋,保管制毒材料、毒品及登記製毒、販毒情況。蘇某某與霍某一起到上海購買製毒設備,還安排公司員工另定做一反應釜

2009年3月至4月,吳某安排燕某某將54公斤麻黃素交給王某。王某的具體組織下,劉某某、霍某、鄧某某等人多次使用製毒車,在重慶市九龍坡區山洞鎮中梁五隊涼楓椏的椏口採石場將54公斤麻黃素進行化料,並在重慶市巴南區龍洲灣新區道角村15組租住房合成結晶,先後製造出甲基苯丙胺共計35642克。

2009年4月18日,吳某、蘇某某、餘某某共同出資準備再購買麻黃素。吳某等人攜帶毒資駕車前往四川省成都市途中被抓獲,公安人員從吳某的車上當場繳獲人民幣620萬元及甲基苯丙胺4.81克、麻古21.99克。吳某未供述集團販賣、製造毒品的事實。蘇某某、餘某某得知吳某被抓後,繼續組織製造、販賣甲基苯丙胺,並為吳某保留利潤份額。

2009年4月至6月,王某、劉某某、霍某、鄧某某、燕某某等人多次使用製毒車,將購買的麻黃素及吳某留下的35公斤麻黃素,在上述採石場進行化料,並分別在上述租住房及重慶市涪陵區荔枝辦事處烏江村4組租住房合成結晶,先後製造出甲基苯丙胺共計112542克。

在製毒期間,燕某某按照吳某、餘某某的安排,先後將製造出的甲基苯丙胺交給陳某、張某某等人販賣,其中,陳某共計販賣38000克。吳某、餘某某分給陳某、劉某某、霍某各數十萬元報酬,並支付給參與製毒的王某、燕某某、楊某某、鄧某某每月數千至數萬元不等的工資

事實二:結夥販賣、製造毒品事實

2010年4月,王某與同案被告劉某某、張某某共謀合夥出資利用吳某犯罪集團的製毒工藝及工具製造甲基苯丙胺劉某某租下涪陵區江東辦事處群沱子村8社一民房,將製毒工具等運至該處,並邀約同案被告人鄧某某參與製毒。

張某某購買10公斤麻黃素後,王某又邀約楊某某參與製毒。同年5月至8月,王某、劉某某、張某某、楊某某、鄧某某先後製造出甲基苯丙胺共計1000餘克,由王某、張某某予以販賣。

同年8月13日,公安人員從上述製毒場所查獲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結晶狀、液狀、粉末狀、膏狀物品共計10002.66克以及反應釜等製毒工具,並在抓獲陳雲朋時從其處查獲張建波販毒所餘甲基苯丙胺19.16克。

2、裁判結果

重慶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吳某、王某、蘇某某、陳某均犯販賣、製造毒品罪,分別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宣判後,吳某、王某、蘇某某、陳某分別提出上訴。

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依法報請最高院予以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

3、小獬說法

本案主要涉及共同犯罪中主犯認定及其處罰原則。因此在再對案件進行具體分析之前,小謝老師將帶領大家了解一下有關於主犯及其處罰的相關知識點。

所謂主犯,是指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到作用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其包括以下兩種:

一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也就是我們常說的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其成立條件是:(1)以犯罪集團的存在為條件,二、必須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犯罪分子。

二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除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包括(1)犯罪集團的骨幹分子;(2)某些聚眾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及其骨幹成員;(3)某些聚眾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由此主犯和首要分子(一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二是聚眾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是不盡一致的。主犯和首要分子的關係是:一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但犯罪集團的主犯不一定都是首要分子;二是聚眾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例如有些犯罪只處罰首要分子(第291條規定的聚眾擾亂公共場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如果首要分子只有1人,根本就不存在共同犯罪,也就沒有主犯一說,理由是主犯。是相對於從犯而言的。由此可知,主犯不等於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也不能等同於主犯

對於他們的處罰原則,一對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對犯罪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負全責,即凡是在犯罪集團總體概括,故意支配下實行的行為,首要分子全部都要負責任,超出犯罪集團總體概括故意支配的行為,首要分子不負責任,由實行者承擔責任。這裡也存在以下特殊情形需要提醒大家注意:

(1)凡是維繫犯罪集團生存、發展的行為,首要分子要負責任。比如其他成員發現臥底後殺死窩底的行為;

(2)當集團成員超出犯罪範圍實施某種行為後,首要分子並不反對,而是默認甚至贊同、慫恿,導致犯罪集團成員以後實施該種犯罪的,首要分子對成員的首次犯罪行為不負責任,但對成員後來實施的相同犯罪行為,要負責任

(3)首要分子對集團成員的犯罪內容做出某種程度的確定,只是犯罪集團成員發生誤解實施了其他犯罪的。首要分子應當根據部分犯罪共同說承擔責任

(4)如果首要分子策劃,指揮的犯罪是容易轉化的犯罪,集團成員在實施犯罪過程中轉化為另一重罪,首要分子對轉化後的犯罪要負責任。但如果首要分子嚴令不得轉化的,首要分子,只對轉化前的犯罪負責任

(5)首要分子對集團成員的犯罪內容作出某種程度的確定,但沒有明確限定具體目標,具體罪名。集團成員實施的犯罪行為沒有明顯超出首要分子的確定範圍,或仍然處於首要分子確定範圍之內的,首要分子要負責任。比如說,盜竊集團首要分子要求成員盜竊,但是沒有確定盜竊對象,只要求成員實施盜竊行為,那麼對於盜竊普通財物、盜伐林木、盜竊槍枝彈藥、盜竊國家秘密、盜竊屍體等等,首要分子都要負責任

二、對於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則按照其所參與或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那麼在本案中間,吳某、王某、蘇某某、陳某等人為製造販賣毒品,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有較為明確的首要分子,犯罪分子之間分工合作,在相對較長的一個時間內,多次實施製造甲基苯丙胺並予以販賣的活動。吳某、王某、蘇某、陳某等人已形成以販賣、製造毒品為目的的犯罪集團。

其中,吳某系販賣、製造毒品犯罪集團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所犯販賣、製造毒品的全部罪行處罰。

王某積極參加販賣、製造毒品犯罪集團,學習並掌握製毒技術,組織生產毒品,系犯罪集團中作用突出的主犯,販賣、製造毒品數量大;在犯罪集團停止活動後,另行結夥販賣、製造數量大的毒品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社會危害極大,且繫纍犯,應依法從重處罰

蘇某某積極參加販賣、製造毒品犯罪集團,參與共謀、出資併購買製毒材料、設備,系犯罪集團中作用突出的主犯。

陳某積極參加販賣、製造毒品犯罪集團,參與共謀,介紹製毒技術人員,積極販賣毒品系犯罪集團中作用突出的主犯

二、相關法條梳理

《刑法》總則部分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於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八條   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九條   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七十四條   對於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 刑法》分則部分


(在該部分小獬老師將把所有涉及首要分子、主犯等相關法條在做一梳理,幫組大家更好的區別主犯和首要分子的區別)

第一百零三條   組織、策劃、實施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四條   組織、策劃、實施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策動、脅迫、勾引、收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武裝部隊人員、人民警察、民兵進行武裝叛亂或者武裝暴亂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一百零五條   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條   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並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第一百五十六條   與走私罪犯通謀,為其提供貸款、資金、帳號、發票、證明,或者為其提供運輸、保管、郵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論處

第二百八十九條   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除判令退賠外,對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九十條   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聚眾衝擊國家機關,致使國家機關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九十一條   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商場、公園、影劇院、展覽會、運動場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眾鬥毆的;(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九十四條   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

境外的黑社會組織的人員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展組織成員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包庇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縱容黑社會性質的組織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應當同時具備以下特徵:(一) 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較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二) 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三) 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四) 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或者縱容,稱霸一方,在一定區域或者行業內,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響,嚴重破壞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第二百九十六條   舉行集會、遊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規定申請或者申請未獲許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機關許可的起止時間、地點、路線進行,又拒不服從解散命令,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對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第三百條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矇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第一款罪又有姦淫婦女、詐騙財物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零一條   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三百一十七條   組織越獄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暴動越獄或者聚眾持械劫獄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一十八條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集團的首要分子;(二) 多次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或者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人數眾多的;(三) 造成被組織人重傷、死亡的;(四) 剝奪或者限制被組織人人身自由的;(五) 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檢查的;(六) 違法所得數額巨大的;(七) 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犯前款罪,對被組織人有殺害、傷害、強姦、拐賣等犯罪行為,或者對檢查人員有殺害、傷害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三十三條   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強迫他人出賣血液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對他人造成傷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

第三百五十八條   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姦、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六十五條   組織進行淫穢表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三百七十一條   聚眾衝擊軍事禁區,嚴重擾亂軍事禁區秩序的,對首要分子,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聚眾擾亂軍事管理區秩序,情節嚴重,致使軍事管理區工作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相關焦點

  • 我國刑法應當承認共同過失犯罪
    一、關於共同過失犯罪的理論概說  對於共同過失犯罪,我國刑法學界大體存在否定說與肯定說兩種對立的觀點,其中否定說目前居於通說地位。  (一)否定說。否定說以我國刑法典為依據,認為不論新舊刑法均明確規定:「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 法考之刑法中的共同犯罪問題
    如果說刑法是法考的必考科目,那麼,共同犯罪問題,就是刑法的必考點,並且不局限於某一次、某一場的考試,現在的主觀題與客觀題都會有涉及,並且一旦涉及,難度就比較大。因為共同犯罪問題,不僅分類起來比較複雜,而且一旦插入相關的案例中,點比較細,大家容易忽略,尤其是刑法主觀題的籠統式的考法。
  • 法考必背刑法總則知識點
    刑法總則知識點梳理 華圖法考 馬春輝
  • 法碩考研刑法與法考刑法,觀點差異總結
    加過法考或司考的小可愛們在備戰法碩時,對於刑法上的一些觀點可能有些迷茫,在複習中一定要注意區分。以下內容是摘自網絡,僅供參考,以最新的觀點為準。 ■差異1: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不同 法碩中兩人都必須達到法定年齡、有責任能力,共同實施了犯罪行為才成立共同犯罪。 法考中不要求兩人都達到法定年齡、有責任能力,只要共同實施了客觀上的違法行為就成立共同犯罪。
  • 2020法考刑法重要知識點:不作為犯罪的成立條件
    不作為犯罪是法考刑法中的一個重要考點,今天就跟著中公法考刑訴老師一起來學習一下不作為犯罪的成立條件吧~一、行為人負有作為義務(保證人地位)在不作為犯中,不作為者負有作為義務,在理論上將之稱為保證人。例如,逃稅罪中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就是保證人,故意以不作為的形式殺死需要自己餵養的嬰兒的母親也是保證人。
  • 結果加重犯——跟著案例過法考
    被告人王某、葉某、蔣某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予以減輕處罰。 被告人劉某某、魏某某、王某、葉某、蔣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
  • 刑法中非常重要的知識點——共同犯罪
    羅翔老師在刑法理論卷中寫道「共同犯罪是犯罪論中最複雜的問題,因此大家要在主客觀相統一的思路上對共同犯罪理論進行整合,主要掌握部分犯罪共同說、共犯從屬說、間接正犯、片面共犯、承繼共犯和共犯的脫離等問題」。共同犯罪不僅複雜,而且是法考中的「常駐嘉賓」。
  • 江 溯:合法性原則與刑法解釋 | 「美國刑法入門」第二講
    就美國而言,如前所述,雖然各州的刑法典在體系化程度上存在差異,但美國各州均有刑法典。然而,對於是否在採取制定法主義的同時保留普通法犯罪,各州的態度卻有所不同。有些州通過制定法明確表示保留普通法犯罪,例如《佛羅裡達州刑法典》和《新墨西哥州刑法典》都有這樣的條文:「當本法對某一種行為沒有明確的規定而在普通法上又能夠找到一項懲罰這個行為的犯罪的時候,普通法仍然有效。」
  • 英國刑法中判例法與制定法的關係
    英國刑法經歷了從習慣、習慣法、判例法到制定法的過程,形成了判例法與制定法並存,判例法與制定法相輔相成共同構成了英國的刑法的現狀,「有人曾形象地指出在英國判例法和制定法孰重孰輕:如果將英國的法律制度比作一座大廈,抽去了制定法,大廈將依然故我,但抽去了判例法,大廈便將毀於一旦。」
  • 2018年首屆法考客觀題之分析暨對主觀題的展望
    一、基礎知識   首屆法考所考查的都是本學科最重要的知識,是一個法科學生必須掌握的基礎知識,與歷年所考查的考點高度重合,均屬刑法學最基礎的知識。比如不作為犯、正當化事由、共同犯罪、盜竊與詐騙的區分等等。
  • 共謀共同正犯脫離制度在我國刑法中的確立
    [3]儘管針對共謀共同正犯概念承認與否的爭論在日本不同學派之間尚未停息,但是,在日本司法判例中卻早已基於承認共謀共同正犯概念的觀點認可了共謀關係的脫離理論。[4]  在我國刑法學界,對於是否應當引入日本刑法理論中「共謀共同正犯」的概念以及與此相關的共犯關係的脫離理論,不同學者之間也存在較大的爭議。
  • 「存疑有利於被告人」的刑法解釋規則之提倡
    「存疑有利於被告人」的刑法解釋規則之提倡冀 洋【摘要】 「存疑有利於被告人」在刑法方法論上備受冷遇,這源於刑法適用中的實質入罪思維即「處罰必要性」已成為決定解釋範圍之最高標準,「刑法存疑有利於被告人」則被視為解釋學發達的阻礙。
  • 論我國刑法中的減輕處罰
    例如,刑法第115條造成嚴重後果的放火罪,法條僅規定「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這一個量刑檔次,對於該罪應如何減輕處罰,立法的闕如留給了法官極大的自由裁量空間,這就極有可能造成司法實踐量刑標準不一,同罪不同罰的局面;其三,可能造成「無刑可減」的司法裁判尷尬。
  • 共同犯罪各自處罰原則
    【點擊文末小程序,免費諮詢法律問題】共同犯罪中各自的處罰原則如下:1、對於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2、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3、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 學習刑法的十六個定律
    劉豔紅教授認為,刑法中所有基本問題如刑事法治模式、刑法基本原則(罪刑法定主義)、犯罪概念、犯罪論、解釋論等都可以還原為法律的形式理性與實質理性的對峙和統一。在刑法理性的構建中,不能拋棄形式的一面一味追求實質的一面或者反之;在刑法的形式理性和實質理性之間,應該堅守以形式理性的側面和內容為前提,建構以追求處罰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之實質要求為內容的實質理性。
  • 許玉秀刑法總論筆記(一)
    如果涉及課程的安排,則其實只是一種技術性的課程設計而已,因為等到法律專業的分工愈來愈精細之後,當各個專業法律領域,例如智慧財產法,勞工法,海商,保險等等法律領域,要學習的東西多起來之後,刑法,民法是這些專業領域的基礎領域,刑法,民法就會成為法律專業的共同學習科目,在一定的學習年限,要學習的東西增加之後,就可能把刑總刑分歸併成刑法一科,豈不就是刑總與刑分一起學習四,但是縱使刑總刑分歸併成刑法一科
  • 刑法婚內強姦會判刑嗎?我國對於婚內強姦罪的處罰是怎樣的?
    在實踐中,刑法婚內強姦會判刑嗎?我國對於婚內強姦罪的處罰是怎樣的?下面跟著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閱讀完以下內容,一定會對您有所幫助的。一、刑法婚內強姦會判刑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姦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而考慮到"婚內強姦"對社會危害性較小,可以考慮輕判。
  • 共同犯罪定性應引入「法益衡量」理念
    筆者認為,在共同犯罪中應引入法益衡量理念來確定犯罪性質,在適用「按主犯的犯罪性質定罪」的司法解釋可能引起混淆的情況下,應堅持「法益侵害」論並引入法益衡量理念作補充。所謂法益衡量說是德日刑法理論關於違法性阻卻事由本質的一種學說,它以結果無價值論為基礎。該說認為,如果行為人實施某種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侵害法益的行為是為了救濟更高價值的法益,則這種侵害行為就具有正當性。
  • 【法考乾貨】陳永生帶你歸納刑法重點必考點綱要,精華中的精華!
    3.現代刑法最重要的機能:限制國家權力;次要機能:打擊犯罪,保護法益。 4.罪刑法定原則的核心: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基本內容:成文的罪刑法定:禁止習慣法;嚴格的罪刑法定:禁止類推解釋;確定的罪刑法定:刑罰應當明確適當;事前的罪刑法定:禁止溯及既往。 ......
  • 《刑法》洗錢犯罪法條競合問題研究
    因此,建議以行為方式為基礎,對現有洗錢犯罪規定進行整合,構造清晰、規範的洗錢犯罪框架體系。  法條競合指一個犯罪行為同時符合多個犯罪規定,依法只適用其中一個法條定罪量刑的情形。《刑法》洗錢犯罪規定包括第191條、第312條和第349條,三個法條之間存在法條競合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