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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小時候都曾幻想
成為電影明星
偷偷模仿「愛豆」髮型和穿搭
感覺就是街上最靚的仔
明星的日常穿搭可以模仿
但是你知道嗎
藝人用於宣傳的具有獨創性的
海報造型設計享有著作權
受法律保護
本期京小槌就來聊聊
藝人造型中的法律事兒
藝人的造型設計都包含什麼?
「藝人造型設計」主要包含髮型、妝容、服裝。藝人寫真往往都會突出一個主題,髮型、妝容和服裝與之相呼應和搭配。還有些藝人的攝影作品或雜誌封面,布景、道具更是經過攝影師的精心搭配,表達了攝影師的藝術品味,是攝影作品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藝人的造型設計都包含了哪些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客體?
著作權法所保護的客體是作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作品的類型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體;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從明星的造型設計的表現形式上來看,能夠適用的作品類型主要為美術作品和攝影作品。
是否什麼樣的造型都能夠被著作權法保護?
造型設計若要被保護,必須滿足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的構成要件。作品的構成要件包括:
1.須為人類的智力成果;
2.是被客觀感知的外在表達;
3.文學、藝術或科學領域內的成果;
4.具有獨創性。
「文學、藝術性」,是指能夠傳遞思想感情或展示文藝美感的智力成果。有些造型設計過於簡單,更傾向於生活衣著實用性搭配的,達不到「文學、藝術」領域內的能夠傳遞思想感情的「藝術性」要求,此類造型設計不受保護。「獨創性」要求勞動者從無到有的獨立的創造出來或者以他人已有的作品為基礎再行創作,由此而產生的成果與原作品之間存在著可以被客觀識別的差異。
明星海報中相似的造型和布置設置是否構成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十)項規定,攝影作品是指藉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攝影師利用照相機和光感材料為工具,運用畫面構圖、光線、影調(或色調)、布景及造型等多手段綜合表現出來的具有主題性的藝術形象,是攝影作品的獨創性的體現。
明星的人像攝影作品與現實題材或自然風景等攝影作品不同。現實題材或自然風景等攝影作品更偏向於捕捉瞬間或利用光線和角度選擇成像,明星攝影作品會更依賴背景、服飾、妝容、構圖等元素進行綜合表達。
因此,攝影師對背景、服飾、妝容、構圖等元素組合的安排是否具有獨創性,就是判定能否被著作權保護的關鍵要素。若攝影師對背景、服飾、妝容、構圖等元素具有極高的獨創性安排,這些元素相互呼應能夠共同表現出一定的主旨思想,則這種選擇和安排應當被保護,若他人抄襲進行相似拍攝,則構成侵權。
若攝影作品中的明星的造型和整體構圖等過於簡單,即使該明星的神情具有極大的戲劇張力,但該攝影作品中的內容是一種思想的外化,並不能被作為著作權的客體所保護,另一名演員以相同的神情和相同簡單的構圖和布置所拍攝的照片並不構成侵權。
需要強調一點的是,背景、服飾、妝容、構圖等元素必須是攝影師為拍攝需要所進行的獨創性的安排,而並不是對已經存在的客觀情況的拍攝。
若同一攝影師使用的背景、服飾、妝容、構圖等元素是攝影領域慣常的使用方法,多次使用在先的攝影作品中,他人也採取相似布局和構圖等元素進行拍攝的,不構成侵權。
法官建議
1.攝影師應當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和原創,若有大比例的借鑑,應當徵得原創人同意。
2.攝影師如果對造型和布局等有獨創性的設計和安排,並有創作底稿的,應當妥善保存。
3.若攝影師發現被他人侵權,應儘快做好證據固定,拿起法律武器,捍衛正當權利。
4.作為刊登攝影作品的報刊和雜誌,應當盡到應盡的審核義務,對於具有明顯的涉嫌侵權的作品,應當禁止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