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生態沒錢賠,可勞務代償!全省首例勞務代償民事公益訴訟案在...

2020-12-17 海報新聞

11月30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組成七人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一起由檢察機關提起的野生動物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並當庭宣判。該案是山東省首起適用勞務代償履行損害賠償責任的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青島中院依法判決被告胡某某以勞務代償方式在某陸生野生動物救助站提供環境資源公益勞動,以替代賠償其破壞生態行為造成的野生動物損失。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8年9月至10月期間,胡某某在未辦理《特許狩獵證》的情況下,在青島市嶗山區張村河某段河道內,獵捕多種野生鳥類。後胡某某被青島市森林公安局嶗山分局抓獲,共查獲多種野生鳥類共計90隻。經鑑定,90隻野生動物均被列入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屬於「三有」保護動物。按照《野生動物及其製品價值評估方法》(國家林業令【2017】46號)和《陸生野生動物基準價值標準目錄》的規定,胡某某非法獵殺的野生鳥類共價值人民幣166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胡某某違反國家狩獵法律法規,採用禁用的網捕方法狩獵野生鳥類,造成當地野生鳥類的減少,破壞生態環境平衡,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對汙染環境、破壞生態,已經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重大風險的行為,原告可以請求被告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被告胡某某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因被告胡某某沒有固定收入,經濟困難,為確保其能夠實際履行賠償義務,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胡某某以勞務代償方式在某陸生野生動物救助站提供不低於80日(每日8小時)的環境資源公益勞動,以賠償其破壞生態行為造成的野生動物損失16600元,如胡某某未提供環境資源公益勞動或提供的環境資源公益勞動未能經法院審核通過,則應在法院審核之日起十日內賠償野生動物損失16600元。同時判令被告胡某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在青島市主流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勞務代償是環境資源民事公益訴訟替代性修復的一種方式,目的是對侵權人經濟困難無力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而生態環境修復已無可能或者沒有必要的,責令侵權人提供一定數量的環境資源公益勞動,對生態環境進行替代性的修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公益訴訟案件的工作規範(試行)》第三十三條規定,「對於因汙染大氣、水等具有自淨功能的環境介質導致生態環境損害,原地修復已無可能或者沒有必要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被告支付生態環境修復費用,採取區域環境治理、勞務代償、從事環境宣傳教育等替代性修複方式」。

青島中院相關負責人介紹,「該案系野生動物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被告胡某某無固定收入來源、經濟困難,無力賠付其對生態環境造成的損失,並且願意以勞務代償的方式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法院依法判決胡某某以提供的環境資源公益勞動代償,綜合考慮了加強公益訴訟審判執行工作與被告自身經濟狀況等因素,既體現了恢復性司法理念,又將司法溫度和司法保護生態環境相結合,對豐富生態環境修復責任履行體系具有重要意義。」

野生動物是自然生態系統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人類、野生動物及其他物種相互依存,共同維護著自然界的穩定、和諧和發展。法官提醒,保護野生動物、維護生物多樣性就是保護人類自己,切勿非法狩獵。(大眾日報客戶端記者 肖芳 通訊員 何文婕 張麗麗 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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