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市人大常委會就《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草案修改稿)》公開徵求意見建議
禁止替代他人記分 從事改裝電動自行車最高罰五萬
近日,市人大常委會公開徵求社會各界對《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規定(草案修改稿)》的意見和建議。有關意見建議請於2021年1月31日前反饋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電子郵箱:lzsrdfgw@163.com,電話和傳真:0931-8459452。
1
接受交通安全教育可申請減免交通違法行為記分
根據《規定》,我市將實行接受交通安全教育減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制度。機動車駕駛人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學習並經考試合格的,或者在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地參加交通安全公益活動並達到相關要求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減免交通違法行為記分。
2
機動車行駛不得向車外拋撒投擲物品
根據《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撥打接聽手持電話、瀏覽電子設備、吸菸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在網狀線區域、設置禁止停車標線的路口或者路段停車;同方向有兩條以上機動車道的道路未設置限速標誌、標線的,在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除外)上的最高行駛速度超過每小時六十公裡,在公路(高速公路除外)上的最高行駛速度超過每小時八十公裡;向車外拋撒、投擲物品;載運危險物品的機動車牽引故障機動車;安排未滿十二周歲未成年人乘坐副駕駛座位;駕駛家庭乘用車攜帶未滿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時,未配備或者未正確使用兒童安全座椅等。
3
禁止替代他人記分
《規定》明確,禁止在處理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中,替代他人記分、接受他人替代記分或者組織、介紹他人實施替代記分。替代他人記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接受他人替代記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組織、介紹他人實施替代記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替代他人記分或者組織、介紹他人實施替代記分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4
乘車人明知駕駛人無證、飲酒、疲勞的不得乘坐
行人和乘車人不得在道路上使用滑板車、獨輪車、自平衡車等器械;不得在車行道上行走或者兜售、發送物品;不得在車行道上等候車輛或者招呼營運車輛;乘坐二輪摩託車時,應當在駕駛人座後正向騎坐;乘坐機動車不得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明知駕駛人無駕駛證、飲酒或者身體疲勞不宜駕駛的,不得乘坐。
5
拼裝、改裝電動自行車經營的最高罰款五萬元
禁止拼裝電動自行車或者改裝電動自行車的電機、腳踏板和限速裝置;禁止為電動自行車加裝車篷、車廂等改變外形結構影響行駛安全的裝置;禁止駕駛拼裝、改裝、加裝車輛上道路行駛。其中,從事拼裝或者改裝電動自行車經營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經營者停止違法經營行為,沒收非法拼裝、改裝的電動自行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駕駛拼裝、改裝的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駕駛人處以一百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對車輛予以收繳。駕駛加裝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電動自行車所有人、駕駛人拒不改正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車輛。
6
成年人不能為未成年人解鎖共享自行車
《規定》指出,不得設置共享自行車停放點或者電子圍欄的包括:消防通道、盲道、綠化帶、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天橋、過街通道、道路交叉口轉彎處及兩側十米範圍內和寬度不足二米、不能滿足共享自行車停放的人行道;幼兒園、中小學校、大專院校、醫院、居民小區、廣場和步行街等;旅遊景點、體育場館、展覽館、會議中心和大型商場等人口密集區域的出入口兩側五十米範圍內;公交站點、地鐵站出入口五米範圍內,公交場站、火車站等重要的城市交通樞紐站出入口一百米範圍內;市城市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區域。
此外,禁止未滿十二周歲的未成年人使用共享自行車,禁止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向不符合騎行年齡的未成年人提供解鎖後的共享自行車。共享自行車運營單位應當採取技術措施,防止未滿十二周歲的未成年人使用共享自行車。
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楊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