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來用
    東晉成帝時,盧陵太守羊聃脾氣暴戾,為非作歹,濫施刑殺。在簡良一案中,他徇私枉法,冤殺達一百八十人之多。有官員向成帝上奏,稱其罪當處死,但由於景獻帝皇后是羊聃的祖姑,最後羊聃竟然免於一死。
    南朝陳代時,建寧郡有個縣令程滔犯了貪贓罪,本來被判處徒刑三年,但最終的結果卻是,他以頭上的烏紗抵掉了兩年,又用金錢贖掉了剩下的一年,居然完全不用服刑。
    類似的故事人們在歷史書和戲劇中可能已經屢見不鮮,見怪不怪了。但是,「官貴犯法,不與庶民同罪」,在中國古代其實是有法律依據的,這就是所謂的「八議」和「官當」。
    蘊含「刑不上大夫」原則於其中的「八議」和「官當」制度都出現於魏晉南北朝時期,也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表現之一。如果說「準五服以制罪」集中反映了中國古代法律的倫理法特徵,那麼「八議」和「官當」則突出地體現了中國古代法律的另一個重要方面——特權法的性質。
    特權法的性質
    「八議」是封建貴族官僚中的八種人犯罪後,享有減免刑罰處分的特權制度。具體包括:一、議親,指皇親國戚;二、議故,指皇帝的親密故舊;三、議賢,指朝廷認為「有大德行」的人;四、議能,指有傑出的政治、軍事才能的人;五、議功,指為封建王朝建立過卓著功勳的人;六、議貴,指一定品級以上的官員以及有一定等級爵位的人;七、議勤,指為封建國家勤勞服務的人;八、議賓,指前朝國君的後裔被尊為國賓的。上述八種特殊人物犯罪,司法官員不能直接定罪判刑,而要將他的犯罪情況和特殊身份報到朝廷,由負責的官員集體審議,提出意見,報請皇帝裁決,給予寬宥處理。一般情況下死刑均能免除,其他的刑罰則可以降等處理。
    「八議」入律,始於曹魏的《新律》。同晉律一樣,《新律》的編修者陳群、劉邵等也是當時的名儒。陳群出於潁川世家,自幼受儒家學說的教育,精通經典,主張崇德布化,其奏疏中動輒引用《周禮》《詩經》。劉邵長期執經講學,對禮樂經典也有精湛研究。《新律》在他們的編纂下,吸收了不少儒家學說的內容,關於「八議」的規定就是儒家化最明顯的標誌。自《新律》確立「八議」制度後,隋唐又加以進一步完善,以後各朝都相沿不改。
    「官當」,就是以官階來抵當部分或全部刑罰的制度。「官當」作為一種制度最先出現在《晉律》當中,《晉律》規定免除官職可以折抵三年的徒刑。此後南朝時的《陳律》正式出現了「官當」之名,規定「五歲、四歲刑,若有官,準當二年,餘並居作。其三歲刑,若有官,準當二年,餘一年贖」。意思就是說,官僚們如果被判四年或五年刑,可以用官階抵當兩年,其餘的刑期還得服滿;如果被判三年,可以用官階抵當兩年,餘下的一年就可以用金錢來贖了。
    特權法的意義
    「八議」和「官當」的出現,使對貴族官吏的犯罪處罰能夠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以致使犯罪者完全逍遙法外,而這一切均是在合法的旗號下進行的,是封建特權法的典型反映。中國古代的法律是特權法,意味著其內容貫穿著不平等的精神和原則,按照人的不同身份、不同社會等級來確定其相應的法律地位。這是宗法等級社會的必然產物。中國古代社會是以宗法關係為維繫紐帶的,各項制度的設計與運作都基於宗法觀念而產生。而傳統宗法觀念的核心,即是認為社會成員有高低貴賤的等級區別,不同等級的人享有不同的權利,承擔不同的義務,每一等級的人都必須嚴格遵守,不能逾越。按照宗法等級制的要求,作為社會最上層的貴族和官僚,當然應該享有一定範圍的、高於其他人的權利。禮的等差性和法的公平性奇妙地結合在一起,產生了特權法這樣一個怪胎。
    封建特權法的出現,也是君主為了鞏固其統治的需要。君主的統治要能夠維繫下去,必須依賴一個服從與效忠他的貴族官僚集團,因此君主必須要採取一些籠絡的手段,給予一定的優惠。將官貴們的特權用法的形式明文確定下來,無疑是一個非常行之有效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