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個人破產立法「破冰」再立潮頭

2020-09-04 南方日報

8月26日,深圳出臺《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下稱《條例》),擬於明年3月1日起實施。這是我國首部個人破產法規,深圳率先實現「破冰之舉」,成為第一個「吃螃蟹」的城市。

在深圳,「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通過向法院申請個人破產,或將走出「債務泥潭」,獲得重新創業就業的機會,而惡意逃債的債務人一經發現將被終身追責。深圳的市場退出機制也由此更加健全,最大限度地解除創業者的後顧之憂。同時,《條例》在國內首次確立了「法院裁判+機構管理+管理人執行+公眾監督」四位一體的破產辦理體系。

作為特區立法史上又一裡程碑事件,個人破產制度在深圳先行一步,對於創建「法治城市示範」,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國際一流法治化營商環境有著重大意義。

●楊溢子 肖波

探路▶▷

多年探索個人破產制度終「破冰」

事實上,早在2014年,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就開始對個人經強制執行不能清償債務的案件進行專項調研,並於2016年向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提交了個人破產立法建議,但由於種種爭議未能實際開展。

深圳探索的腳步卻並未停下。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匯報時,首次提議「推動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同年12月,在前期兩年多的調研基礎上,深圳中院向市人大常委會提交了《關於深圳先行先試個人破產制度的情況報告》。

2019年8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了《關於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的意見》,要求深圳用足用好經濟特區立法權,在遵循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基本原則前提下,允許深圳立足改革創新實踐需要,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這為深圳探索個人破產制度,先行先試並為全國其他地區提供可複製經驗提供了歷史性機遇。

2019年9月,深圳中院將開展個人破產試點列入深圳法院綜合授權改革試點內容呈報最高院,得到最高院的肯定和支持。同年10月,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啟動個人破產立法籌備工作,與深圳中院成立聯合起草小組,委託深圳中院代為起草《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草案建議稿)》及《草案說明》。

2020年1月14日,深圳破產法庭起草完成11章124條的《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草案建議稿)》,提交市人大監司委。最終,在經過多次徵求意見及修改後,《條例》在多方的努力下正式出臺。

特點▶▷

國內首次確立「四位一體」破產辦理體系

一直以來,中國的破產法由於只涉及企業破產,未觸及自然人破產範疇,被司法領域的人稱為「半部破產法」。根據中國現有法律,企業在完成破產重整後的剩餘債務可以得到豁免,但給企業貸款做擔保的法定代表人、高管及其親友的責任不能豁免。換言之,企業擁有東山再起的機會,個人卻面臨著「一次失敗,終生無法翻身」的困境。

而《條例》的出臺,則給了「誠實而不幸」債務人從頭再來的機會。《條例》全面規定了個人破產制度的適用對象、三大程序、債務人行為限制、豁免財產、免責考察、破產欺詐處理以及破產事務管理等重要內容。債務人通過法定程序完全、透明地清理資產、債務後,在經過一段法定的免責考察期,可以免除餘債償還的責任,獲得經濟再生。

其中,破產免責制度主要包括兩部分,分別為豁免財產制度和免責考察制度。一方面,允許債務人在法定範圍內保留一部分免於清償債務的財產,為破產人及其家人提供基本生活、工作和權利保障。另一方面,被宣告破產的債務人在經過三至五年的免責考察期後,沒有違反行為限制和法律義務的規定,經法院裁定認可,可以免於償還未清償債務。

而對於打擊惡意逃債、破產欺詐行為,《條例》採取多項舉措全面加強反破產欺詐制度設計,包括完善程序中發現破產欺詐的處置方式、明確管理人和破產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明確破產欺詐行為不予免責、完善破產法律責任體系等。

同時,《條例》對標國際先進經濟體,在國內首次確立了「法院裁判+機構管理+管理人執行+公眾監督」四位一體的破產辦理體系。在新破產辦理體系下,法院主要負責破產審判,增設破產事務管理機構負責破產事務管理,加強對破產案件辦理的監督,提高破產管理人履職能動性。這也能夠有力保障破產審判權的中立性,維護司法權威,提升司法公信力。

功能▶▷

助力營造一流法治化營商環境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條例》的出臺,對深圳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國際一流法治化營商環境有著重大意義。

「鼓勵創新,寬容失敗」是深圳精神、深圳力量的體現。深圳個人破產制度提供的法治保障,既能夠為個人創業者解除後顧之憂,促進萬眾創新創業,也能夠從微觀上服務於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進一步為社會經濟帶來新的活力和發展動力。

同時,市場經濟運行離不開破產法,破產法是保障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基礎法律。《條例》出臺後,深圳現行的破產法也更加完善。

《條例》將進一步完善針對個人主體的司法救治與保護機制,通過為「誠實且不幸」債務人提供債務危機後續保障、防止債務永續影響基本生存發展、避免個人因市場行為受到無限懲罰,達到從多角度保護個人基本權益,促進個人經濟重生,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

《條例》擬於明年3月1日起實施,距離真正落地生根仍有待司法審判的實踐檢驗。對此,深圳法院將以個人破產制度探索為依託,不斷加強信息化創新、專業化建設、集約化管理、市場化改革等破產審判綜合配套工作,為健全國家統一破產制度和辦理體系提供關鍵經驗和示範樣本。

相關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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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12月初,《深圳市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的行動方案(2019-2025年)》公布,深圳提出推進個人破產條例專項立法。2020年6月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發布《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2020年8月26日,正值深圳經濟特區建立40周年,深圳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四次會議正式通過了《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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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9月1日,廣東省深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在其官網公布了《深圳特區個人破產條例》,這部地方法規的橫空出世,標著我國正式打破了個人破產領域的立法空白,債務終身制可能成為過去,對於那些因經營問題陷入危機的經濟主體,可以憑著該項制度,重新獲得機會。個人破產制度,其實在國外已經非常成熟,給不幸的誠實人一個重新再來的機會,個人破產制度其實有其科學性和合理性。
  • 個人破產制度深圳「破冰」,有利誠信債務人「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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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6日,深圳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規定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該條例進行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這是我國首部個人破產法規,擬於明年3月1日起實施。
  • 詳解《深圳個人破產條例》5大核心問題
    考慮到這是我國第一部關於個人破產的法律,社會大眾普遍擔心個人破產法成為債務人逃債工具,因此社會大眾心理接受程度還不是特別高,且我國的誠實信用體系亦有待進一步完善,免責考察期或許應該更為嚴格較為穩妥。三、個人破產破冰是否會成為老賴狂歡之時與逃債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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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京報訊(記者 王俊)今天(11月9日),最高法印發《關於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的意見》,要求深圳率先試行自然人破產制度,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司法實施協調保障機制。什麼是個人破產制度?個人破產後是否就不用還債了?如何區別惡意逃債?深圳率先試行個人破產制度有何意義?「建立個人破產制度能夠更好地按照法律思維幫助那些『誠信而不幸』的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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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創:張茂榮 信榮團隊首席律師、房地產爭議解決專家▌主攻: 房地產、小產權房糾紛,涉房家事,城市更新等關鍵詞:個人破產、借名買房、借名人破產、出名人破產、房屋處理、排除執行我國的個人破產制度正式「破冰」深圳,全國首部個人破產立法——《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簡稱《條例》)於9月1日在市人大常委會官網全文公布,並將於明年3月1日起實施。
  • 深圳破冰!我國首部個人破產法讓「誠實而不幸」的人有機會東山再起
    深圳的市場退出機制由此更加健全,營商環境可獲進一步提升。這是我國內地個人破產制度史上具有「破冰」意義的大事。個人要破產?那必須在境外進行。比如,最近賈躍亭在美國破產重組,早年香港明星鍾鎮濤宣布破產等等。個人破產制度是成熟市場經濟環境應有的救濟退出機制,當前,世界上一些市場經濟比較成熟的國家和地區,都制定了個人破產的法律法規。然而,由於歷史原因,在《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出臺之前,中國內地沒有個人破產制度,僅有《企業破產法》。
  • 制度供給不足,個人破產如何破冰?
    12月3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浙江法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類個人破產)工作指引(試行)》,輿論認為,這是從「欠債還錢,天經地義」向「寬容誠信,嚴懲老賴」轉變。從2018年開始,浙江溫州、台州等地法院積極開展個人破產制度試點工作,在具有個人破產實質功能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辦理方面實現破冰。
  • 深圳將試點個人破產制度
    新京報訊(記者 王俊)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的意見》(下稱《指導意見》),其中提出,試點個人破產制度,構建更加完善的市場主體進入、重整和退出機制,推動深圳法院率先試點的個人破產訴訟生效判決在廣東全省及全國各地得到執行。
  • 深圳就個人破產條例徵求意見 明確債務人申請破產條件
    通過破產制度對個人債務進行集中清理,既能夠防止債務追索中發生侵犯個人權益的惡性事件,又能夠有效降低單一債權實現的成本,避免財產處置中的價值破壞,更加高效地實現資源再分配。同時,破產保護也能夠防止過度負債的個人債務人陷入絕境,降低因疾病、犯罪和失業產生的社會成本。當誠實個人債務人通過破產免責制度獲得經濟再生時,能夠再次投入創新創業、生產經營之中,對社會經濟生活產生廣泛的效益。
  • 律道|深圳《個人破產條例》出臺,「借名買房」是如何規定的?
    作者:信榮團隊首席律師張茂榮  關鍵詞:個人破產、借名買房、借名人破產、出名人破產、房屋處理、排除執行  我國的個人破產制度正式「破冰」深圳,全國首部個人破產立法——《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  在全民關注《條例》是否會成為「老賴」天堂的時候,專業房地產律師則更關注與房有關的「借名買房」中借名人或出名人破產時,房屋如何處理,屬於借名人還是出名人破產財產的問題,因為十年限購,導致深圳「借名買房」現象大量存在,沒有一個借名人不想知道自己的房子會不會成為他人的破產財產
  • 讓個人破產,天不會塌下來
    3月3日,我所主持的「破產法快訊」公眾號,推送了中國政法大學李曙光教授的文章《向兩會進言,應將個人破產立法列入議事日程》。而在同一天,我們也專門整理2008年以來參加「兩會」的人大代表與政協委員們關於個人破產立法的建議與提案情況。看著這些代表、委員「誨而諄諄,聽我藐藐」,既感佩於他們的熱忱,也略微感到有些寒心。個人破產立法,確實到了不立不行的時候了。
  • 個人破產真的來了,是給「老賴」放水嗎?
    因為之前我國一直未引進個人破產制度,所以2006年頒布的《企業破產法》也被稱為「半部破產法」,而這一次深圳終於開始試水個人破產了。也有不少人提出質疑:個人破產者過了3年的「免責考察期」之後,所欠的債就一筆勾銷了,這是不是給老賴「放水」,讓他們能夠逃出升天呢?深圳方面強調,個人破產機制只針對「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這又做何解釋呢?
  • 個人破產開始破冰,老賴合法免債沒有那麼容易
    眼下國內個人破產法開始破冰,為這些老賴們提供了新思路。但是通過個人破產法真的能讓老賴們隨意欠錢不還而且還合法化嗎?近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浙江法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類個人破產)工作指引(試行)》,提出依法合規、鼓勵探索、府院聯動三條基本原則,積極探索通過附條件的債務免除、誠信財產申報、合理確定「生活必需品」以實現破產制度中豁免財產的制度目的等途徑,在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中充分探索個人破產的制度因素。工作指引的發布,意味著浙江正式探索個人破產制度。什麼是破產?
  • 我國首部個人破產法出臺,深度解讀《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
    2020年8月26日,在深圳經濟特區成立40周年之際,深圳市人大常委會通過了《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下稱《條例》),這是中國第一部個人破產立法,同時也是深圳繼1993年敢為天下先率先制定《深圳經濟特區企業破產條例》以來,深圳為中國的破產制度所做出的又一突出貢獻。
  • 深圳率先試點個人破產制度,破產後不用還債了嗎?
    最高法發布指導意見,支持和保障深圳先行示範區建設深圳將試點個人破產制度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的意見》(下稱《指導意見》),其中提出,試點個人破產制度,構建更加完善的市場主體進入、重整和退出機制,推動深圳法院率先試點的個人破產訴訟生效判決在廣東全省及全國各地得到執行
  • 深圳中學:勇立潮頭再出發
    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帶來了整個社會思想的活躍,也帶來了教育思想的破冰。《人民教育》以「改革開放中的學校變革」為主題,採訪或約請各有特色的4所學校,撰文回顧40年來學校改革發展史,期待從大時代的變革中發現教育變革的規律,從而更好地提升學校敏於時代變化、服務於為國育才、為民造福的能力和水平。而深圳中學(簡稱「深中」)即是4所學校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