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深圳出臺《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下稱《條例》),擬於明年3月1日起實施。這是我國首部個人破產法規,深圳率先實現「破冰之舉」,成為第一個「吃螃蟹」的城市。
在深圳,「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通過向法院申請個人破產,或將走出「債務泥潭」,獲得重新創業就業的機會,而惡意逃債的債務人一經發現將被終身追責。深圳的市場退出機制也由此更加健全,最大限度地解除創業者的後顧之憂。同時,《條例》在國內首次確立了「法院裁判+機構管理+管理人執行+公眾監督」四位一體的破產辦理體系。
作為特區立法史上又一裡程碑事件,個人破產制度在深圳先行一步,對於創建「法治城市示範」,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國際一流法治化營商環境有著重大意義。
●楊溢子 肖波
探路▶▷
多年探索個人破產制度終「破冰」
事實上,早在2014年,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就開始對個人經強制執行不能清償債務的案件進行專項調研,並於2016年向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提交了個人破產立法建議,但由於種種爭議未能實際開展。
深圳探索的腳步卻並未停下。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匯報時,首次提議「推動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同年12月,在前期兩年多的調研基礎上,深圳中院向市人大常委會提交了《關於深圳先行先試個人破產制度的情況報告》。
2019年8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了《關於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的意見》,要求深圳用足用好經濟特區立法權,在遵循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基本原則前提下,允許深圳立足改革創新實踐需要,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這為深圳探索個人破產制度,先行先試並為全國其他地區提供可複製經驗提供了歷史性機遇。
2019年9月,深圳中院將開展個人破產試點列入深圳法院綜合授權改革試點內容呈報最高院,得到最高院的肯定和支持。同年10月,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啟動個人破產立法籌備工作,與深圳中院成立聯合起草小組,委託深圳中院代為起草《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草案建議稿)》及《草案說明》。
2020年1月14日,深圳破產法庭起草完成11章124條的《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草案建議稿)》,提交市人大監司委。最終,在經過多次徵求意見及修改後,《條例》在多方的努力下正式出臺。
特點▶▷
國內首次確立「四位一體」破產辦理體系
一直以來,中國的破產法由於只涉及企業破產,未觸及自然人破產範疇,被司法領域的人稱為「半部破產法」。根據中國現有法律,企業在完成破產重整後的剩餘債務可以得到豁免,但給企業貸款做擔保的法定代表人、高管及其親友的責任不能豁免。換言之,企業擁有東山再起的機會,個人卻面臨著「一次失敗,終生無法翻身」的困境。
而《條例》的出臺,則給了「誠實而不幸」債務人從頭再來的機會。《條例》全面規定了個人破產制度的適用對象、三大程序、債務人行為限制、豁免財產、免責考察、破產欺詐處理以及破產事務管理等重要內容。債務人通過法定程序完全、透明地清理資產、債務後,在經過一段法定的免責考察期,可以免除餘債償還的責任,獲得經濟再生。
其中,破產免責制度主要包括兩部分,分別為豁免財產制度和免責考察制度。一方面,允許債務人在法定範圍內保留一部分免於清償債務的財產,為破產人及其家人提供基本生活、工作和權利保障。另一方面,被宣告破產的債務人在經過三至五年的免責考察期後,沒有違反行為限制和法律義務的規定,經法院裁定認可,可以免於償還未清償債務。
而對於打擊惡意逃債、破產欺詐行為,《條例》採取多項舉措全面加強反破產欺詐制度設計,包括完善程序中發現破產欺詐的處置方式、明確管理人和破產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明確破產欺詐行為不予免責、完善破產法律責任體系等。
同時,《條例》對標國際先進經濟體,在國內首次確立了「法院裁判+機構管理+管理人執行+公眾監督」四位一體的破產辦理體系。在新破產辦理體系下,法院主要負責破產審判,增設破產事務管理機構負責破產事務管理,加強對破產案件辦理的監督,提高破產管理人履職能動性。這也能夠有力保障破產審判權的中立性,維護司法權威,提升司法公信力。
功能▶▷
助力營造一流法治化營商環境
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條例》的出臺,對深圳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國際一流法治化營商環境有著重大意義。
「鼓勵創新,寬容失敗」是深圳精神、深圳力量的體現。深圳個人破產制度提供的法治保障,既能夠為個人創業者解除後顧之憂,促進萬眾創新創業,也能夠從微觀上服務於以國內大循環為主體、國內國際雙循環相互促進的新發展格局,進一步為社會經濟帶來新的活力和發展動力。
同時,市場經濟運行離不開破產法,破產法是保障市場經濟正常運行的基礎法律。《條例》出臺後,深圳現行的破產法也更加完善。
《條例》將進一步完善針對個人主體的司法救治與保護機制,通過為「誠實且不幸」債務人提供債務危機後續保障、防止債務永續影響基本生存發展、避免個人因市場行為受到無限懲罰,達到從多角度保護個人基本權益,促進個人經濟重生,激發市場主體發展活力。
《條例》擬於明年3月1日起實施,距離真正落地生根仍有待司法審判的實踐檢驗。對此,深圳法院將以個人破產制度探索為依託,不斷加強信息化創新、專業化建設、集約化管理、市場化改革等破產審判綜合配套工作,為健全國家統一破產制度和辦理體系提供關鍵經驗和示範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