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道|深圳《個人破產條例》出臺,「借名買房」是如何規定的?

2020-09-09 新浪法問

作者:信榮團隊首席律師張茂榮

  關鍵詞:個人破產、借名買房、借名人破產、出名人破產、房屋處理、排除執行

  我國的個人破產制度正式「破冰」深圳,全國首部個人破產立法——《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簡稱《條例》)於9月1日在市人大常委會官網全文公布,並將於明年3月1日起實施。

  在全民關注《條例》是否會成為「老賴」天堂的時候,專業房地產律師則更關注與房有關的「借名買房」中借名人或出名人破產時,房屋如何處理,屬於借名人還是出名人破產財產的問題,因為十年限購,導致深圳「借名買房」現象大量存在,沒有一個借名人不想知道自己的房子會不會成為他人的破產財產!

  對此,《條例》第34條明確規定如下:

  債務人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申報財產和財產權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申報時予以說明:

  ......

  (四)債務人的不動產、特定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等登記在第三人名下。

  (第三十三條規定為:債務人應當自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和管理人如實申報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名下的財產和財產權益:......)

  最新裁決|最高法、廣東高法:借名買房可以排除執行!

  短短一句話,之於「借名買房」意義深遠,筆者解析如下:

  1、借名人破產。很顯然,《條例》認為「借名買房」的房屋是借名人的財產,並要求借名人於法院受理其破產申請後予以申報,被宣告破產後即為借名人破產財產,借名人故意隱瞞拒不申報的,不得免除未清償債務,即借名人不可以「保房破產」。

  如此明晰突破「物權公示」理論,賦予了借名人物權效力,確認「借名買房」物權屬於借名人,亦衍生出了如下問題:

  2、出名人破產。借名人出資購買,登記在出名人名下的代持房屋是否應作為其財產予以申報,並在破產宣告後列入借名人破產財產?

  對此《條例》沒有規定,但《條例》第34條既然規定了借名人破產時,「借名買房」屬於借名人個人財產,即排除了屬於出名人所有,如出名人破產,名下的代持房屋將不作為其個人財產對待,這對於「借名買房」借名人無疑是重大利好。

  3、「借名買房」可否排除出名人債權人強制執行的問題。

  關於「借名買房」可否排除強制執行,筆者之前已有多篇文章專述,最新文章為《最新裁決|最高法、廣東高法:借名買房可以排除執行!——借名人「執行異議之訴」》,認同「肯定說」,認為應當予以排除,但實踐中不同法院觀點仍然嚴重不統一,且「否定說」尚佔上風。此次《條例》確認了「借名買房」物權屬於借名人所有,理論上排除了出名人債權人的強制執行,間接為「借名買房」排除執行蓋棺定論。

  4、司法實踐如何處理「借名買房」借名人執行異議之訴的問題。

  無疑,《條例》第34條給「借名買房」執行異議之訴案「否定說」的法官出了個難題:既然「借名買房」屬於借名人財產已經《條例》法定,則審理法官不能無視其存在,未來深圳法院或將統一裁判規則,即「借名買房」可以排除執行,這無疑成為「借名買房」借名人申請排除執行的又一有利依據。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條例》第34條不但確認了借名所買不動產歸屬於借名人財產,同時規定了借名買特定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等也均歸屬借名人所有。

  綜上,《條例》確認了「借名買房」物權屬於借名人,利好借名人,利空出名人的債權人,至於司法實踐如何對應調整,筆者拭目以待。

(聲明:本文系作者授權新浪網轉載,文章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新浪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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