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詳解深圳《個人破產條例》:是否會被債務人濫用?

2020-09-05 花葉子

2020年09月04日 03:43 來源:第一財經

  法律人士詳解深圳《個人破產條例》:是否會被債務人濫用?

  近年來,惡意消費、過度消費頻頻出現,比如消費者借網貸導致資不抵債、無法償還,這些消費者會不會利用個人破產,逃避債務呢?

  「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如何走出「債務泥潭」?

  我國首部個人破產立法《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下稱《條例》)已於8月26日經深圳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並於8月31日全文公布。按計劃,《條例》將於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條例》的通過終結了我國長久以來只有「半部破產法」的局面。那麼,《條例》主要解決目前經濟運行中的哪些問題?又提出了什麼樣的措施保證個人破產不被濫用?

  1、《條例》要解決哪些問題?

  企業主的連保問題,是現階段經濟運行中比較突出的問題。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何歡認為,《條例》的出臺對解決企業主連保帶來的問題是一次很好的嘗試。

  「企業向銀行申請貸款的時候,銀行往往要求企業主提供連帶擔保。企業一旦破產,企業主往往也背負巨額擔保責任,深陷財務困境。連保問題解決不了,也影響企業破產法的適用。《條例》為企業生產經營中的連保問題找到了一個突破口,對企業與企業主財務困境都是有利的。」 何歡表示。

  《條例》規定,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可以依照本條例進行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這其中包括生產經營和生活消費兩種情況。

  中倫律師事務所深圳辦公室合伙人、律師許勝鋒,深圳辦公室合伙人、律師王海軍及其團隊(下稱「中倫律所」)撰文深度解讀《條例》。中倫律所認為,根據上述規定,《條例》的適用對象包含個體工商戶,填補了個體工商戶破產制度的空白。按照《民法總則》及《民法典》規定,個體工商戶是經依法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自然人,雖然可以起字號,但與個人在債務承擔的範圍和方式方面實質相同。

  據統計,截至2020年1月底,在深圳登記設立的商事主體已達329.8萬戶,其中個體工商戶123.6萬戶,佔比為37.5%。除此之外,還有大量自我僱用的商事主體以微商、電商、自由職業者等形式廣泛參與市場經濟活動。

  何歡認為,「這次深圳的立法沒有把適用範圍限定於企業主的情況,而是把消費者與其他從事生產經營的自然人也納入進來,從長遠角度來講有立法的前瞻性。但如果從保守的角度看,可以先從企業主連保的角度做制度安排,積累經驗後,再把立法的範圍再擴展到消費者與其他商自然人。特別是針對普通消費者立法,如有更多的調研和數據支持,立法將更加科學性。」

  2、個人破產法會不會被債務人濫用?

  近年來,年輕人群體中惡意消費、過度消費頻頻出現,比如消費者借網貸導致資不抵債、無法償還,這些消費者會不會利用個人破產,逃避債務呢?

  何歡認為,個人破產法的立法要區分誠實的債務人和不誠實的債務人,個人破產法適用的救濟對象一定是誠實且不幸的債務人;還要區分正當的債務和不正當的債務,有些債務是不正當的,比如酒駕造成人身侵權、其他惡意傷害,對這些債務就不能免責。

  「為了避免債務人破產終結免責後繼續去揮霍無度,《條例》對此已經做出安排,比如債務人財務信息的披露;管理人對債務人的調查權;連續兩次免責的8年間隔限制;清算程序終結後獲得免責的考察期;債務人不予免責的情形與不予免責的債務。總的來說,《條例》在限制個人濫用法律方面做了比較完整的制度安排。」何歡表示。

  根據《條例》,不得免除的債務包括帶有人身屬性的債務、公法債務、債務人知悉而未記載於清冊的債務、基於僱傭關係產生的債務等。

  《條例》對破產清算規定了3年的考察期。考察期間,債務人應當繼續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行為決定規定的義務,並履行條例規定的債務人其他義務,如果違反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延長考察期,但延長期限不超過2年。

  《條例》還從限制消費、限制職業資格、限制借貸額度三方面限制債務人行為。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在對《條例》的解讀中稱,個人破產立法要樹立的基本價值導向是,只有誠實守信的債務人,在不幸陷入債務危機時,才能獲得個人破產制度的保護,並幫助其從債務危機中解脫出來,重新參與社會經濟活動,創造更多財富。對於惡意逃債或者實施破產欺詐的債務人,不僅不能通過破產逃避債務,還要通過法律手段加以預防和懲治。

  3、清算、重整、和解三種破產方式如何選擇?

  《條例》規定破產程序分為破產清算、重整、和解三種,其中主要是清算和重整兩種。

  破產清算,即債務人通過破產清算程序,除依法保留的豁免財產以外,將全部財產分配給債權人用於清償債務。經過考察期,遵守行為限制、沒有破產欺詐的「誠實且不幸」的債務人,可以依法免除未清償債務。考察期內將進行消費行為限制。

  重整,即債務人有未來可預期收入的,提出合理合法的重整計劃方案,經人民法院批准後由債務人執行,以實現債務清理和經濟重生。自法院受理重整申請至重整程序終結(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計劃)為重整期間,不超過6個月。重整計劃執行期限不超過5年,可延期,但延期最長不超過2年。

  中倫律所解讀稱,重整程序中,相較破產清算程序,債務人所受的限制和約束較為寬容。如對於消費行為、出境等行為的限制,在法院批准重整計劃時即可解除,重整程序中也無任職的限制。

  何歡告訴第一財經記者,這兩種程序的主要區別是債務人未來的償債能力。清算程序理想的適用對象是陷入重整困境並且未來沒有清償能力的人,重組程序適用陷入困境但有清償能力的人。

  4、保護債權人還是債務人?

  《條例》是側重對債權人還是債務人的保護呢?

  何歡認為,不存在對債務人和債權人哪方利好,在理想的狀況下,破產法對債務人和債權人都是有利的,對社會也是有利的。

  「對於債權人來說,造成其受損的是債務人財務困境的發生,而非破產法的存在或破產程序的啟動。破產程序恰恰是去處理債務人的財務困境的,以達成有利於包括債務人與債權人在內的整體利益為宗旨。如果債權人是銀行,實際上銀行守著爛帳是沒用的,破產後銀行至少能拿到一部分賠償,而債務人可以擺脫帳務,獲得重生,重新獲得利益的均衡點。」 何歡表示。

  中倫律所認為,個人破產制度的核心功能和目標在於免除債務人的部分債務,使債務人獲得重生的機會。債務免除制度又與避免惡意逃廢債務的立法目標緊密相連,因此,制度的設計應當追求債務人與債權人的平衡。

  5、個人破產會被債權人濫用嗎?誰會來申請破產?

  債務人申請自己破產不存在爭議,那麼債權人是否可以申請債務人破產?

  《條例》規定規定,單獨或者共同對債務人持有五十萬元以上到期債權的債權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

  何歡表示,美國99.7%以上的破產案件都是債務人主動申請,從申請破產的動機來講,一般來講都是債務人主動申請破產。

  「債權人首先考慮的是個別執行,因為強制執行拿到的賠償都歸自己,申請破產則需要跟其他的債權人分享債務人的資產,只有執行當中落在後面的債權人才會有動力去申請破產。而實際上,只要個人破產法能夠提供一定的救濟,等不到債權人行動,債務人就會主動申請。」何歡說。

  中倫律所認為,考察域外立法先例,一般都賦予了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的權利,只是有些國家立法對申請破產的債權人的債權數額加以規定,以防止小額債權人濫用破產程序。如,英國破產法規定,債權人可以單獨或者聯合向法院提起針對債務人的破產申請,提出申請的債權人的債權總額應當達到或者超過5000英磅。

  《條例》規定,單獨或共同對債務人持有50萬元以上到期債權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申請,正是通過對債權數額加以限定的方式,避免破產程序被濫用。

  而在破產清償順位上,《條例》與企業破產制度相同,仍然遵循人身損害賠償債權優先於財產性債權、私法債權優先於公法債權、補償性債權優先於懲罰性債權的原則。

  6、為何規定20萬豁免財產?

  《條例》列出了七種豁免財產類別,同時規定,除勳章或者其他表彰榮譽的物品、專屬於債務人的人身損害賠償金、社會保險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豁免財產累計總價值不超過二十萬元。

  《條例》對豁免財產作出了例外性規定,即豁免範圍內的財產價值較大、不用於清償債務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不認定為豁免財產。

  中倫律所認為,在豁免財產方面,條例明確豁免財產累計總價值不得超過二十萬元,以保障債務人及其家庭在無房產情況下的一段時間內基本生活需要,包括租房費用、基本生活費用和基本生活資料,這是考慮到債務人的生存權和發展權和債權人的債權之間要取得平衡。

  「財產豁免在民事執行程序中同樣存在,不是個人破產法所獨有的。一方面要保障債務人的基本生活需求,這也是法律的人文情懷的體現,但另一方面不能超過必要限度。」何歡告訴第一財經記者。

  作者:孫維維

【編輯:張奧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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