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先行一步在國內首次進行個人破產立法的嘗試,引發社會關注。
深圳新聞網2020年9月1日訊(記者張玲)9月1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官網公布了《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以下簡稱《個人破產條例》)全文,在法律界引發熱議。今天的張玲說法,我們就來詳細解析《個人破產條例》對每個人可能產生的的影響。
此前,《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以下簡稱《個人破產條例》)等7條法規經深圳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四次會議於8月26日表決通過,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8月28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7條法規相關情況進行了解讀。
避免債務人惡意逃債 深圳設計了一系列制度
深圳先行一步在國內首次進行個人破產立法的嘗試,對於構建完整的現代破產制度和市場退出制度,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國際一流法治化營商環境有著重大意義。
很多人擔心,《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施行,會不會讓深圳成為惡意逃債者的天堂?深圳市人大法工委主任劉曙光在8月28日的法規解讀會上表示,只有誠實守信的債務人,在不幸陷入債務危機時,才能獲得個人破產制度的保護。這是個人破產立法要梳理的基本價值導向。為了避免債務人惡意逃避債務,《條例》設計了一系列制度,比如發現破產申請人惡意逃避債務行為,法院不受理破產申請:
一、建立個人破產登記制度,及時、準確登記個人破產重大事項,並依法向社會公開個人破產相關信息;
二、規定在人民法院生產破產申請時,發現申請人基於轉移財產、惡意逃避債務、損害他人信譽等不正當目的申請破產的,或者有虛假陳述、提供虛假證據等妨害破產程序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破產申請;
三、在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單尚未宣告破產時,發現申請人有前述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破產申請;
四、債權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在任何時候發現債務人通過欺詐手段獲得免除未清償債務的,均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撤銷免除未清償債務的規定;
五、債務人違反條例規定,存在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七種行為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訓誡、拘傳、罰款或者居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於終身追責制和豁免財產計算方法
劉曙光進一步解釋說,《條例》規定,在申請個人破產前2年的的交易行為無效,等於提出申請日期往前提兩年的財產轉移等交易行為可撤銷。2年之內給直系親屬的清拆債務行為,無效;最後一關是,只要任何時候發現存在惡意逃避債務,都可以要求撤銷之前法院的債務豁免裁定,也就是「終身追責制」,這是世界上最嚴的惡意逃避債務追責制。
豁免財產是為保障債務人及其撫養人的基本生活及權利而為其保留的財產。深圳的《條例》採取規定財產類別加封頂數額額的模式。豁免財產累計總價值不超過20萬,也就是最多留20萬,包括保障債務人及其家庭在無房產情況下的基本必要的家庭生活用品,基本的個人消費、家庭贍養和小孩上學看病費用、租房費用。基本核算,20萬基本夠一家三口生活1年。
除了豁免財產之外的,全部要拿出來還債。3年之內不準高消費,不能擔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和金融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管等職務;借款一千元以上或者申請等額信用額度時,應當向出借人或者授信人聲明本人破產狀況。
個人破產制度是一種信用修復機制,給創業失敗者東山再起的機會,但個人破產條例如何實施、如何與婚姻法銜接值得進一步探討。
廣東丹柱律師事務所主任顏宇丹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個人破產制度最本質的意義是救濟,制度的設立可防止債務追索中發生侵犯個人權益的惡性事件(如職業討債人暴力催收),又能高效地實現資源再分配。但該制度在實施過程中所產生的新的法律問題還有待看深圳法院在實務中的具體處理,比如說一個人在深圳破產了,在其他沒有實施個人破產制度的地區,其債務又該如何認定等效力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