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破產第一人」或來自深圳 專家:別忽視這六點

2020-09-22 法人雜誌

法治日報-法人網 全媒體記者 趙青

「老賴可以借破產金蟬脫殼嗎?」「破產人有沒有隱私保護?」「債務人破產後再也不需要還債了嗎?」「國外是怎樣處理個人破產的?」


隨著《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簡稱《條例》)的發布,一系列有關個人破產的疑問,或將逐步得到解答。


9月14日,法治日報社法人智庫舉辦了一場主題為「個人破產第一案司法實踐」的網絡研討會,邀請7位法律專家就個人破產相關話題進行了熱烈討論,並就第一個申請個人破產的廣東深圳市民楊群(化名)案例進行了剖析。


楊群個人資產最多時有4000多萬元,但是因為個人和家庭的種種原因,如今他有三家銀行的部分貸款未還,另外還有數額不菲的信用卡透支。目前,已有一家銀行提起訴訟,並申請法院凍結楊群名下的銀行帳戶、支付寶帳戶、微信錢包等所有帳戶。


楊群表示,因其沒有固定工作,只能通過開網約車來謀生。半年以來,儘管開網約車也有一定收入,但無法將網約車帳戶中的收入轉入銀行帳戶,否則所有錢款將被凍結和劃扣,網約車加油、路費和個人生活等支出都無法保證。楊群十分期待《條例》的落地,通過反覆研究《條例》,楊群初步認定自己可以通過破產獲得「新生」,並希望通過自己的勞動獲得基本的生活保障。


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師事務所蔣陽兵律師認為,中國個人破產目前尚無先例可循,「中國個人破產第一案」若得以推動,將為個人破產制度的執行樹立樣本。


研討會上,與會專家就個人破產問題展開了全方位的研究與分析,並就楊群提出的系列問題給予了全面解答。


深度閱讀


關於個人破產,這些知識應當知道


在法治日報社法人智庫於9月14日舉辦的「個人破產第一案司法實踐」網絡研討會上,活動主持人、法人智庫秘書長伍洲奇與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律師張繼軍、上海大度律師事務所律師馬棟梁、廣東嶺南律師事務所律師歐陽兵、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律師羅林、北京盈科(成都)律師事務所律師肖薇、浙江越人律師事務所律師伍堅帆、北京德和衡(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蔣陽兵等7位資深法律工作者就「個人破產」所涉及的法律問題,結合深圳市民楊群的具體案例,進行了深入討論與觀點交鋒。以下為律師觀點實錄。


知識一:老賴不可以破產


伍洲奇:《條例》對個人破產申請者提出了哪些要求?老賴也可以申請破產嗎?


羅林:老賴當然不能申請破產,個人破產制度是保護有誠信的人,有誠信的債務人才能申請破產,有錢不還的老賴不但不能申請破產,甚至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等嚴重的法律後果。


同時,破產申請人基於轉移財產、惡意逃避債務、損害他人信譽等不正當目的申請破產,或者有虛假陳述、提供虛假證據等妨害破產程序行為,以及依照本《條例》免除未清償債務未超過八年的,都不可以申請個人破產。


蔣陽兵:個人破產首先要具備破產原因,即是因生產經營、生活消費導致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如果是因為賭博等違法行為或高消費負債,導致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是不可以申請個人破產的,這一點特別值得注意。


歐陽兵:《條例》第二條規定,破產申請人還需要具備一些身份特徵,如滿足在深圳居住(不要求深圳戶籍)、參加深圳社保連續滿三年、自然人三個基本條件;同時,根據《條例》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符合第二條規定的債務人配偶可以選擇同時適用本破產條例,且不需要滿足前述三個基本條件。


肖薇: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裁定受理個人破產申請後,債務人死亡的,債務人的遺產可以依照《條例》處理債權債務關係。


知識二:破產人可「破繭重生」


伍洲奇:破產說起來不好聽,國外電影裡也有主人公破產後窮困潦倒的橋段,個人破產對當事人有哪些積極意義和消極意義?破產人的隱私權和名譽權受保護嗎?


馬棟梁:近幾年來全球經濟下行,造成相關行業的競爭加劇,一些企業的股東、法定代表人和企業從業人員等,因連帶擔保導致個人負債纍纍,成為被執行人。這些人當中,既有隱匿財產拒不執行生效判決裁定的老賴,也有因正常生活、經營而導致個人陷入債務泥潭的人。如果沒有個人破產機制,其中大部分將一生背負著巨額債務,東躲西藏,不排除有些人會走上犯罪的道路。


比起人生後面幾十年的痛苦生存,他們更願意在免責考察期的幾年時間裡解決個人債務問題。俗話說「長痛不如短痛」。個人破產制度要求申請人不得高消費,不得任職相關企業的高管,甚至其近親屬的生活情況也將被公開,成為透明人,關於個人破產的信息也會公布,就談不上作為隱私來保護了。當然,這樣的日子也是痛苦的,但他們的基本穩定生活也將得到保障。


張繼軍:我認為「短痛」還是比較人道的,《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為保障債務人及其所扶養人的基本生活及權利,依照《條例》為其保留的財產為豁免財產,豁免財產累計最高不超過20萬元。價值較大、不用於清償債務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不認定為豁免財產,例如價值數萬元的名表。那麼,破產人還是可以保留一些財物來保障基本生活。


值得注意的是,個人破產不但不能作為隱私來保護,相反,破產人還要有諸多報告義務,如按時報告個人重大事項,包括破產申請、財產以及債務狀況、重整計劃或者和解協議、破產期間的收入和消費情況等。同時,借款1000元以上需要報告,離開居住地需要報告,出境更是要經報告批准後才可以。


伍堅帆:破產人的近期法律後果是生活經營方面的不夠自由,但有基本生活保障,待度過了幾年的免責考察期後,個人未清償的債務可以申請免除。屆時,破產申請人就有機會甩掉債務包袱,重新創業,重新拼搏。


對於一個有誠信卻負債纍纍的人來說,壓力來源於債權人,也來源其個人良知,個人破產制度就是給他一次贖罪的機會,而且個人破產制度也會給立志創業的人免除後顧之憂,讓他們不必因創業失敗而終生陷入低谷。


也就是說,個人破產申請人還是可能「破繭重生」的,這對於個人和社會都是好事。


知識三:債權人權益能最大程度實現


伍洲奇:債務人申請個人破產後,會對債權人產生哪些法律後果?《條例》出臺後會不會對債權人很不利?


肖薇:債務人個人破產,對於債權人最直接、最顯而易見的法律後果是債權可能得不到全額清償。但是即使沒有個人破產制度,債權人的債權也同樣可能得不到完全清償。在個人破產程序中,因為各種機制的引入,債權人的權益能在最大範圍內得到實現。總體來說,個人破產制度是利大於弊的。


因為個人破產制度保護的是善意、誠信的債務人,那些努力的、積極的、非本人原因無法清償到期債務、又誠信地願意償還債務的人,應得到一定程度的諒解,並獲得「東山再起」的機會。


歐陽兵:實行個人破產制度,確實會促將使民間借貸的債權人更加謹慎地出藉手裡的資金,使債權人更加完善自身的風控體系,如銀行會在信用卡業務方面一進步加強審查,也將促使與債務人形成其他合同之債的債權人篩選誠信的商業合作夥伴。


但是,通過個人破產條例設置的「財產申報」「限制消費行為」「破產信息登記公開」「破產欺詐懲罰」「免責考察期」「豁免財產」等一系列制度和規定,有利於淨化市場經濟環境,營造積極向上的社會氛圍。


蔣陽兵:長遠來看,個人破產制度其實是兼顧債權人、債務人和社會各方利益,有利於激活人的創造性,讓債務人充分發揮自己的能力創造社會財富,主動清償債務。「鼓勵創業,寬容失敗」的氛圍將促進市場經濟主體的活躍性,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發,也有利於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執行難」問題,避免浪費司法資源,令債權人得到公平受償,更有利於樹立司法的權威性。


《條例》的出臺,是我國破產法律制度又一大進步。期待《條例》實施後,相關配套制度也能一併發揮積極作用,達到我國建立個人破產制度的目的,使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法律體系進一步完善。


知識四:有利於弘揚企業家精神


伍洲奇:前面大家提到了個人破產制度對個人的價值與意義,那麼這部《條例》和這項制度,對社會將產生什麼樣的價值與意義?


歐陽兵:對於社會而言,個人破產制度在節約社會資源方面,可以發揮巨大的調整作用。


一方面,高效地結束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把債務人的人力資源重新釋放出來,讓其自由流動和配置,從而創造新的社會收益。


另一方面,民事執行程序在遇到債務人確無財產清償債權的情況下,會產生低效耗時等現象,從而導致較高的社會成本,債權人無法從執行措施中得到公平清償。個人破產制度使債務人在無法清償到期債權時進入破產程序,債權人根據規定按比例得到公平受償後,免除債務人剩餘債務,比民事執行措施更加高效便捷。


伍堅帆:在制度層面上,《條例》有利於弘揚企業家精神。在目前的經濟環境下,我國高科技產業的發展也受到形形色色的挑戰,讓很多誠實的債務人陷於困境。個人破產制度對高科技、高風險產業有很大促進作用。


個人破產制度讓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獲得「新生」,對我國高科技領域的發展和解決新冠疫情帶來的經濟影響,都有很大的幫助。鼓勵企業家努力創新發展,哪怕萬一失敗了,只要誠實守信,還可以從頭再來。


知識五:國外個人破產制度歷史悠久


伍洲奇:個人破產制度在國外推行多年,能不能對比國外的個人破產制度分析一下?


張繼軍:個人破產制度發端於古羅馬時期,在中世紀時的英國和義大利得到較大發展。以英國破產制度為例,英國個人破產制度早在1542年亨利八世時期的破產法即創立,並提出了「集體清償和按比例分配的原則」,而此原則在目前各國破產制度中仍在執行和延用。


此後,伊莉莎白時期的破產法創設了「破產專員」制度,即為後期管理人制度的雛型。1603年,破產法規定反破產欺詐的調查制度,建立了虛假破產、逃廢債等妨礙破產行為的調查和追責制度。1705年破產法首次規定個人破產的債務予以免責的條款。1861年破產法規定商人和非商人均適用個人破產,不再區分商人可進行個人破產,非商人不能適用個人破產。1883年破產法提出對破產財產的誠信管理,並將破產程序分為司法功能和管理功能。1976年破產法規定自動免責,規定個人債務人在宣告破產之日起五年期滿後自動免責。1986年破產法規定了債務紓緩等程序,並將個人免責期限調整為1年,債權人單獨或聯合向法院提起破產申請的債權金額,應當達到5000英鎊。


羅林:英國破產法從最初具有鮮明的人身屬性,即對債務人的人身可以重罰,到目前與人身屬性的逐漸脫離,交易過程中道德因素逐漸減弱,是現代社會破產法演進的先進方向,對包括美國破產法等西方破產法律體系建設起到了指導作用。


作為「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因個人債務陷入債務危機,如果沒有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則將面臨因法律訴訟和執行而導致經營、日常生活無法正常進行的地步,甚至會每年不斷被執行拘留、持續的帳戶凍結等,上述對個人債務人採取的強制措施將伴隨其一生,這無疑將使其喪失生活的信心和勇氣。現代個人破產法允許個人通過破產程序使自己在保留一定自由財產的基礎上,重新開始新的工作和生活。


馬棟梁:對比國外個人破產立法和深圳的《條例》,我們可以發現,強調個人破產法的主要功能是鼓勵「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重新開始,使背負了終身債務的債務人獲得新生,不再生活在灰色地帶,背負一生的心理陰影。從這個角度分析,制定個人破產法體現了人性積極的一面,散發著積極向上的人性光輝。


知識六:溫州個人「影子破產」已先行


伍洲奇:在提到「個人破產第一案」時,伍堅帆律師的第一反應是浙江溫州蔡某的案子,此案也有媒體報導,能介紹一下相關背景嗎?


伍堅帆:有一句話這麼說,「中國破產看浙江,浙江破產看溫州」,溫州私營企業非常發達,繁榮的經濟活動需要更靈活的上層建築來進行調整。而對於個人破產制度來說,也許是立法權限的原因,溫州雖然沒有像深圳這樣推出個人破產條例,但是溫州法院試點了「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制度。溫州一企業股東蔡某負債達214萬元,在法院的積極協調下,蔡某取得了四位債權人的諒解,最終償還金額降到3.2萬多元。蔡某這個案子形式上不能稱之為「破產」,實質上就是「破產」,我們姑且稱之為「影子破產」。


眾所周知,我國大陸地區此前沒有「個人破產」的概念,但是「個人破產」的事實大量存在,許多「執行不能」的案件,最終只能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形式結案,長期成為法院執行的歷史包袱,其實也影響了強制執行的司法權威和公信力,對債務人非常不利,對債權人也沒有什麼好處。


從我本人代理的一些「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件來看,破產管理人為防範債務人逃廢債等不誠信風險,會詳細調查債務人及其配偶名下的家庭財產狀況,包括銀行存款、不動產、車輛、保險、股權、支付寶及財付通等財產信息。


同時在溫州的司法實踐中,充分保障了債權人的知情權、質詢權。一般來說,由債務人列席債權人會議並接受質詢,債權人針對債務人的財產和債務數量、去向提出了詳細的質詢,債務人會一一進行答覆,提升了債權人在個人債務清理程序中的獲得感。


最後,監督機製得到了嚴格落實。為保障全體債權人公平受償,債務人應遵守法院籤發的行為限制令,於每年的12月30日前向法院或管理人申報家庭年收入和債務償還情況,並接受債權人與社會各界的監督與核查。


因此,從溫州試點推行「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制度來看,我認為無論是個案價值,還是對「個人破產」制度的推行,都有非常積極的意義。


|編審:崔曉林 |統籌:王茜

|責編:呂斌 |版式:姚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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