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玲說法|《個人破產條例》全文公布,深圳會成為「老賴」的天堂嗎?

2020-09-05 全國黨媒信息公共平臺

來源:讀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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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先行一步在國內首次進行個人破產立法的嘗試,引發社會關注。(本網資料圖片)

9月1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官網公布了《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以下簡稱《個人破產條例》)全文,在法律界引發熱議。今天的張玲說法,我們就來詳細解析《個人破產條例》對每個人可能產生的的影響。

此前,《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以下簡稱《個人破產條例》)等7條法規經深圳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四次會議於8月26日表決通過,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8月28日,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7條法規相關情況進行了解讀。

避免債務人惡意逃債 深圳設計了一系列制度

深圳先行一步在國內首次進行個人破產立法的嘗試,對於構建完整的現代破產制度和市場退出制度,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國際一流法治化營商環境有著重大意義。

很多人擔心,《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施行,會不會讓深圳成為惡意逃債者的天堂?深圳市人大法工委主任劉曙光在8月28日的法規解讀會上表示,只有誠實守信的債務人,在不幸陷入債務危機時,才能獲得個人破產制度的保護。這是個人破產立法要梳理的基本價值導向。為了避免債務人惡意逃避債務,《條例》設計了一系列制度,比如發現破產申請人惡意逃避債務行為,法院不受理破產申請:

一、建立個人破產登記制度,及時、準確登記個人破產重大事項,並依法向社會公開個人破產相關信息;

二、規定在人民法院生產破產申請時,發現申請人基於轉移財產、惡意逃避債務、損害他人信譽等不正當目的申請破產的,或者有虛假陳述、提供虛假證據等妨害破產程序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破產申請;

三、在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單尚未宣告破產時,發現申請人有前述情形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破產申請;

四、債權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在任何時候發現債務人通過欺詐手段獲得免除未清償債務的,均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撤銷免除未清償債務的規定;

五、債務人違反條例規定,存在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七種行為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訓誡、拘傳、罰款或者居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官網公布《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全文,圖為頁面截圖。

關於終身追責制和豁免財產計算方法

劉曙光進一步解釋說,《條例》規定,在申請個人破產前2年的的交易行為無效,等於提出申請日期往前提兩年的財產轉移等交易行為可撤銷。2年之內給直系親屬的清拆債務行為,無效;最後一關是,只要任何時候發現存在惡意逃避債務,都可以要求撤銷之前法院的債務豁免裁定,也就是「終身追責制」,這是世界上最嚴的惡意逃避債務追責制。

豁免財產是為保障債務人及其撫養人的基本生活及權利而為其保留的財產。深圳的《條例》採取規定財產類別加封頂數額額的模式。豁免財產累計總價值不超過20萬,也就是最多留20萬,包括保障債務人及其家庭在無房產情況下的基本必要的家庭生活用品,基本的個人消費、家庭贍養和小孩上學看病費用、租房費用。基本核算,20萬基本夠一家三口生活1年。

除了豁免財產之外的,全部要拿出來還債。3年之內不準高消費,不能擔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和金融機構董事、監事和高管等職務;借款一千元以上或者申請等額信用額度時,應當向出借人或者授信人聲明本人破產狀況。

個人破產制度是一種信用修復機制。(本網資料圖片)

個人破產制度是一種信用修復機制 給創業失敗者東山再起的機會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朱逸聰律師認為,「個人破產制度能解決執行難問題,彌補民事訴訟的不足。我國民事訴訟很大程度上需要法院強制執行,而執行難是長期困擾我國人民法院的一個難題。若債權人因債務人資不抵債而申請個人破產,通過司法程序進行破產清算,還可以和解或者重整,這能更有效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朱逸聰律師說,個人破產制度不是為了保護「老賴」,而是一種信用修復機制,是法律上承認你沒有還債的能力,債權人不能再無限追著還債。這樣,債務人就可以獲得一次重生的機會。

廣東粵灣律師事務所律師,信榮(深圳)房地產律師團隊成員陳邦翼律師認為,《個人破產條例》是新中國立法上的重要突破和進步,對完善我國市場經濟制度、提高大眾創業積極性有著非常巨大的積極意義。而且,條例的適用有嚴格規定,防範「老賴」惡意利用。免責考察期長達三年,在此期間破產人將受到各種制約,若有隱匿轉移財產等行為,財產將被追回且法院可駁回破產人的申請;該條例還賦予債權人對免責裁定的救濟途徑。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信榮(深圳)房地產律師團隊成員俞發群律師的觀點和朱逸聰、陳邦翼律師基本一致。他認為,個人破產制度為深圳的經濟發展打入了一劑強心針,給了創業失敗者們一次東山再起的機會;同時,個人破產制度並非是「老賴」的保護傘。根據條例,個人破產制度的適用需要滿足嚴格的條件,要經過三年受到嚴格行為限制的考察期,才可以免除剩餘債務。因此該項制度只針對「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對於那些想要利用個人破產制度逃之夭夭的老賴,並不是這項制度要保護的對象。

個人破產條例如何實施、如何與婚姻法銜接值得進一步探討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劉亞娟律師提到,《個人破產條例》如何與婚姻法銜接會是一個很大的問題。「由於我國是夫妻共有財產制,那麼在夫妻一方啟動破產程序後,債權人仍然可能需要通過訴訟來確定牽涉的債務是否是夫妻共同債務。如果屬於一方個人債務,則在處置破產人的財產前還需要析出應當歸配偶所有的部分。而在破產程序啟動後夫妻之間是否仍然是共有財產制也需要明晰。」劉亞娟律師分析說,如果仍是共同財產制,那麼未申請破產的配偶仍然可以購置資產,破產人權利限制很可能會形同虛設。在我國婚姻法中又並沒有相應的條款來支持除夫妻雙方協商以外的分別財產制。」

廣東丹柱律師事務所主任顏宇丹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個人破產制度最本質的意義是救濟,制度的設立可防止債務追索中發生侵犯個人權益的惡性事件(如職業討債人暴力催收),又能高效地實現資源再分配。但該制度在實施過程中所產生的新的法律問題還有待看深圳法院在實務中的具體處理,比如說一個人在深圳破產了,在其他沒有實施個人破產制度的地區,其債務又該如何認定等效力問題。

讓「個人破產制度」深入民心,普法是關鍵。(本網資料圖片)

讓「個人破產制度」深入民心 普法是關鍵

廣東君田律師事務所主任黃志明律師認為,《個人破產條例》的出臺,是重大的立法突破,也是經濟領域的一次變革。「不排除不少普通民眾擔心該條例的出臺會否成為『老賴』的避債法寶,因此條例出臺後做好普法宣傳,也是接下來重要的一環。通過普法消除誤解和認知誤區,讓民眾明白,個人破產制度最本質的意義是救濟,且是針對不幸誠信個人經濟再生的救濟,是現代文明社會國家均有的一項制度。」

黃志明律師說,作為擁有立法權、經濟領域排頭兵的深圳,在經濟特區建立四十周年的當天通過了該條例,體現了深圳一直以來先試先行,與國際社會接軌的精神。個人破產制度,必然象深圳四十年來一路上每一次的改革一樣,會產生這樣那樣的聲音,但它是適應社會發展的趨勢和要求的。

粵灣律師聯盟成員、廣東卓建律師事務所許懌濱律師認為,《個人破產條例》出臺,完善我國破產法律制度體系,讓參與社會經濟活動的誠實而不幸人得到法律的保護,讓我國的破產法律制度從「半部破產法」變成「完整破產法」,也對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及住房信貸市場的穩定起到法律保障的作用,為我國將來在國家層面的個人破產制度設計作好準備。

本期欄目律師簡介:

【朱逸聰律師】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

執業領域:經濟糾紛經濟犯罪

【顏宇丹律師】

廣東丹柱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主任律師

執業領域:房地產建築領域、公司法律顧問、民商事法律事務、刑事訴訟

【劉亞娟律師】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

執業領域:家事、房產

【黃志明律師】

廣東君田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主任

執業領域:企業法務、商事領域

【許懌濱律師】

粵灣律師聯盟成員,廣東卓建律師事務所

執業領域:業主維權、業委會法律顧問等物業管理法律事務

【俞發群律師】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師事務所,信榮(深圳)房地產律師團隊成員

執業領域:房地產、民商事訴訟

【陳邦翼律師】

廣東粵灣律師事務所律師,信榮(深圳)房地產律師團隊成員

執業領域:房地產、民商事訴訟。

(深圳新聞網供稿)

編輯 劉婷

(作者:讀特記者 張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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