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君說
個人破產是市場經濟的正常「退出機制」,也是中國近幾年解決「執行難」、有效治理「老賴」之後水到渠成的制度安排。
作者 |沈彬
個人破產真的來了!
8月26日,深圳市六屆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它是我國首部個人破產法規,將於明年3月1日起實施。因為之前我國一直未引進個人破產制度,所以2006年頒布的《企業破產法》也被稱為「半部破產法」,而這一次深圳終於開始試水個人破產了。
也有不少人提出質疑:個人破產者過了3年的「免責考察期」之後,所欠的債就一筆勾銷了,這是不是給老賴「放水」,讓他們能夠逃出升天呢?深圳方面強調,個人破產機制只針對「誠實而不幸」的債務人,這又做何解釋呢?
所謂個人破產制度,一般是指在個人資不抵債、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況下,在向法院申請後,由法院指定專業機構,變賣財產,向所有債權人公平清償,在經過若干年(深圳規定為3年)的、限制高消費的「免責考察期」之後,未清償債務在法律上得到消滅的制度。
首先,不應把個人破產和明顯有貶義的「老賴」混為一談。
「老賴」是故意蔑視法律,有錢不執行生效的法律判決,而個人破產是無力償還,也沒有償債的可能性。過去,法律白條問題嚴重,「執行難」問題突出,擔心有人「假破產,真逃債」,所以之前我國一直沒有貿然推動試點個人破產制度。但是,近年來,法院以及相關職能部門通過聯合信用懲戒,讓「老賴」無所遁形,有效解決了法律白條問題之後,「執行難」和「執行不能」不再混為一談。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上作人民法院解決「執行難」工作情況的報告時建議,推動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完善現行破產法,暢通「執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徑。
其次,個人破產是成熟市場經濟的必要的退出機制。
從宏觀上說,市場經濟有成功者,當然也會有失敗者。成熟的法治環境,不僅需要有「入口」,還得有合法的「退出機制」。對於因經營失利、錯誤擔保而背負下巨額債務,且明顯沒有清償能力的個體來說,就要給予「重生」的機會。
如果機械地要求當事人償還其無力清償的所有債務,一者可能會影響當事人的基本生存,有違人道原則;二者對明顯無法執行到位的債務長期糾纏,對執行法官、債權人都是一種沉重負擔。通過破產程序,「誠實但不幸」的破產人,就可以依法豁免其剩餘的債務,在過了免責考察期之後,恢復其自我生產經營的能力。
去年,浙江平陽縣法院曾辦結蔡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案」,大家可以從中看出個人破產的實際效果(雖然本案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個人破產):原本背負破產企業214萬元債務的蔡某,與債權人達成協議後,僅需按1.5%的清償比例,在18個月內清償3.2萬餘元。原來,蔡某名下的財產只有零星的股權等財產,而長期患有腎臟等疾病,醫療費用花銷巨大,顯然沒有能力歸還百萬的債務。給予這麼一個「不幸」「誠實」的負債者一個「重生」的機會,社會一般願意接受,對債主、執行法官來說也是一種「解脫」。
我們可以看到深圳推出的《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的法條多達157條,約2萬字,堪稱地方立法當中的鴻篇巨製了。申請與受理、指定管理人、債權申報、債權人會議等一系列破產程序、機制規定得相當周全、細緻。
當然,在中國推行個人破產,也是破天荒的頭一遭,這個機制也需要在實踐中打磨、完善,公眾對個人破產的接受、認同也需要一個過程。
首先,深圳的個人破產是一個地方性立法,如何完成與全國範圍內債務的處理銜接?
這次《條例》規定,深圳的個人破產的適用範圍是「在深圳經濟特區居住,且參加深圳社會保險連續滿三年的自然人」。只有深圳人才適用個人破產,而且一旦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但是,債務人的很多財產可能是被不同的法院(特別是深圳以外的法院)執行、扣押,這個「跨省市的法律衝突」怎麼有效化解?在深圳以外的債權人,如果手裡掌握著深圳破產者的擔保債權(比如被抵押的房產),顯然不希望把手裡的具有優先受償權的債權變成所有債權人公平分配的破產債權,那麼要如何解決?
另外一個問題就是,中國的民眾對於個人破產機制接受和認可需要一個過程,同時也得防止個人破產被人濫用來逃債。
比如,賈躍亭在美國申請個人破產,債主眼巴巴地等著破產還錢,想不到賈老闆最大的「債主」居然是自己的親戚,其哥哥賈躍民一度索賠超8億美元,前妻甘薇索賠5億美元,那點可憐巴巴的破產財產眼看又要回到賈老闆親戚那裡了。這樣「破產」哪怕在法律上沒有毛病,也很難說是能讓大家接受的。
再比如,著名的香港藝人鍾鎮濤,2002年在香港宣布破產,名下沒有房子、沒有車子,也不能買名牌。破產令在2006年解除後,鍾鎮濤拼命地工作,2011年送了妻子一套1200萬的豪宅作生日禮物。鍾鎮濤鹹魚翻身了,但也不用再還前債主一分錢了,就問你酸不酸吧?
當然,我們也看到深圳的《個人破產條例》對於「假破產」做了細緻的規制,比如,規定「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犯他人身體權或者生命權產生的損害賠償金」「基於僱傭關係產生的報酬請求權」以及學生教育貸款等是「不能免除的債務」。
總之,個人破產是市場經濟的正常「退出機制」,也是中國近幾年解決「執行難」、有效治理「老賴」之後水到渠成的制度安排。當然,深圳的破冰先行,也勢必會和其他沒有個人破產機制的地區產生碰撞,還需要及時防範「假破產,真逃債」的新問題,但這一步畢竟是跨出去了。個人破產真的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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