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的實際業務中,每年的年初要核定社會保險的基數的時候,我們會接到很多關於生育女員工的相關諮詢,大多數都是想我們詢問。員工在生育期間其工資是由生育保險負擔,那麼對應的產假期間其工資是不是可以按照0進行計算?那麼在核算社會保險基數的時候,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比她前年還低?這個沒事兒嗎?
現在立澤祥就為大家詳細說說產假那些事兒。
1、產假假期
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件》規定內容,女性員工生育產假為98天,增加產假30天,共計128天,如果女性員工難產(需要醫院開具相關證明)在上述的基礎上在增加15天產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那麼針對終止妊娠的女性員工,應該按照妊娠周數給與對應假期,具體為:
懷孕的女職工終止妊娠(含人工終止),其所在單位應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按下列規定給予產假:
(一)女職工妊娠不滿12周終止妊娠的,產假15天;
(二)妊娠滿12周至不滿16周終止妊娠的,產假30天;
(三)妊娠滿16周至不滿28周終止妊娠的,產假42天;
(四)妊娠滿28周以上終止妊娠的,產假98天。
另外,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公司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其進行夜班,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員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的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2、產假工資的核算
前面所述問題,產假工資應該按照女員工休產假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除以30.4後乘以享受產假天數確定。所以在每年年初核定基數的時候,就不應該給生育女員工按照0進行核算。
3、產假支付流程
在此提及支付流程雖然有些老生常談,但是有一定的必要。生育津貼支付流程在2016年進行了變更,在之前企業需代替社會保險機構先將相當於生育津貼金額的錢支付給女職工(公司先墊付),時候社會保險機構會將生育津貼一次性全部匯入企業帳戶,目前實施的方法是社會保險機構會將生育津貼按月發放至本人社會保障卡帳戶。
公司應於女員工生育或終止妊娠次月起12個月內,為女員工在網上申請不辦理生育津貼,女員工申請獎勵假的生育津貼的,無需再提供《獨生子女光榮獎勵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再對該證書實施審核。
產假期間的工資高於社會保險機構核定的生育津貼標準的,應將差額部分按約定的工資支付日期,足額發放給女職工本人、在此需要留意的是,一般參加過工資高於生育津貼的都屬於公司的高級人才,而從人員流動性的角度進行考慮的話,可以與員工對於補發差額的時間進行約定,在實際操作中為女員工回來上班後再給員工補齊差額。
在實際業務中,公司應該注意一些什麼?
1、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員工個人負擔部分如何扣除?
以前的做法是企業先墊付員工工資,所以可以從每月工資中扣除該部分。但現在是社保將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直接匯入員工個人社保卡帳戶中,企業沒有可以進行代扣代繳的餘地,除非因產假工資高於生育津貼產生需要企業支付差額得到情形。
2、企業風險增大
關於留意點1,如公司是按照社內規則「先幫助員工全額墊付五險一金的個人負擔部分」的方式來處理的話,則該員工產假結束後不告而別,公司墊付部分無法回收的風險,就都需要企業來承擔了。
到現在為止政府相關部門就這些留一點也沒有提示什麼迴避問題的對策,所以公司只能自行努力採取對策進行對應了。公司先行墊付得的情況下,建議公司與員工籤訂書面的關於墊付的相關約定,儘可能地規避風險。
一下是我們了解到目前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中適用的幾種方法,與大家進行分享:
方法1:產假前一次性從員工工資中扣除
留意點:企業的風險最小,但對於低工資的員工來說會影響日常生活。
方法2:員工按月以現金形式交給企業
留意點:員工負擔小,但需要很高的配合度、因為對員工來說是一個相對麻煩的方法,所以中途可能會有產生不滿之類的情況。
方法3:產假結束後,員工一次性將錢返還給公司
留意點:企業的風險較大,但員工實際負擔減小。
以上幾種方法各有利弊,我們局的公司可以通過讓員工從1和2中做選擇(員工選擇2之後有可能中途覺得麻煩,則中途也可以轉變為1,即此時讓員工將剩餘的部分一次性交給公司)這樣的方法來處理,這樣的話無論員工選擇哪種,公司都不會面臨過大的風險,而且也給了員工選項,所以更便於運用。
本次是實務方面的話題。由於是與金錢有關的事宜,且是容易發生問題的領域,所以請大家多加留心,如果您有類似問題的存在,歡迎隨時聯繫我們。
立澤祥,您的一站式人力資源服務管家.....感謝您的閱讀
最後,我們吧一句的相關文件一併附上。以供大家參考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六條: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員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並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第七條: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天津市人口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十二條: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單位給予七日護理假,女方所在單位增加生育假(產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產假)的,給予一個月一個月基本工資或者實得工資獎勵。參加生育保險,按照生育保險的規定執行。農村居民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可以參照前款規定,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獎勵。
《關於女職工產假有關問題通知》
二、懷孕的女職工終止妊娠的(含人工終止),其所在單位應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按下列規定的產假:
(一)女職工妊娠不滿12周終止妊娠的,產假15天;
(二)妊娠滿12周至不滿16周終止妊娠的,產假30天
(三)妊娠滿16周至不滿28周終止妊娠的,產假42天
(四)妊娠28周以上終止妊娠的,產假98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