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丨法定的產假98天,增加的產假如何計算工資

2020-12-17 法與言

[ 引言 ]

各省,在保障女性朋友98天產假的基礎上,均又出臺了相應的產假規定,以確保女性朋友能夠得到足夠的休息時間,如山東(60日)、北京(30日)、江蘇(30日)、廣東(80日)。那麼,增加的產假,如何計算工資呢?

[ 基本案情 ]

塗某於2007年11月6日入職公司,於2016年11月19日生育一子,計生情況一欄顯示為「政策內懷孕二胎」。

工資構成:基本工資2100元、勤工獎40元、技能補貼3654元、外宿補貼400元(共計6194元),每月固定扣減養老保險410.24元、醫療保險102.56元、公積金256.40元、失業保險10.15元。平均工資:雙方均在庭審中認可塗美琴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為6145.73元。

2016年10月18日,塗某提交《假期申請表》:請休產假時間為2016年11月7日至2017年3月14日共計128天;2017年3月15日,塗某申請延長產假50天,時間為2017年3月15日至2017年5月3日。公司主張對該份請假單沒有收到,不予確認;但塗某提交的《電子郵件》顯示,2017年3月9日,其通過電子郵件向公司鄧經理提出過需延長產假50天的申請。

[ 某公司主張 ]

塗某的產假在2017年2月12日截止,塗某要求加休80天產假,本公司按照公司規定批准其休30天計劃生育獎勵假(即從2017年2月13日至3月14日),塗某自2017年3月15日後是無批准的自行休假,已視為自動離職,無需支付工資;並主張《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的獎勵假80天為非強制性規範,企業有權選擇。

[ 塗某主張 ]

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其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5月3日仍在產假期間,員工依法享受產假假期的,用人單位應當視為提供正常勞動並支付工資;塗某提交了《深圳市計劃生育證明》、《出生醫學證明》、《電子郵件》、兩份《假期申請表》等證據,主張是在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內生育,已按規定提出產假申請,應當依法享受法定產假

[ 裁判要旨 ]

本院認為,某公司主張未收到塗某2017年3月15日《請休假單》,但塗某已於2017年3月9日通過電子郵件向公司鄧經理提出過需延長產假50天的申請,且某公司對《電子郵件》予以認可。故可以認定公司已收到塗某請求延長請休產假單;塗某在政策內生育二胎符合國家計劃生育的政策,並已按規定提出產假申請。

《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獎勵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產假。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按照該規定,塗某依法應享受法定產假178天,用人單位不得利用內部規定減少員工依據法律、法規規定所享有的權利。

仲裁委認定公司應支付塗某2017年2月1日至5月3日期間產假工資差額9607.81元[(6194元×3月)+(6194元÷21.75天×3天)-7490.57元-(養老保險410.24元+醫療保險102.56元+公積金256.40元、失業保險10.15元)×3個月],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

[ 案件結果 ]

公司向塗某支付2017年2月1日至2017年5月3日期間工資差額9607.81元。

[ 總結 ]

《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五條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六十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七日。增加的產假、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照發,福利待遇不變。《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八條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女職工,按規定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享受生育獎勵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產假十五天。女職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間,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不得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七條 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的基礎上,延長產假三十天,男方享受護理假十五天。前兩款規定的假期視為出勤,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國家法定休假日不計入前兩款規定的假期。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可以給予其他優惠待遇。《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9)》第三十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獎勵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產假。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根據該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98天的基礎上享受增加的產假,增加的產假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在假期內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發放工資。用人單位不得利用內部規定減少員工依據法律、法規規定所享有的權利(包括剋扣產假工資、辭退、視為自離等),否則將面臨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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