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引導、鼓勵舉報人依法向檢察機關舉報公益訴訟案件線索,規範公益訴訟案件線索舉報獎勵工作,加強對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結合撫州檢察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意見所稱公益訴訟案件線索,是指符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和《英雄烈士保護法》等法律規定屬於檢察機關管轄的公益訴訟案件線索,範圍如下:
(一)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
(三)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
(四)其他侵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第三條 舉報人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向人民檢察院舉報,提供公益訴訟案件線索:
(一)來訪舉報(來訪地址:撫州市臨川大道796號撫州市人民檢察院12309檢察服務中心);
(二)來信舉報(信件郵至:江西省撫州市人民檢察院12309檢察服務中心收,郵編344000);
(三)電話舉報(電話撥打:0794-12309,0794-8232000);
(四)網上舉報(登錄12309中國檢察網www.12309.gov.cn,按系統提示完成註冊和相應操作,也可手機下載「檢察12309」APP或者關注「12309中國檢察網」微信公眾號完成以上操作);
舉報人應當客觀真實地反映情況,不得虛假舉報;舉報應提供與舉報內容相應的初步證據材料,如圖片、錄音錄像等。
第四條 對於舉報人提供的公益訴訟案件線索,開展舉報獎勵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屬於撫州市轄區內的案件線索;
(二)屬於法律規定的檢察機關管轄的公益訴訟案件線索;
(三)屬於檢察機關尚未掌握的案件線索;
(四)檢察機關根據舉報案件線索立案後,依法提出檢察建議或提起訴訟。
第五條 以下情形不納入舉報獎勵範圍:
(一)舉報情況事實不清、難以核實,或經核實不存在的;
(二)舉報情況已被納入政府整改範圍的;
(三)舉報情況已被新聞媒體曝光的;
(四)匿名舉報無法查明舉報人真實姓名和聯繫方式的;
(五)其他不宜進行獎勵的情況。
第六條 符合舉報獎勵條件的,由承辦案件的人民檢察院給予榮譽獎勵和獎金獎勵。獎金獎勵每案數額一般為人民幣500—1000元。對產生特別重大影響的案件,在經檢察機關研究後,可以給予不超過人民幣5000元的獎金獎勵。
第七條 獎勵可以由舉報人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請,也可由檢察機關自行決定。檢察機關相關部門應根據舉報線索的性質、情節和舉報線索的價值等綜合因素提出獎勵意見,由檢察長決定。
第八條 對公益訴訟線索舉報人的獎勵,原則上實行一案一獎,在同一案件線索中對舉報人只進行一次獎勵。
兩人以上舉報同一案件線索的,按照下列方式進行獎勵:
(一)同一線索被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
(二)兩個以上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線索的,按一案進行獎勵。
第九條 檢察機關應當保護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財產安全和合法權益,對於舉報信息應當嚴格保密。舉報人因舉報受到打擊報復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供幫助。
第十條 檢察機關相關職能部門應當加強對公益訴訟案件線索舉報獎勵工作的監督。發現舉報獎勵工作中存在弄虛作假等違反規定行為的,應當予以糾正;發現檢察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應當移送駐院紀檢監察組處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撫州市人民檢察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