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內在職人申請去國外從事「博士後」研究或實習的審批辦法
(1)由申請人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報告,說明擬從事「博士後」研究或實習的理由、內容和期限。
(2)所在單位組織專家、教授對所提「博士後」的研究方向或實習的業務範圍進行評議並籤署意見,由該單位領導批准後,按隸屬關係報部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辦理出國審批手續。
(3)去國外從事「博士後」研究或實習所需經費,一般由派出單位解決。
(4)獲準者,其在國外從事「博士後」研究或實習期間,國內工資照發。
2、出國研究生在國外從事「博士後」研究或實習的辦法
(1)出國研究生在國外獲得博士學位後,如需在國外直接從事「博士後」研究或實習,須由本人提前向其國內派出單位和我駐外使、領館提出申請報告,說明擬從事「博士後」研究或實習的理由、內容和期限。
(2)國內派出單位收到申請後,須在三個月以內組織有關專家、教授評議並籤署意見,由單位領導審批後,通過有關駐外使、領館通知申請者。三十月後得不到派出單位答覆的,即由我駐外使、領館審定。
(3)申請者聯繫妥在國外從事「博士後」研究或實習的單位,並收到聘書後,本人應將從事「博士後」研究方向或實習業務範圍、單位和期限等報告國內派出單位和駐外使、領館。其研究課題或實習的業務範圍與原申請批覆不符的,應重新報請審批。
(4)在國外從事「博士後」研究或實習所需一切費用,包括完成「博士後」研究或實習結束後的回國旅費,均由本人自理。
(5)研究生在國外獲得博士學位後,要求轉到第三國從事,「博士後」研究或實習,一般應先回國工作一段時間後,再提出申請。因特殊需要由國外直接轉第三國的,應提前半年提出申請,按隸屬關係報部委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部門批准。
(6)從事國外的「博士後」研究或實習的期限一般為一年至一年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