庫存現金是銀行業金融機構現金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其主要職能是用於滿足銀行客戶提取現金以及銀行本身的日常零星開支等,在發揮銀行體系支付職能、確保經濟社會日常交易正常運行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從現金資產管理理論的角度講,銀行的庫存現金額度越多,其流動性則越強,而盈利性則越差,因此庫存現金的核心經營原則就是保持適度合理的規模。一般來講,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綜合考慮地理位置、經營規模、網點數量、存貸款規模以及客戶貸款、取款需求、金融機具等因素而對庫存現金限額進行合理的核定,以保證正常業務的周轉需要。
但據對大興安嶺地區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抽樣調查顯示,由於目前各銀行機構過度強調風險管理和經濟效益,普遍對其分支機構庫存現金實行嚴格的限額管理,加之現行有關管理辦法又尚未對銀行機構核定庫存現金限額進行明確的規定,因此直接導致了各家銀行庫存現金限額普遍偏低,現金備付率持續處於較低水平。這不僅對流通中人民幣的券別結構、支付能力和流通狀況產生了一定的負面影響,還無形中增加了當地人民銀行發行庫現金存取業務工作量,使人民銀行發行庫出入庫業務風險增大。因此應儘快健全和完善有關管理辦法,提升銀行機構庫存現金管理水平,充分發揮現金業務庫的作用,確保現金供應滿足社會需求。
銀行業金融機構庫存現金限額普遍偏低的主要原因
(一)銀行業金融機構庫存現金限額管理尚缺乏統一明確的細則規定。目前,我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現金管理的法律依據主要包括三項條文,分別是1988年3月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貨幣發行管理制度(試行)》、1988年9月國務院發布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以及2001年12月末中國人民銀行下發的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進一步加強大額現金支付管理的通知》。雖然上述條文明確提出了「人民銀行負責開戶銀行庫存現金管理」、「人民銀行各分支機構應核定當地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的業務庫現金庫存限額」等內容,但並未針對銀行庫存現金限額管理出臺明晰的細則標準,在客觀上直接導致了各銀行機構庫存現金管理缺乏統一的規範化依據。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庫存現金限額管理和核定更側重於滿足指標考核。調查發現,銀行業金融機構均對其分支機構庫存現金限額管理出臺了相應的考核辦法或標準。其中工行、農行等國有商業銀行的考核辦法或標準一般由省級分行制定,地市級分行參照執行或以此為框架形成大同小異的考核體系;龍江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含農村信用社)等地方性銀行則主要由其法人制定考核辦法或標準。如工行根據日均庫存限額超出比例情況對各分支機構進行分檔考核,而後根據不同檔次對超庫存限額單位進行庫存佔比罰息,檔級越高罰息越多,檔級低的則可按照相應檔次給與適當獎勵。建行考核要求主要包括「連續三個工作日內庫存限額不能超過150%;日均現金備付率不超過0.55%;節假日允許庫存上浮一倍」等內容。郵儲銀行則要求「每天監測備付率數值,超過1倍發送預警通知」。總體上來看,各家銀行庫存現金限額管理和核定更側重於指標考核,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著限額核定難以符合現金收付波動大、不足以合理反映市場現金需求等問題。
(三)銀行業金融機構出於成本和風險考慮對庫存現金限額實行嚴格的管理。由於現金對於各家銀行而言屬於無息資產,其保管與整點等相關經營活動都需要承擔一定的費用和風險。因此各家銀行的分支機構出於成本核算考慮,都儘可能地將庫存現金壓至最低水平,導致庫存現金保持合理、充足規模的壓力不斷增大。據對大興安嶺地區各家銀行的粗略估算,庫存現金每增加100萬元,平均每日就會少獲30元左右的利息,同時還將多承擔數元至數十元的保管費用支出。
相關對策建議
(一)出臺庫存現金限額管理指導意見。建議儘快出臺統一的銀行機構庫存現金限額核定指導意見或實施細則,明確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縮短庫存現金限額核定周期,構建綜合考慮通脹率、存貸款規模、地理位置、服務設施、網點數量、承擔其他金融機構在本行開戶任務等因素的動態化現金庫存限額核定和調整量化機制,確保庫存現金有效滿足社會公眾和客戶的支取需求。
(二)優化提高銀行庫存現金管理水平。要求各銀行機構加強管理指導,督促現金庫存管轄行改進不合理的庫存限額核定和指標考核體系。進一步完善本行中心庫之間的現金橫向調劑制度,形成相互保障、流轉順暢的調劑工作機制。同時要求各營業網點合理設置加鈔路線和清機頻率,並適時動態調整加鈔路線,增減加鈔頻率,防止出現支付不足問題,及時應對突發情況。
(三)加強銀行機構庫存現金指導考核。利用人民銀行聯席會議和窗口指導作用,進一步督促商業銀行主動承擔社會責任,共同維護好人民幣的形象和流通狀況。制定現金供應質量、綜合服務考核評價體系,並納入人民銀行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年度綜合評比體系之中。同時進一步發揮好「銀行無線加密預約管理系統」的作用,並通過該系統及時掌握銀行機構庫存現金的結構和數量,指導銀行機構取現業務的券別搭配,促進存取款預約業務的規範化和標準化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