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隱瞞病情要具體看是什麼病情,如果只是一般的病情的話可能只是單純的隱瞞但是如果是涉及到婚姻條件的病情的話就會關係到婚姻效力的問題。下面小編就帶大家了解一下關於婚前隱瞞病情是什麼行為的相關法律問題。希望解答了大家的疑問。
一、婚前隱瞞病情是什麼行為
首先我們要看下對方婚前隱瞞了什麼樣的一個病情,如果是屬於婚姻法第10條第三項之內容即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那麼有可能會被認定為婚姻無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我國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其中就包括了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癒的情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婚前醫學檢查主要針對包括對指定傳染病、嚴重遺傳性疾病、及有關精神病的檢查。
指定傳染病,主要是指愛滋病、淋病、梅毒、麻風病等醫學上認為影響結婚和生育的傳染病。嚴重遺傳性疾病,是指由於遺傳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喪失自主生活能力,後代再現風險高,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
二、結婚的條件
(1)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允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 何第三者加以幹涉。
(2)結婚必須男女方均達到結婚年齡。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二十二周歲,女二十周歲。
(3)結婚必須是雙方均無配偶的。否則就違反一夫一妻制。
(4)雙方不能是三代以內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關於婚前隱瞞病情是什麼行為的相關法律規定。婚前隱瞞病情的情況也要看是什麼病情,只有一些法律規定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才會影響婚姻的效力。希望解答了大家的疑問。如果大家還有什麼問題,可以諮詢律師。
來源: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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