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滋病人能結婚嗎?若當事人刻意隱瞞,婚檢也無用,靠道德約束!

2020-12-19 四哥有法說

愛滋病人能結婚嗎?

估計大多數人認為是不能,更多人從沒有考慮過這個問題,因為大家感覺這病離我們很遙遠。今天,「四哥有法說」通過一個案例解答這些問題,並告訴大家有時不得不防!

一、案例:

這是發生在江蘇某地的真實案件,為尊重當事人,文章中不涉及詳細地名和當事人真實姓名。

2015年7月,江蘇的於先生與馮女士打算結婚。雖說當時婚前強制檢查制度已取消,但兩個人為了生育一個健康的寶寶,還是到當地婦幼保健計劃生育中心進行了婚前檢查。各項檢查均顯示不存在不宜結婚的健康狀況後,兩人便滿心歡喜地領了結婚證。

2016年3月,兩人迎來了愛情結晶,馮女士剖腹產一女。初為人父的於先生高興萬分,但隨即出現的一個狀況又將他打入冰點。他在妻子的手術記錄中看到,馮女士為HIV感染,也就是人們常說的愛滋病。在於先生的追問下,馮女士不得不說出多年的隱私:其中她在婚前就已經知道自己患有此病,還做過引產手術,當地疾病中心也有備案。

於先生經過一番痛苦的掙扎,還是無法勸解自己接受這些事實。在女兒四個月,兩人選擇了協議離婚。短暫的婚姻給於先生帶來了無盡的折磨,結婚花掉家中多年的積蓄不講,自己是否感染此病?女兒雖說讓女方帶走,自己也要承擔撫養義務,女兒是否也會患上此病?(至於男方以及孩子有沒有感染,案例中沒講)每一件事情都是他難以忍受的痛苦。冷靜下來的於先生認為,如果婚檢機構告訴他妻子患有這病,他是絕對不會與她結婚的,如今造成這些的經濟損失和痛苦,都是婚檢機構沒有出妻子是HIV感染者過錯造成的。為此,於先生一紙訴狀將XX市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中心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婚檢機構賠償自己的彩禮損失10萬元以及精神損害賠償2萬元。

法庭上,婚檢機構辯稱,目前的醫學水平對HIV檢查還無法達到100%準確性,馮女士故意隱瞞傳染病接觸史和HIV感染史,嚴重影響婚檢醫生的綜合判斷,愛滋病並非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於先生要求婚檢機構賠償彩禮損失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法律審理後認為,於先生並無充分證據證明婚檢機構對未能檢查出馮女士系HIV感染者存在明顯過錯,也無 法律明確規定愛滋病屬於禁止結婚類疾病,決定是否締結婚姻的關鍵在於男女雙方是否真正有感情,而並非是否患有愛滋病。因此,婚檢機構未能及時檢查出馮女士系HIV感染者,與於先生決定是否與其其締結婚姻、是否交付彩禮、是否造成相應損失均無直接因果關係。根據馮女士生育情況推算,兩人在婚檢機構檢查,女方已懷有身孕。此種情形下再來討論和追究被告婚檢行為是否侵犯原告對其配偶身體是否健康以及是否決定與其配偶結婚的權利,實無意義。綜上,於先生提出的賠償請求於法無據,不予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二、以案釋法:

1、愛滋病人是否是「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婚姻法》第七條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究竟哪些疾病是禁止結婚的,婚姻法中沒有進行規定,有關部門也沒有明確,只能到醫學相關法規中去找依據。

《母嬰保健法》第九條 經婚前醫學檢查,對患指定傳染病在傳染期內或者有關精神病在發病期內的,醫師應當提出醫學意見;準備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暫緩結婚。

從這條規定中可以看出,醫生在婚檢中發現當事人患有愛滋病並在傳染期內,應當提出醫學意見,當事人應當暫緩結婚。這其中,提出醫學意見與暫緩結婚,就屬於法律規定。

《愛滋病防治條例》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愛滋病病人及其家屬。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愛滋病病人及其家屬享有的婚姻、就業、就醫、入學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從以上法律規定上我們可以得出結論,愛滋病病人在傳染期內是「暫緩結婚」的,不在傳染期的可以結婚。

2、婚檢機構有告知義務嗎?

在這個案例中,如果婚檢機構檢測出女方患有愛滋病,能否告訴男方呢?不能!未經本人允許公布患者病情屬於一種違法行為,要承擔不利後果。婚檢機構檢測出愛滋病時,只能告訴當事人,而不能告訴其他人,這也包括結婚對象。《愛滋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愛滋病患者有義務將病情告訴與其有性關係者。告訴不告訴,是愛滋病病人個人的義務。所以,愛滋病患者在婚前檢查時故意隱瞞病史,結婚對象是無法知道實 情的。本案中,即便婚檢機構檢測出女方患有愛滋,也沒有義務告訴男方,若是女方故意隱瞞,也會導致不利後果發生,這也是法院判決要點。

《愛滋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 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公開愛滋病病毒感染者、愛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肖像、病史資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出其具體身份的信息。

3、愛滋病患者隱瞞病史結婚,對方能夠索賠?

在本案中,因為女方故意隱瞞病情,讓男方受到一定的經濟損失、遭遇了痛苦。對此,男方是否可以向女方索賠?向一位愛滋病患者索賠似乎顯得不人道,我們放下道義,只談法律規定吧。從上述規定中我們看出,愛滋病並不是法律禁止結婚疾病,所以於先生與馮女士婚姻是合法有效的。故意隱瞞病情,不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離婚損害賠償四種情形,男方也就無法提出索賠請求。

結束語

出現本案不良後果的原因,是保護愛滋病人隱私與婚姻當事人知情權的衝突,沒能兩全。

我們應當尊重愛滋病病人,尊重她們選擇幸福的權利。在此,作者也呼呼準備結婚的患者朋友,婚前應當向對方如實告知病情,讓對方有所選擇。短暫的隱瞞,是換不來終身幸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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