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病情無法生育 一方起訴離婚被駁回

2020-09-16 白銀市平川區人民法院

經人介紹後相識並結婚,婚後女方因疾病摘除子宮,男方無法接受便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請求。承辦法官法官從實際出發,從感情入手,向原、被告講事實、說道理,最終駁回了原告的離婚請求,挽回了這段脆弱的感情。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嚴某某於2019年3月經人介紹相識後,於2019年5月在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嚴某某曾於2017年2月因患有子宮內膜異位做了子宮內膜異位灶切除術手術,並患有相關後遺症,該疾患治療情況被告並未在婚前如實告知王某某。隨著病情加重,2019年7月夫妻二人赴蘭州某醫院會診,醫院診斷被告嚴某某患有宮頸癌中晚期需要摘除子宮。至此,二人感情發生破裂。王某某認為,原、被告在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雙方已分居一年,且被告在婚前故意隱瞞其患有重大疾病,該疾病導致被告無法生育,雙方已無和好可能,夫妻感情已破裂,便向法院起訴請求判處離婚。

平川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中,準不準予離婚,應該以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本案中王某某與嚴某某結婚時間較短,雙上缺乏必要的溝通與理解。經本院審理查明雙方之間的主要矛盾是因嚴某某的疾病而導致的,因此雙方之間的夫妻感情尚未達到確已破裂的程度,只要雙方冷靜下來,多溝通交流,解開彼此的心結,就能完全建立起一個和諧美好的家庭。嚴某某現患有疾病,正是需要王某某照顧與關心的時候,作為丈夫的王某某此時應主動承擔起相應的扶持責任,這也是緩解雙方矛盾的機會。同時,庭審中,嚴某某辯稱雙方夫妻感情尚好,沒有完全破裂,其不同意離婚。最終,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相關規定,判處不準予王某某與嚴某某離婚。

相關焦點

  • 一方婚前隱瞞精神病史另一方不得以此起訴要求宣告婚姻無效或離婚
    王剛無法接受這個現實,遂將邱潔送至其娘家。此時邱潔經醫院確診已懷孕二個月,暫由娘家照顧、治療,王剛知道這個情況後,拒絕了邱潔娘家要求將邱潔接回的請求,同時打算起訴邱潔,要求法院宣告二人之間的婚姻關係無效,或者要求法院判決其與邱潔離婚。
  • 一方患精神分裂症,另一方起訴離婚...
    精神分裂症,另一方起訴離婚...出院後,由於被告病情反覆發作,其後又被繼續送到肇慶市第三人民醫院進行門診治療。之後由於被告病情反覆發作,其後又多次被送到肇慶市第三人民醫院進行治療,期間共住院27天;出院後,被告又於再次送到肇慶市第三人民醫院進行門診治療。
  • 校園戀人結婚半年妻子患癌,丈夫起訴離婚:女方隱瞞病情騙婚
    沒想到,結婚半年後,妻子查出患有癌症,丈夫不僅不出錢治療,反而起訴離婚。在法律援助律師的幫助下,女方獲得了一定的補償。意外打擊,婚後女子查出患癌小愛(化名)和小文(化名)是大學同學,兩人在大二時就確認了戀愛關係,畢業後兩人都留在大連。三年後,兩人用公積金貸款在大連購買了一套兩居室住房,首付款50萬元是小文父母出的,房證名是小文的。房子裝修後,二人幸福地走入婚姻殿堂。
  • 一方患有精神病,另一方可以起訴離婚嗎?
    婚姻難以維繫起訴請求離婚小剛無奈之下,決定起訴離婚,並表示願意將夫妻共同財產均分與小蘭,《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三條規定,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 婚前隱瞞病情是什麼行為
    婚前隱瞞病情要具體看是什麼病情,如果只是一般的病情的話可能只是單純的隱瞞但是如果是涉及到婚姻條件的病情的話就會關係到婚姻效力的問題。下面小編就帶大家了解一下關於婚前隱瞞病情是什麼行為的相關法律問題。希望解答了大家的疑問。
  • 一方不能生育,能不能成為起訴離婚案件中的法定情形?
    【案情】 很多人都知道夫妻不能生育不是法定離婚情形,但近期麗江市古城區人民法院卻受理了以不能生育起訴離婚的案件:2005年原告和某某與被告木某某經人介紹認識後,於2007年10月8日登記結婚,被告入贅(招親)到原告家生活,婚後不到兩個月雙方即外出一直在上海、江蘇等地打工,因一直未生育子女,導致雙方以相互脾氣性格不和、關心不夠等為由不斷發生矛盾。
  • 吉林首例因夫妻一方隱瞞「B肝」病情 導致婚姻無效
    吉林首例因夫妻一方隱瞞「B肝」病情 導致婚姻無效 2002年5月22日08:12  法制日報   妻子婚前隱瞞患有「B肝」的病情,結果孩子出生後不久夭折
  • 一方起訴不判離,二次起訴一定判離嗎?
    在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形下,雙方無法通過協議達到離婚的目的,只能通過訴訟離婚。生活中,第一次起訴離婚的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法院一般不會判決離婚。6個月後可以再次起訴離婚,那麼,第二次起訴離婚法院是否一定會判離呢?我們通過法院判例來說明。
  • 初次訴訟離婚被駁回,再次起訴法院會怎麼判?
    原告曾以婚前雙方缺乏了解,婚後性格不合、矛盾不斷為由,於2015年6月到法院起訴離婚,經審查後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現原告認為在駁回後的半年間雙方感情並未得到改善,故認為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現再次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以上事實,有當事人當庭陳述、結婚證、常住人口登記表、庭審筆錄等證據證實。
  • 美國結婚,一方在中國,一方在美國,國內離婚還是美國起訴離婚?
    案例中,女方有兩種選擇,可以在中國法院起訴離婚,或者在美國法院起訴離婚,兩種方式的區別如下:(一)在中國法院起訴離婚1、人在國內,方便訴訟,訴訟成本低《最高院關於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第十五條規定「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
  • 男子長期和妻子分居,六次起訴離婚,均被法院駁回
    由於和妻子長期分居,夫妻感情破裂,他已經5次向法院提出離婚,除第一次調解和好的外,另外4次法院均判決未準予離婚。這次已經是第6次了,可法院還是駁回了老韓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結婚之後,徐女士為老韓生育了二子、一女,共三個子女,然而老韓對徐女士卻沒有任何的感情,雖然天天生活在一起,但老韓還是完全沒有「家」的感覺。到是老韓的父母認準了這個兒媳,自從徐女士入了韓家的門,他們就把徐女士當作了自己的女兒,她在韓家的地位遠高於老韓。1979年老韓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那個年代向法院起訴離婚是件天大的事,老韓起訴離婚的事瞬間傳遍了村裡,老韓的父母極力反對。
  • 一方出軌所生的孩子是否可以起訴對方要求返還孩子的撫養費?
    【案例介紹】 葛先生與張小姐於2000年結婚,2003年張小姐懷孕並生育一子。2012年,葛先生無意間發現兒子可能不是自己的親生子,遂帶著兒子偷偷去做了親子鑑定,結果確認張小姐2003年生育的兒子並非自己的親生兒子,張小姐對此也認可。為此,葛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張小姐返還自己10年來撫養兒子所花費的費用人民幣30萬元。
  • 妻子早孕流產,遭遇丈夫起訴離婚要求返還彩禮,法院判決不準離
    如果一方不同意,那麼就需要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但是不是所有的情況,法院都會判決離婚,在哪些情況下,法院會判決不準離婚?【案情簡介】2019年1月,小王與小張相識,2019年3月,小王向小張支付了彩禮15萬,並根據當地習俗,雙方訂婚。
  • 多次起訴離婚被駁回,這次終於有結果了……
    多次起訴離婚被駁回,這次終於有結果了…… 2021-01-04 10:03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夫妻一方「喪失生育能力」,離婚時孩子的撫養權該歸誰?
    在法庭上,趙鑫提出自己的收入是王蘭的兩倍,而且醫生說他已經沒有辦法通過自然受孕的方式生育子女了,因此,孩子的撫養權應該歸他。此時,王蘭提出反駁,她稱自己本身就患有婦科疾病,在做試管嬰兒的過程中身體又受到了損傷,因此也無法生育了。法院針對夫妻兩人無法生育的事實進行了調查,發現夫妻兩人通過自然受孕的方式確實無法生育,但並不是法律規定的喪失生育能力。
  • 隱瞞婚前生育史 被判離婚返彩禮
    2003-12-25 09:20:29        妻子故意隱瞞婚前已與他人非婚生子的事實
  • 法律知識:一方不能生育,法院是否一定會判決離婚?
    段某與丈夫趙某2007年自願登記結婚,婚後雙方一直沒能生育孩子。經醫院檢查,發現趙某患有前列腺疾病,精子成活率低,後經多次治療,一直無法治癒。2013年12月,段某向法院起訴,稱趙某不具備生育能力,剝奪了其做母親的權利,造成夫妻雙方感情破裂,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律師解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認定準予或不準離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依據。
  • 起訴離婚,另一方故意不到場?法院會這麼判!
    法律知識要點:經常有網友經常諮詢,自己想離婚,但對方不同意離婚,通過訴訟方式向法院起訴離婚,但是對方威脅不出庭,不會配合的。如果對方不出庭,不配合離婚訴訟,法院就不能判決離婚嗎?實際上,根本不是這樣的,對方不配合離婚訴訟,反而對原告一方有利,下面筆者說說相關的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
  • 造假騙取婚姻登記,離婚不成又請求撤銷!海口中院駁回起訴
    未達法定婚齡,通過造假材料騙取婚姻登記,因起訴離婚不成,又請求撤銷婚姻登記。近日,海口中院審理陳某訴海口市瓊山區民政局撤銷婚姻登記二審案,因起訴時已超過5年最長起訴期限,法院依法駁回起訴。後雙方生育子女。2019年8月,陳某向瓊山區法院起訴離婚。海口瓊山區法院審理中發現,涉案結婚證登記信息與雙方真實身份信息不符,無法證明其合法婚姻關係,不能作為離婚糾紛審理。陳某遂申請撤訴,法院準予撤訴。後陳某為了達到解除婚姻關係的目的,又向海口美蘭區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瓊山區民政局於1997年作出的涉案婚姻登記。
  • 離婚協議約定女方無需支付撫養費,半年後起訴女方索要,法院:駁回!
    二、雙方婚後生育一男孩,孩子歸男方撫養,女方不承擔撫養費,女方保留探視權。……」 雙方離婚後半年,原告以物價上漲,疫情肆虐,僅靠原告父親一人撫養已無法滿足原告上學、醫療及日常生活開銷為由,要求被告支付撫養費,並訴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