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訴訟離婚被駁回,再次起訴法院會怎麼判?

2020-12-20 張成亮律師

一、案情簡介

原告楊某與被告李某原系同事關係,後認識並發展成戀愛關係,雙方於××××年××月××日登記結婚,××××年××月××日生育一子李某乙。原告曾以婚前雙方缺乏了解,婚後性格不合、矛盾不斷為由,於2015年6月到法院起訴離婚,經審查後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現原告認為在駁回後的半年間雙方感情並未得到改善,故認為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現再次訴至法院要求離婚。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當庭陳述、結婚證、常住人口登記表、庭審筆錄等證據證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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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裁判觀點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起訴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本案原、被告雙方婚前感情基礎尚可,婚後共同生活多年,但因家庭瑣事產生的矛盾沒能及時溝通化解,導致雙方感情逐漸淡漠。

原告曾向法院起訴離婚,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關係仍未能得到改善,應認定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法院應判決準予雙方離婚。關於撫養權問題,被告同意將孩子判歸原告撫養,原告也願意撫養,並表示不需要被告支付撫養費,系其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確認。

最終判決:(一)準予原告楊某與被告李某甲離婚;(二)雙方所生之子李某乙隨原告楊某共同生活,原告楊某自願放棄要求被告李某甲給付撫養費的權利;原告楊某需保障被告李某甲探視李某乙的權利。

最新離婚率統計(數據來源:民政局)

三、律師觀點

江蘇寧聯律師事務所南京鼎力邦律師團隊張成亮律師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離婚訴訟】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第三十七條【離婚後的子女撫養】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原告曾以感情破裂為由於2015年6月向法院提出過離婚,在法院駁回後的半年間雙方感情並未得到改善,應認定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故法院最終判決準予雙方離婚。 關於子女撫養的問題,雙方自願達成協議,並對撫養費亦達成了一致,不違法法律規定,法院予以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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