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快要餓死了,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獵殺、食用珍稀保護動物,如果確實存在緊急避險或沒有期待可能性等責任阻卻事由,是不負刑事責任的。
大熊貓
有人說生命平等,動物不是物,這話從道理上講固然沒錯,但在各國法律中,動物都是參照為物進行管理的,社會現實也要求我們必須這麼做,因為動物不是可以承擔責任的主體。
但很多人把野生動物當成無主財物,認為人人可以取而用之,這是不對的。我國法律明確規定野生動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也就是說,非法獵殺珍稀保護動物損害的公共利益,侵犯的是國家野生動物管理秩序。
東北虎
所謂緊急避險,是針對現實正在發生的危險,為了保護較大的權益,迫不得已損害較小的權益的做法,還不能超出必要限度。這幾個條件同時滿足並不容易。
人的生命權利當然高於國家的財產權利,因此人快要餓死的情況下吃個東北虎、大熊貓、朱䴉、穿山甲都不違法。但前提是真的要餓死了,而不是只是遭到了經濟損失。
有人說,我的雞被猞猁殺了5隻,我都沒法過年了,把猞猁殺了算緊急避險嗎?不算。首先,這不是正在發生的危險;其次,沒有要餓死的現實緊迫性;最後,很難稱得上是「迫不得已」。
朱䴉
有人說,我就住在山裡,不打獵就會餓死,獵殺珍稀動物算緊急避險嗎?也不算,原因和上面的差不多,沒有現實緊迫性,也算不上迫不得已,除非是困在山裡出不來了。
順帶說句,西方國家有的會給一些傳統狩獵民族一部分狩獵配額,如加拿大的因紐特人可以捕鯨,可以獵殺北極熊。而我國都不存在,目前我國立足於國情實行「一刀切」管理,對珍稀保護動物就不存在合法狩獵。
還有人說,我要獵捕野生動物作為中藥材,治病救人,算緊急避險嗎?還是不算。民間偏方缺乏科學論證,現實中根本不存在不吃某種野生動物就會死的情況,沒有一種動物器官那麼神。
白鱀豚
上面幾個例子其實都是涉及經濟利益的,和人的生命權利無關,而私人財產權利當然小於公共利益。正確做法是,改變「靠山吃山」的陋習,現在不是茹毛飲血的原始人時代了,種地、打工,實在不行還可以向國家申請低保,怎麼也不至於餓死;而國家保護動物損害了個人合法權益,可以依法申請國家賠償。
順帶說下,有人說,我就是有血性,哪只動物殺了我的雞,我就是要殺了它報仇,行嗎?也不行。這些人其實還是把動物「人格化」了,法律禁止雙標,動物在法律上就是個「物」,不享受人的權利,自然也不用承擔人的責任。正確做法是,誰的動物傷害了你,你找誰賠,是鄰居寵物你就找鄰居,是保護動物你就找國家。
還有一點就是不能超出必要限度。吃野果能活下去的,就不能殺保護動物;殺一隻保護動物就能活下去的,就不能殺兩隻。
普氏原羚
期待可能性,是指期待一個人守法的可能性;又稱為非難可能性,即過錯的可譴責性。人應該守法,非法獵殺野生動物構成犯罪,但人不吃野生動物就會餓死的情況下,我們根本無法期待他守法。換言之,雖然他的做法觸犯了刑法,但他的行為不具有可譴責性。這點就不再展開說了。
提問者幻想了一個場景,一個要餓死的人,身邊只有「牢底坐穿獸」,比如大熊貓,人吃了熊貓犯罪嗎?答案是不犯罪,構成緊急避險,而且也沒有期待可能性。但通過上面的分析大家可以看到,這種情況在現實中幾乎是不可能存在的。
揚子鱷
在自然界,任何生物都可以利用自己的能力對其他生物予以掠奪,遠古時代的人類就是如此。但現在社會,人類的自然屬性已經大大減弱,更多的靠社會進行管理和調節。一方面,全球範圍內人類是主導者,動物處在被剝削的地位上;另一方面,人類不能再搞「弱肉強食」那一套了,要按社會規則(法律和道德)辦事。
15.2萬閱讀
cv6739738
本文禁止轉載或摘編
本文為我原創
分享至
推薦文章
從生物角度解析:招財貓是是左撇子還是右撇子?
自然 · 946閱讀
如果沒有小行星撞擊地球,哺乳動物能取代恐龍嗎?
自然 · 1萬閱讀
老虎谷真相:送去南非野化的華南虎,何時能回國?
自然 · 629閱讀
進入分區查看更多精彩內容 >
轉發
3
評論
1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