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講堂|微信公眾號引用的圖片是否侵犯他人的著作權?

2021-02-25 昌浩律師

隨著網絡的風靡流行,越來越多的企業、機構開始運營微信公眾號。在微信公眾號發表文章,僅使用文字難免顯得文章過於枯燥。為了使讀者更願意閱讀下去,不少運營者會選擇在文章中引用圖片、表情包等來增添閱讀趣味。那麼,這些引用是否會侵犯他人的著作權呢?

《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和即將於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著作權法》(2020修訂)第三條對著作權法所稱的「作品」定義為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也就是說,並非所有圖片或表情包都能稱之為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只有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有形形式複製的圖片等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一般來說,能夠被微信公眾號使用的圖片等,必然具備能夠以有形形式複製的特徵,因此,判斷微信公眾號引用的圖片是否侵權,主要標準落在了該圖片是否具有獨創性上。

另外,著作權存在權利保護期限,如公民作品的權利保護期限為作者終生及死亡後第50年的12月31日。為了個人學習研究、報導時事新聞、時事性文章、教學研究等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關於圖片侵權的案件,在實務中法院關注的焦點主要在於:1.原告方,即主張被侵權一方是否享有著作權。一般來說,原告方一定會提供其涉案圖片的著作權證明,如《著作權登記證書》、帶有其標識水印的圖片、首次公開發布的時間證明等,除非被告方有相反證據,否則法院通常會據此認定原告享有著作權。但是,以上證據並不能代表圖片具有獨創性,或存在原告享有著作權的相反證據或證據文件存在瑕疵,則法院將會根據具體情況對獨創性進行實質性審查判斷,或對證據進行審查。2.被告方,即侵權方是否具有侵權行為。即被告使用涉案圖片是否為「合理使用」?這裡需要明確的是,合理使用並不等於非營利性使用。事實上,多數微信公眾號文章是以宣傳、推廣為主要目的,但通過微信公眾號實際獲取的利益是多少很難具體化。但是,未因此獲利或使用行為不具有商業目的並不等於不侵權。除非構成《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2020修訂版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合理使用」,否則只要使用了權利人的作品,就屬於侵權行為。

隨著國民對智慧財產權越來越重視,國家對權利人的保護程度也是越來越高,企業運營或宣傳中使用他人圖片或其他智力成果時,也務必要增強自己的侵權意識。

首先,應當提高自身的版權意識,切勿隨意從網上下載照片並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使用;其次,對於他人明確聲明禁止他用、禁止轉載的作品,嚴禁使用;此外,在使用他人作品時,均應符合「合理使用」,不以營利為目的,用於非商業用途,同時指明作者的姓名/名稱和作品的名稱,並不得侵犯他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切勿隨意修改他人作品。需要注意的是,微信公眾號使用他人作品時,常常會加上類似於「轉載侵刪」的聲明,但根據我國《著作權法》、《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關於規範網絡轉載版權秩序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這些所謂的「轉載侵刪」的聲明並不能阻止侵權行為的發生。

律師小貼士


謹慎起見,公眾號的運營者在使用任何他人作品前,應當增強法律意識,杜絕僥倖心理,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糾紛之中。

堅持先獲授權後使用原則,任何圖片只要構成作品,即使是在網絡上看到的圖片作品,使用者都應該徵得著作權人或者合法授權代理人許可才能在經營活動中使用;使用者應根據網站與圖片作者之間是否具有授權協議判斷圖片網站是否享有正規合法的授權,網絡上的圖片加水印不是該圖片享有著作權的唯一判斷;即使是超過權利保護期的圖片作品,也應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應在使用圖片時標註署名或來源,不惡意塗改。這樣使用他人圖片才不會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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