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客戶解答分析侵犯著作權罪

2021-01-07 李曉明律師

一、分析客戶疑問。

有一個客戶他是涉及侵犯軟體著作權的犯罪,然後現在是被公安機關拘留的,就想知道後面的這個流程大概是怎麼樣的,公安機關偵查多久然後就會去檢察院,還是說公安機關偵查完了之後就去法院,這個中間的時間和步驟大概是怎麼樣的?

二、 刑事案件流程。

刑事案件涉及辦案機關多、時間長、步驟複雜。舉個例子簡單說一下,1月1日被刑事拘留,大概37天逮捕即2月7日,再偵查2-7個月才送檢察院,一般2個月送檢察院即4月7日,必須經過檢察院階段審查起訴,時間為1個月或者1個半月,一般1個半月移送法院即5月22日,對於複雜類案件,檢察院會退回公安補充偵查一次或者兩次,本案侵佔著作權肯定屬於複雜類案件,按照退回一次多2個半月來看,即8月7日才到法院,再法院一般3個月出判決即到了11月7日,算是比較快的速度了都10個月過去了,如果時間耗得再長一些呢,現在很多涉及經濟金額的案件都1年半到2年才一審結束,假如不服一審判決,還要二審,流程還要往下走,時間就更長。

三、 律師工作步驟。

刑事案件全流程跟進案件的辯護工作簡況包括:

公安機關偵查階段,第一次看守所會見當事人,和公安機關溝通案情,提交《取保候審申請書》,提交《公安階段的辯護意見》,向公安機關預審部門提交《建議不予呈捕法律意見書》,向檢察院偵查監督批捕部門提交《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見書》;

重點中的重點,黃金37天的第31-37天是檢察院是否批捕的7天,也是辯護律師的工作重心,檢察院不批捕之後的取保候審成功率相對來說是比較大的。

案件到了檢察院審查起訴階段,第二次看守所會見當事人,查閱複印案件材料,針對案件材料發表法律意見,與檢察院溝通,提交《取保候審申請書/羈押必要性審查法律意見書》,提交《檢察院階段的辯護意見》;

案件到了法院審判階段,第三次看守所會見當事人,查閱複印檢察院辦案過程中產生的案件材料,針對案件材料發表法律意見,與法院溝通,提交《法院階段辯護意見》,開庭前第四次看守所會見當事人,對當事人進行開庭前輔導,告知當事人開庭流程及其注意事項,參加開庭,當庭發表《辯護意見/辯護詞》,開庭後發表《庭後補充辯護意見》,接收一審判決書,幫助當事人和家屬分析判決書。

關於會見次數,最普通的案件也最少需要四次看守所會見當事人,當然,也可以根據案件難易複雜程度,在刑事委託合同中與家屬和當事人約定每個月會見一次當事人或者每半個月會見一次當事人,可靈活處理,隨時安排。

四、涉及到的刑法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七節 侵犯智慧財產權罪

第二百一十七條【侵犯著作權罪】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十、將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修改為:「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文字作品、音樂、美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體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未經表演者許可,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

(五)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製品等採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

五、罪名的大概理解。

1,對於侵犯智慧財產權類罪下的罪名,之前假冒註冊商標罪、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製造銷售非法製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罪、侵犯商業秘密罪都辦理過,唯獨沒有辦理過侵犯著作權罪,一是以前侵犯著作權罪很少,二是以前的重心一直在打假。前幾天剛出來的樂拼案,看到新聞,連律師同行都感嘆到,樂拼有自己的商標有自己的品牌,怎麼就是侵犯著作權罪,還判這麼重。

2,隨著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臺,雖然今天還沒開始施行,但看到國家對智慧財產權的重視,對侵犯著作權罪打擊力度的增大,刑期就做出了調整,處罰也變重了,原先還可以判6個月以下拘役,現在直接有期徒刑6個月起步,涉案金額巨大或者情節特別嚴重的,從原先的三到七年變成三到十年。

3,違法所得3萬或者涉案金額5萬就夠罪,違法所得15萬或者涉案金額25萬就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處罰確實很重。

4,現在只知道是涉軟體的侵犯著作權罪,不知道是具體什麼情節的案件,目前只能用之前辦理過的打假類智慧財產權犯罪和遊戲外掛、爬蟲、內置腳本等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思路去分析解答。

5,如果有需要,可以約面談。

六、其他可能涉及到的相關法律規定。

3,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通知 公通字〔2008〕36號

第二十六條[侵犯著作權案(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 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或者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或者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違法所得數額三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數額五萬元以上的;

(三)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複製品數量合計五百張(份)以上的;

(四)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複製品數量合計五百張(份)以上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以刊登收費廣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情形,屬於本條規定的「以營利為目的」。

本條規定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是指沒有得到著作權人授權或者偽造、塗改著作權人授權許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權許可範圍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複製發行」,包括複製、發行或者既複製又發行的行為。

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他人製作的錄音錄像製品的行為,應當視為本條規定的「複製發行」。

侵權產品的持有人通過廣告、徵訂等方式推銷侵權產品的,屬於本條規定的「發行"。

本條規定的「非法經營數額」,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侵犯智慧財產權行為過程中,製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製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侵權產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04〕19號

第五條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違法所得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嚴重情節」,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複製品數量合計在一千張(份)以上的;

(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以營利為目的,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所列侵犯著作權行為之一,違法所得數額在十五萬元以上的,屬於「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的;

(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複製品數量合計在五千張(份)以上的;

(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

第十一條以刊登收費廣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情形,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以營利為目的」。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是指沒有得到著作權人授權或者偽造、塗改著作權人授權許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權許可範圍的情形。

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的行為,應當視為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複製發行」。

第十四條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犯著作權犯罪,又銷售該侵權複製品,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的規定,以侵犯著作權罪定罪處罰。

實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侵犯著作權犯罪,又銷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權複製品,構成犯罪的,應當實行數罪併罰。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法釋〔2007〕6號

第一條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複製品數量合計在五百張(份)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有其他嚴重情節」;複製品數量在二千五百張(份)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第二條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侵犯著作權罪中的「複製發行」,包括複製、發行或者既複製又發行的行為。

侵權產品的持有人通過廣告、徵訂等方式推銷侵權產品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發行」。

非法出版、複製、發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權構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權罪定罪處罰。

第三條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符合刑法規定的緩刑條件的,依法適用緩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適用緩刑:

(一)因侵犯智慧財產權被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後,再次侵犯智慧財產權構成犯罪的;

(二)不具有悔罪表現的;

(三)拒不交出違法所得的;

(四)其他不宜適用緩刑的情形。

第四條對於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違法所得、非法經營數額、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社會危害性等情節,依法判處罰金。罰金數額一般在違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經營數額的50%以上一倍以下確定。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法釋〔2011〕3號

十、關於侵犯著作權犯罪案件「以營利為目的」的認定問題

除銷售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營利為目的」:

(一)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費廣告、捆綁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

(二)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傳的侵權作品,在網站或者網頁上提供刊登收費廣告服務,直接或者間接收取費用的;

(三)以會員制方式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他人作品,收取會員註冊費或者其他費用的;

(四)其他利用他人作品牟利的情形。

十一、關於侵犯著作權犯罪案件「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認定問題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一般應當依據著作權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國家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著作權認證機構出具的涉案作品版權認證文書,或者證明出版者、複製發行者偽造、塗改授權許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權許可範圍的證據,結合其他證據綜合予以認定。

在涉案作品種類眾多且權利人分散的案件中,上述證據確實難以一一取得,但有證據證明涉案複製品系非法出版、複製發行的,且出版者、複製發行者不能提供獲得著作權人許可的相關證明材料的,可以認定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是,有證據證明權利人放棄權利、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或者著作權保護期限已經屆滿的除外。

十二、關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發行」的認定及相關問題

「發行」,包括總發行、批發、零售、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以及出租、展銷等活動。

非法出版、複製、發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權構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權罪定罪處罰,不認定為非法經營罪等其他犯罪。

十三、關於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侵權作品行為的定罪處罰標準問題

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他人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美術、攝影、錄像作品、錄音錄像製品、計算機軟體及其他作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

(一)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二)傳播他人作品的數量合計在五百件(部)以上的;

(三)傳播他人作品的實際被點擊數達到五萬次以上的;

(四)以會員制方式傳播他人作品,註冊會員達到一千人以上的;

(五)數額或者數量雖未達到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標準,但分別達到其中兩項以上標準一半以上的;

(六)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數額或者數量達到前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五倍以上的,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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