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以營利為目的,自2016年5月起租用雲伺服器架設「平民解析」網站,招攬吳某、丁某、單某等人(均另案處理)成為其網站會員並提供在線視頻解析服務。
王某在未經優酷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愛奇藝科技有限公司等(下稱「優酷公司」「愛奇藝公司」等)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根據其會員提出的獲取真實視頻地址的具體需求,針對優酷公司、愛奇藝公司等著作權人設置的視頻作品技術保護措施,調整、優化視頻解析程序,從而可以繞開保護措施非法獲取視頻作品的真實播放地址,再由其會員通過各自盜版視頻網站以深度連結方式向用戶提供在線播放服務。
在此期間,王某通過收取解析服務費用,以及在部分視頻頁面設置廣告並收取費用的方式營利,非法經營數額合計人民幣62萬餘元。經查,由王某解析的可供播放的盜版影視作品合計7萬餘部。
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王某被法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2萬元。王某沒有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案件評析
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在於定案路徑,即王某為盜版視頻網站提供視頻解析服務的行為,是侵犯著作權中的「複製發行」行為還是「複製發行」的幫助行為?
王某的行為難以單獨認定為「複製發行」。根據刑法第217條、2004年兩高《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1條的規定,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作品的行為,視為侵犯著作權罪中的「複製發行」。根據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信息網絡傳播權是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因此,王某的行為是否成立侵犯著作權罪中的「複製發行」,取決於其是否向公眾提供作品。
本案中,王某提供的是視頻解析技術,並沒有提供涉案的視頻作品,雖然下遊涉案人員利用王某提供的技術設置深度連結,但王某並沒有直接實施或參與後續的設鏈行為。因此,無法認定王某實施了「複製發行」行為。
應對王某以侵犯著作權罪的共犯認定。根據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15條規定:
明知他人實施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或者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代收費、費用結算等服務的,以侵犯智慧財產權犯罪的共犯論處。
王某的行為可能與網際網路接入等行為性質不同,但從上述司法解釋條文分析,「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絡存儲空間、通訊傳輸通道」應當理解為信息網絡方面的幫助行為,而且該司法解釋條文中的「等服務」也說明沒有窮盡選項。王某的視頻解析服務與前述服務的屬性相似、作用相近,結合其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將其認定為侵犯著作權犯罪的共犯並無法理阻礙。
刑法遵循的是主客觀相統一原則,需對王某主觀明知、具體行為模式綜合分析,才能最終認定其是否成立侵犯著作權罪的共犯。
根據著作權法第48條,《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4條、第18條,有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作權人設置的技術保護措施的侵權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在現有一般司法實踐中,如果行為人明知其所連結的作品侵權,同時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實施連結的,情節嚴重的應考慮予以刑事規制。
首先,確認王某實施了規避技術措施的行為。
王某的視頻解析原理主要是:針對正版視頻網站的防盜鏈系統,由「平民解析」程序設計、運行算法「欺騙」該系統,使系統誤以為解析程序相關操作請求是有視頻網絡會員權限的請求,從而獲取到真實的視頻播放地址。這一系列行為是由王某通過操控、更新「平民解析」程序工具完成的。同時經司法鑑定,也可以證實經「平民解析」站點處理後,盜版視頻網站獲取的視頻地址可以直接進行視頻播放、下載。
王某的技術手段、解析算法使得盜版網站獲取了大量原本無法獲取的視頻真實地址,實質上增加、擴張了作品的傳播數量和範圍。
王某和他的視頻解析工具本身不直接提供作品也不面對觀眾,但王某的視頻解析服務事實上是大量盜版網站賴以生存、發展的技術基礎,可以說是為盜版網站「向公眾傳播作品」提供了積極幫助。
其次,確認王某與「通過信息網絡傳播」的盜版網站經營者具有共同故意。
如上所述,王某的行為難以單獨認定向公眾傳播作品,但現有證據證實王某對接20餘個盜版網站經營者,其對於相關盜版網站非法傳播視頻作品具有明知、放任的故意,並且也從傳播行為中直接獲益。
王某與盜版網站站長之間的共同故意具有特殊性,是一種明顯的「一對多」模式,王某並沒有直接參與盜版網站有關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犯罪行為,但就本案中王某與眾多盜版網站經營者的聊天記錄等證據可知,其作為有一定經驗的網絡技術從業人員,對於要求獲取真實視頻地址的需求用途,雖然沒有表示出明確的認知,但可以推定是一種默示的明知,同時王某的供述也始終穩定,表明自己知道向其提出視頻解析需求的均是盜版視頻網站經營者。
綜上,在主觀方面,王某與盜版網站經營者具有非法傳播作品的共同故意,在客觀方面提供了規避技術保護措施的服務,根據主客觀相統一原則,應當以侵犯著作權罪的共犯論處。
(作者:上海檢察三分院孫秀麗 吳曉峰 發表自檢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