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販賣侵權複製音像製品,40歲的周某日前被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據了解,這起案件也是北京市法院首次以「侵犯著作權罪」追究販賣盜版光碟行為,以往此類行為一般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刑事責任。
2004年3月,周某和朋友一起共同投資建立了北京五洲友誼音像中心,並取得了音像製品經營許可證。但是,從2006年12月到2007年12月期間,周某的北京五洲友誼音像中心卻一直在銷售盜版光碟。
2007年12月15日,當周某正在向顧客兜售盜版DVD光碟時,被當場抓獲。在周的音像店內,公安機關共起獲DVD光碟近1.1萬張,經鑑定,其中849張為侵權複製音像製品,其餘均為非法出版物。
4月25日上午,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周某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行其影視作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宣判後,主審此案的法官告訴記者,在以往審理販賣盜版光碟案件中,往往都是以非法經營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而根據去年4月實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出臺的《關於辦理侵犯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非法出版、複製、發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權構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權罪定罪處罰。」同時,該司法解釋中,降低了販賣盜版光碟行為的量刑門檻,規定複製品數量合計在500張(份)以上的,即屬於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的「有其他嚴重情節」,量刑範圍應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若複製品數量在2500張(份)以上,則將被處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之前的司法實踐中,只有涉案的複製品數量在1500張以上,才可能以非法經營罪被追究刑事責任。與過去相比,以侵犯著作權罪追究販賣盜版光碟行為更有利於打擊盜版、營造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社會氛圍,促進智慧財產權的保護。
同時,法官還指出,對於販賣盜版光碟的行為要以侵犯著作權罪論罪,必須要有著作權方面的相關證據。在本案中,北京市版權局向司法機關出具鑑定結論,證實其中849張光碟為侵犯著作權的複製音像製品,則成為了定罪的關鍵依據。
李松 黃潔 王麗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