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幼兒園收費的問題科普
費用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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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項目
幼兒園收費項目統一為:保育教育費(寄宿制幼兒園保育教育費含住宿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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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標準
公辦幼兒園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民辦幼兒園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一)保育教育費
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收費標準對應幼兒園不同等級即示範園、省一級、市一級、區一級、規範園和未評級,同時根據教育行政部門對幼兒園等級管理的變化相應調整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收費機制。
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收費標準見下表
註:財政撥款類幼兒園含財政全額核撥的公辦幼兒園和財政核補的公辦幼兒園
全日制公辦幼兒園幼兒每天正常在園保教時間為8: 00至 16:30。各級公辦幼兒園在寒暑假、周六、周日及國家規定的公眾假期繼續對在園幼兒提供保育教育的,保育教育費可在平時收費標準基礎上上浮50%
(二)服務性收費
服務性收費是指幼兒園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任務外,向在園幼兒提供可供家長選擇的服務而產生的費用。包括:
1. 夥食費(含營養餐點)
按月預收,只能用於支付與幼兒膳食有關的食物費用,不得用於支付其他間接費用。幼兒園應於次月15日前向家長公布夥食費收支情況,學期末(轉、退園幼兒在 離園時)將結餘部分全部退還幼兒家長。
2. 託管費
全日制幼兒園接受家長委託,在周一至周五閉園 後的16:30至19:00期間對在園幼兒提供託管服務的,公辦幼兒 園可收取託管費10元/人 天,其中16:30至17:00免收託管費。
3. 校車費
按實際發生的費用收取。
(三)代收費
代收費是指幼兒園為方便在園幼兒的教育和生活或為完成 正常保育教育任務而產生的、由幼兒園統一代為支付並由幼兒家長負擔的費用。包括:
1. 生活用品費。生活用品費是指實行統一管理的幼兒園為幼兒集中代購被褥、園服、洗漱用具等收取的費用。
2. 外出活動費。按實際發生費用統一收取並支付。
3. 體檢費。按照衛生部門規定統一組織在園幼兒定期體檢,可按實代收體檢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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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原則
1.各級各類幼兒園保育教育費調整標準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辦法」。本文中「新生」指每年秋季入園的幼兒以及轉來的插班生;其餘幼兒為「老生」,兩類幼兒分別按其註冊入園當年園方公布的收費標準執行。保育教育費按月收取,幼兒園不得預收保育教育費。在學期、假期交叉月份中,按平時保育教育費和假期保育教育費分別計收。
2.服務性收費必須遵循幼兒家長自願、據實結算的原則,不得營利。幼兒園可根據幼兒實際需要按月收取服務性收費,在園時間不足月的,以幼兒在園天數計收。
3.代收費項目可集中預收,實行定期公布(每學期期末前)據實結算、多退少補。
4.除本通知規定的保育教育費、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外, 不得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和興趣班等為由,另外收取費用;不得收取與入園掛鈎的捐資助學費、借讀費、贊助費等;嚴禁收取「報名費」 「入園資料費」「營養費」「建園費」「管理費」 「接送卡費」 「育兒報刊費」及各種形式的押金、備用金等。對不按照本通知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收費的,或違反規定巧立名目亂收費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嚴肅查處。
5.財政撥款類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寄宿制幼兒園保育教育費含住宿費)全額上繳財政,納入財政專戶管理,項目名稱與《國家定項目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目錄清單》保持一致,為「公辦幼兒園保育費、住宿費」。服務性收費,財政撥款類幼兒園除夥食費、校車費等據實列支的收費外其餘收費扣除相關稅費後上繳 財政,納入財政一般公共預算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
6.民辦幼兒園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收費標準根據其辦園成本、辦園質量、群眾承受能力和市場供求關係等因素合理 制定,應保持學年內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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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費原則
1. 學期與假期交叉月份,保育教育費執行學期內標準
幼兒當月在園天數不足當月法定工作日數一半(含一半,取整天數,下同)的,收取當月一半保育教育費;幼兒在園天數超過當月法定工作日數一半的,全額收取當月保育教育費。由於放假、 請假、轉學、退學、插班等原因幼兒當月在園天數不足4天(含 4天)的,按保育教育費繳費額的80%退還;超過4天但不足當月法定工作日數一半(含一半)的,按保育教育費繳費額的50% 退還;超過當月法定工作日數一半的,不退還所繳保育教育費。
2.因園方原因造成停課的,幼兒園應按實際天數退還保育教育費。
3. 因幼兒園刊登、散發虛假招生簡章(廣告)或其他違 反國家規定的行為造成幼兒退園的,幼兒園應全額退還所繳保育教育費,造成幼兒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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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公示制度
各級各類幼兒園應在顯著位置通過設立公示欄、公示牌、公示牆等形式,向社會公示幼兒園辦園性質、定價方式、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金額、收費依據等相關內容。在招生簡章或招生 信息中,必須寫明幼兒園辦園性質、辦學條件、定價方式、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減免規定或者其他救助辦法。幼兒園必須嚴格按照公示的收費標準實施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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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費臺帳制度
各級各類幼兒園實行收費臺帳制度,於每年3月底前向所在區教育主管部門報送上一年度收費情況,區教育主管部門匯總後 報區價格主管部門。各區教育、價格主管部門定期在政府網站集 中公示轄區內幼兒園收費標準。
7
成本核算制度
健全公辦幼兒園辦園成本定期核算制度。每三至五年對公辦幼兒園辦園成本進行核算,按照非義務教育階段家庭合理分擔教育成本的原則,在統籌考慮政府投入、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辦園成本和群眾承受能力等基礎上,對公辦幼兒園收費標準進行適當調整。民辦幼兒園按年度定期向家長公開辦園成本,接受主管部門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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