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關於北海市直及轄區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收費標準調整方案(徵求意見稿)的公示。
為完善學前教育成本分擔機制,促進北海市公辦幼兒園持續健康發展,保障社會對學前教育服務的需求,北海市委聯合市教育局、財政局研究起草了《北海市直及轄區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收費標準調整方案(徵求意見稿)》。為公開、公平、公正、合理調整(核定)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收費標準,現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公示時間7天,自2020年7月15日起至2020年7月22日止。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如有意見建議,可在公示期內通過電子郵件或信件(以郵戳日期為準)向市發改委反映。
意見反饋郵箱:2126623428@qq.com
郵寄地址:北海市長青東路90號北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商品價格和收費管理科
郵編:536000
為完善學前教育成本分擔機制,促進市直及轄區公辦幼兒園持續健康發展,保障幼兒及家長對學前教育服務的需求,根據《自治區黨委 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發<關於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範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桂發〔2019〕10號)的精神和《廣西壯族自治區物價局 財政廳 教育廳關於加強我區公辦中小學和幼兒園收費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桂價費〔2017〕 84號)、《廣西壯族自治區定價目錄》(桂價綜〔2018〕25號)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對北海市直及轄區公辦幼兒園保育教育費(以下簡稱「保教費」)收費標準進行適當調整,方案如下:
一、調整範圍
全市公辦幼兒園。
二、按幼兒園等級、類型制定保教費收費標準並分兩步調整
第一步:2020年秋季學期起執行下列標準:
第二步:綜合考慮幼兒園辦園成本、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幼兒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從2021年秋季學期起執行下列標準:
三、有關規定
對於3周歲以下幼兒,保教費收費標準在以上保教費收費標準基礎上上浮,幅度不超過30%。
以上收費標準為最高限價,在最高限價幅度內,各幼兒園(分園)可根據辦園條件、成本等因素制定本園保教費收費標準,報市發改、財政、教育主管部門告知性備案並公示後執行。今後,每隔三年根據辦園成本、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幼兒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變化情況適時調整。
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幼兒、孤兒和殘疾幼兒,應酌情減免收取保教費,減免幅度為10%-30%,由各園在減免幅度內自行出臺相應辦法和標準並報市發改、財政、教育主管部門備案。建檔立卡貧困戶幼兒減免辦法按國家和自治區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四、加強幼兒園收費監管
(一)幼兒園可向幼兒家長收取保教費和夥食費。夥食費屬於代收費,按學期預收,全部用於幼兒膳食,期末據實結算並向家長公示,多退少補。
幼兒園收取的其他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按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除上述收費外,未經批准,幼兒園不得向家長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幼兒園不得收取書本費。
(二)幼兒保教費按學期收取,每個學期按5個月計算,不得跨學期預收。幼兒繳費入園後,因故中途轉(退)園,幼兒園應根據幼兒實際在園時間,按月計算清退剩餘的保教費。當月15日(含)前轉(退)園的,按半個月計收保教費,當月15日(不含)後轉(退)園的,按一個月計收保教費。
(三)幼兒園不得以開辦(或與社會培訓機構合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課後培訓班和親子班等特色教育為名另外收取培訓費用,不得以任何名義收取與幼兒入園掛鈎的贊助費、捐資助學費、建校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費用。
(四)基於幼兒園及家長雙方自願,幼兒園在寒、暑假期間向幼兒開放的,保教費採取按日收取的辦法,具體按幼兒申請留園的天數計算。留園期間保教費日收費標準可在正常保教費日收費標準(按月收費標準除以22天計算)基礎上最高上浮不超過60%。幼兒留園期間因個人原因請假的不退還保教費。
(五)幼兒園應嚴格執行收費公示制度,在招生簡章、收費場所等公示具體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依據、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實施收費時,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或監製的財政票據,收費收入按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並自覺接受發改、財政、教育、市場監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根據北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綜合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