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徵房屋按房地合一價值補償後,不再對土地使用權另行補償

2020-12-01 萍鄉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情】王某建有一幢四層房屋,已取得該幢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及該處房屋所在土地的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證。因棚戶區改造,政府需徵收王某的房屋和土地,遂委託某房地產評估公司對王某房屋價值進行了評估,評估報告載明房屋評估價為住宅(店面)房地合一市場價值。房屋評估後,王某與當地房屋徵收管理辦公室按照評估報告的項目、面積、標準及金額籤訂了《棚戶區改造項目房屋徵收與補償協議》,並確定了補償金額。徵收補償協議籤訂後,王某領取了相應的補償款。現王某認為其已辦證的國有出讓土地未予補償,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確認政府未對其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進行補償的行為違法,並判令政府對其進行補償。

【分歧】針對本案王某是否有權要求對其國有出讓土地使用權另行補償的問題,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故王某在獲取房屋補償的同時,還有權取得土地使用權補償。

第二種意見認為,被徵房屋已按房地合一市場價值進行了評估補償,同時也就對房屋下國有土地使用權進行了補償,王某要求另行補償的主張不能得到支持。

【評析】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我國實行房地一體原則,即土地使用權和土地上房屋等建築物和附著物的所有權,歸屬於同一主體。房地一體原則下,對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處分應當同時進行。行政機關徵收國有土地上房屋,主要目的並非取得被徵房屋本身,而在於獲得被徵收房屋範圍內的土地。故,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除補償房屋本身價值外,還應當補償國有土地使用權價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被徵收房屋價值是指被徵收房屋及其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在正常交易情況下,由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評估時點自願進行交易的金額,但不考慮被徵收房屋租賃、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響。」該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被徵收房屋價值評估應當考慮被徵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結構、新舊程度、建築面積以及佔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徵收房屋價值的因素。」 本案中,王某被徵收的房屋為國有土地上房屋,根據評估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房屋評估價值為房地合一市場價值,也即該價值已包含土地使用權價值在內。政府根據評估報告確定的房屋評估價值與王某籤訂補償協議,並按補償協議履行了相應補償義務,其已對王某享有的房屋所有權及土地使用權進行了補償,故王某要求對其土地使用權另行補償的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支持。本案依法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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