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姆取走老人生前存款,並以「贈與」為由不返還,繼承人如何要回

2020-08-28 道多律師事務所

承辦律師 江蘇道多律師事務所律師 董馨

【成功案例入選理由】 法理清晰,庭審技巧發揮得當,有效駁斥對方當事人的狡辯,依法維護我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基本案情】 甲的父親丙年事已高、行動不便,因病住院後,僱用保姆乙照顧其日常生活,後丙在醫院去世。在丙住院期間,乙未經丙的許可,擅自將丙存於銀行的存款N萬元取出佔為己有。

甲在清理父親丙的遺物時,發現乙擅自取走丙的存款,遂要求乙歸還該款項。但是乙拒絕歸還。

甲報警,乙向公安機關稱,自己與丙系情侶關係,其在丙住院期間所取的N萬元款項,是丙贈與給自己的。公安機關遂認定本案為民事糾紛,建議甲、乙通過法院處理。

另,丙多年前與甲的母親離婚後,未再婚。丙共有子女三人,即甲的姐姐、甲、甲的妹妹。丙去世後,三繼承人辦理了繼承公證,公證內容為丙的遺產由甲繼承,甲的姐姐、妹妹放棄繼承。

甲希望乙能夠儘快返還其從丙帳戶中取走的N萬元存款,多次與乙溝通,但是乙認為自己年紀大了,甲不能把自己怎麼樣,因此,無論甲如何溝通,乙均拒絕返還款項。

甲向其他律師諮詢,其他律師認為:第一,根據法律規定,現金贈與,一般以交付現金為贈與完成。所以,在乙已經取得該筆存款的情況下,如果乙堅持該筆存款是丙對乙的贈與,甲在法理上是不佔優勢的。第二,因為乙年事已高,即使甲贏得這場官司,如果乙不能自願履行法院的判決,法院對乙採取強制措施的可能性也不大。

為此,甲十分苦惱,向我們諮詢是否可以依法儘快收回該款項。

【我們對本案的分析意見及工作方法】 我們認為,因為乙在丙住院期間取出丙的存款N萬元佔為己有,是毫無爭議的事實,所以,本案在事實方面,是非常清晰的。

問題是,乙自稱該筆存款是丙對乙的贈與依法能否成立。如果成立,甲無權要求乙返還該筆存款;如果不成立,則乙必須向甲返還該筆存款。

至於法院是否會因乙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而對乙採取強制措施的問題,尚不是甲目前應該考慮的問題。因為,這個問題,是在落實了乙必須向甲返還該筆存款後才能處理的問題。如果甲無權要求乙返還該筆存款,那麼就根本談不到這個問題。

但是,法律是嚴肅的,是不可挑戰的,這應該是甲依法維權必須樹立的理念。如果缺乏這一理念,依法維權就沒有意義了。

甲同意我們的分析意見,委託我們的律師,依法處理這個問題。

具體承辦本案的董馨律師認為,要落實該筆存款是不是丙對乙的贈與問題,我們需要分清楚「贈與」與「贈予」的區別,然後才能依法破解乙的狡辯。

「贈與」是贈與人與受贈人之間在達成贈與合意的情況下,實施的一種雙方契約(合同)行為。

因此,在「贈與」法律關係中,贈與合意是最基礎的,在此基礎上才會有「贈與契約(合同)」,最後才會有財物轉移之法律內容。

沒有贈與的合意,贈與法律關係是不能成立的。而贈與法律關係一旦成立,對「贈與契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來說,契約(合同)是需要得到履行的。也就是說,贈與法律關係一旦成立,除非贈與人依法撤銷贈,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物,或受贈人不接受贈與物,都是違背「贈與契約(合同)」的。

而「贈予」是指財物所有人交付財物給接受人,接受人可以選擇接受或不接受的行為。

由此可見,「贈與」是一種契約(合同)法律關係,據此法律關係,除非贈與人依法撤銷贈與,贈與人是不能不交付贈與物的,受贈人是不能不接受贈與物的。

而「贈予」則不一樣,只有接受人選擇接受,才能導致「贈予」法律關係構成。如果接受人選擇不接受,「贈予」就不能構成。

所以,「贈與」與「贈予」的區別在於,具體法律關係的構成,是以有贈與合意的「契約(合同)」作為基礎,還是以行為人的行為作為基礎。


本案中,由於存款所有人丙已經死亡,丙名下的該筆存款目前由乙實際控制,所以,乙如果不能合法的將該筆存款的佔有環節,依法銜接起來,甲就有權要求乙返還該筆存款。

董馨律師認為,根據本案的案情,如果甲決定向法院起訴,要求乙返還該筆存款,甲應該在起訴以後採取攻勢,要求乙就能夠將該筆存款的佔有環節依法銜接起來的問題,履行舉證責任。然後,再在乙履行舉證責任以後,依法佔據有利的訴訟優勢。

甲充分同意董馨律師的分析意見,委託董馨律師向法院起訴,依法要求乙返還該筆存款。

本案的庭審過程中,乙依然堅持自己與丙系情侶關係,該筆存款是丙贈與給自己的觀點。

為此,董馨律師首先向法庭提出,丙是在因病住院後,才僱用保姆乙照顧其日常生活的,後丙在醫院去世。因此,乙辯稱,丙在住院期間,與其形成情侶關係,是與客觀實際吻合不起來的。所以,對乙關於自己與丙系情侶關係的辯解,自己認為沒有答辯的必要。

然後,董馨律師向乙解釋了什麼叫贈與合意,什麼叫「贈與契約(合同)」法律關係,要求乙回答,乙是根據其和丙之間存在贈與合意,而與其之間形成「贈與契約(合同)」法律關係,然後才從銀行取走該筆存款的,還是丙直接把該筆存款或存單交給乙的這個問題。

因為乙明知自己和丙之間不存在贈與合意,所以,乙回答,自己聽不懂這些法律問題,反正就是一點,這筆存款是丙給自己的,自己是不會返還給甲的。

於是,董馨律師向本案的主審法官提出,由於在公安機關以及剛才的庭審過程中,乙一直堅持「贈與」這一法律概念,並以此為自己佔有該筆存款的理由,所以,乙現在推說自己完全不懂法律,是不誠實的。乙必須回答乙是根據其和丙之間存在贈與合意,而與其之間形成「贈與契約(合同)」法律關係,然後才從銀行取走該筆存款的,還是丙直接把該筆存款或存單交給乙的這個問題。

本案的主審法官採納了董馨律師的建議。

面對這個問題,由於乙根本無法舉證證明自己和丙之間存在贈與合意繼而形成「贈與契約(合同)」法律關係,乙遂繼續以自己不懂法律為由,堅持該筆存款因為丙已經給了自己,所以就是自己的觀點。

對此,董馨律師向法庭提出,既然乙根本無法舉證證明自己和丙之間存在贈與合意繼而形成「贈與契約(合同)」法律關係,那麼,依法就可以認定,丙和乙之間不存在「贈與契約(合同)」法律關係。所以,針對該筆存款乙能不能合法佔有的問題,下面乙就應該舉證證明丙是怎樣把該筆存款「贈予」交付給乙的問題。

由於乙是在丙住院期間,也就是丙在世時從銀行取走該筆存款的,且事實上丙就根本沒有過把該筆存款贈予給乙的意思表示,所以,乙在無法舉證證明丙是怎樣把該筆存款「贈予」交付給自己的這個問題之情況下,乙突然改變了話題,不再堅持該筆存款是丙贈與自己的觀點,提出了該筆存款是自己受丙委託取出的,已經全部用於丙住院期間的花費的觀點。

面對乙這一突然改變的觀點,董馨律師向法庭提出了以下幾點意見:

第一,根據乙在公安機關以及剛才的庭審過程中,一直堅持「贈與」的法律概念,現在又引用「委託」這一法律概念的行為表現,對於乙是不是像她自己所說的那樣,對法律一無所知,自己不發表評價,可由法庭依法予以甄別。

第二,乙既然主張其從丙銀行帳戶中取出的N萬元存款,已經全部用於丙住院期間的花費,乙起碼應該說明這N萬元款項都用於丙的哪些項目花費、具體花費的大概數額是多少。

但是,乙只能含糊地回答出該筆存款已經用於丙的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等項目,對具體的花費明細,完全說不清楚。於是,乙便擺出自己年事已高,隨便法院怎麼處理的態度。

董馨律師適時的向法庭出示了丙的三個子女提供的,由她們支付的、丙在醫院的花費明細。

面對這些證據,乙還想狡辯,本案主審法官明確告知乙,在法庭信口雌黃情節嚴重的,是要承擔虛假陳述之法律責任的。

董馨律師乘勢向法庭提出,甲認為,乙作為丙住院期的照顧其日常生活的保姆,在丙去世後,甲等對其給予一定的經濟報答,不是不可考慮的。但是,利用丙住院,將丙的存款擅自取出佔為己有,這是甲等不能容忍的。

本案的主審法官認為,董馨律師要求乙舉證的請求,是合法的。乙在法庭前言不搭後語的行為是很不嚴肅的;乙雖然年歲已高,但是,認為年歲已高就可以無視法律,這是非法的幻想;甲的態度,是合情合理的。主審法官詢問乙願意不願通過調解的方式處理本案。

乙表示願意通過調解的方式處理本案。

【案件處理結果】 經法院主持調解,甲和乙達成調解協議,乙同意分期向甲返還該筆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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