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不贊同遺囑繼承高於法定繼承,法定繼承是法律規定的繼承人必須應當享有的權利,而遺囑繼承則包含很多不確定因素,有損法定繼承人的權利,其存在的弊病應當引起重視。
有媒體報導,某地某小保母伺候一位老人,在老人臨終時,老人給小保母寫了一份遺囑,將自己所有的財產贈給小保母,並且有公證處公證人員到現場作了公證.
老人的女兒不服公證處的公證,故將其告上法庭,要求撤消其公證,二審敗訴.可見,老人的女兒將要喪失其法定的繼承權.
這已不是個案,類似的情況早已有媒體報導過.看來此情況大有擴張之勢.那麼,是誰剝奪了子女們的繼承權?保母?公證處?子女們的父母?法院?
保母說了;那是我的勞動所得,我應該得到那筆遺產.公證處說了;我們是依法公證,沒有過錯.子女們的父母說了;晚年是保姆陪他們度過的,遺產就該給保姆。法院說了;按照法律規定.
那麼,法律是怎樣規定的呢?繼承法第五條規定;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什麼是法定繼承?法定繼承是指繼承人的範圍、順序、繼承份額、遺產分配以及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代位繼承、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遺產分割前死亡的轉繼承均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的繼承方式。
主要特徵: 1、法定繼承以一定的人身關係為基礎。 2、法定繼承中的繼承人的範圍、順序及遺產份額的分配原則都由法律直接規定.
在這裡,筆者單就法定繼承問題談一點個人看法;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這是一條法定的義務,無論是子女還是父母都要依照法律規定履行義務.
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有些父母(以離婚者居多)不顧子女之年幼,不顧法律之規定,不顧良心之譴責,棄子女而去之.當那些被遺棄的子女們含辛茹苦地長大成人,立業成家後,一些一無所有的老人們回來了,回來找他的子女們要求養老.
更有甚者,一些沒找著子女的老人們,竟然找到媒體或一些熱心腸的人們來幫助他們四處查找.找到兒女們後,不管兒女們對遺棄他們的父母有多大的怨恨,多大的不願意,都要拿出錢來資助老人,或留下老人養老送終.
不然的話,就要由法院來強制你去履行義務.這是為什麼?這就是法律規定的兒女必須有贍養老人的義務,具有法定性,強制性.
然而,當兒女們被規定必須對老人履行贍養義務的同時,他們應當享有的權利也必須得到保障,這就是憲法裡規定的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既然義務是法定的,必須履行.那麼,權利也是法定的,應當享有.父母總不能沒錢時找兒女,有錢時給外人?
繼承法第七條規定;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繼承人才能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如果子女們不具備上述條件,他們的法定的繼承權就不應當被剝奪.即使要剝奪某個子女的繼承權,也應當有一定的法律程序.或由受遺贈人以遺囑為依據,向法院申請,先剝奪其子女的繼承權,然後再依照遺囑接受其遺產.
或由立遺囑人在去世前,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剝奪其某個子女的繼承權,由法院裁定後,才能立遺囑,將自己的財產贈給外人.
一個人的繼承權,既然由法律來規定,也應當通過法律程序來剝奪.一個行將就木的老人,一個普通公民,居然把一個人享有的法定的繼承權通過立遺囑方式給輕易地剝奪了,是不是有點太草率了?
當然,一個人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這也是法律規定的.但是,這個處分權是有條件的,那就是;財產處分人必需具有民事行為能力,財產的處分符合法律規定,財產的來源具有合法性.
當一個人在立遺囑時,沒有考慮到法定繼承人的利益,沒有顧及到法定繼承人的權利時,這個遺囑就應當認為不具有合法性.
我國繼承法有以下一些原則:
⑴實行繼承權男女平等的原則;
⑵保護公民個人財產所有權和其他合法權益的原則;
⑶養老育幼、團結互助的原則;
⑷繼承人權利和義務相一致的原則;
⑸對於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實行限定繼承的原則。
法定繼承人享有法定的繼承權,這個權利和他所承擔的義務具有互補性,一致性,是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的.
在法定繼承人沒有違反繼承法有關規定情況下,在法定繼承人沒有主動放棄其繼承權情況下,立遺囑人是不應當將其所有財產贈給外人的.除非他腦子有病或其行為能力受到了限制.
兒女不能因遠離父母,探望父母的機會少而認為是不孝.他們也要生活,也要工作.他們即使有機會請假回家探親,其時間也是有限的.正是因為有了保母的存在,子女們才能安心地在外地工作.
每個子女都不可能永遠地留在父母身邊,只要他們經常地打電話回來,或寫信回來告之他們的平安,掌握父母的生活狀況,健康狀況,及時地給予經濟上的支持和精神上的安撫,就是在盡孝。
如果老人在沒去世之前,在健康情況下,不是以遺囑形式將其財產處分給保母的,其子女也許無權幹涉.
但以立遺囑形式將其財產遺贈給保母,那就涉及到法定繼承問題了.享有法定繼承權的子女們有權對父母的遺產主張權利,有權對老人的遺囑提出質疑.
在老人病重情況下,在其子女不在身邊情況下,他所立的遺囑是否是他的真實的意思表示值得懷疑.這樣的遺囑,不排除保母有誘惑的嫌疑,不排除保姆有脅迫的嫌疑,不排除保姆與某些人勾結,謀取老人財產的嫌疑……。
有些清醒的老人,儘管在病前對保母有過承諾,他死後他的財產給她繼承,那是希望保姆能好好地照顧他。但在背著保姆寫遺囑時也許反悔,會考慮到其子女的利益問題.
如果保母在場,看著老人寫遺囑,老人是不敢毀諾的,他絕對會擔心以後保母不會再好好地伺候他,他只好當著保母的面,表達他的誠意了.這裡的誠意是否有被脅迫的意思是很值得懷疑的.
還有一個問題,就是老太太先於老爺子駕鶴西去,她在天有靈,決不可能讓其丈夫把她的一半財產遺贈給一個和她毫不相干的女人。
應該有規定,老爺子只能處分屬於他自己那一部分財產給保姆,已故去的老伴的財產還應當以法定繼承方式來繼承,保姆沒有份額。
在將全部財產處分給外人時,夫妻一方一定要尊重另一方的遺願,給法定繼承人留有一定的份額.除非法定繼承人具備了繼承法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喪失了繼承權,或自願放棄繼承權.否則,立遺囑人無權剝奪其法定繼承人的財產繼承權
鑑於上述原因,應當對照顧老人的保姆立下規矩,凡是子女不在身邊的老人,其保姆多拿工資可以,接受老人的部分贈予可以。但不能與老人結婚,不能接受老人遺囑。保姆照顧老人是一種職業,既然是職業就該有職業道德,遵守職業上的規矩。
保姆對老人盡心盡力,那是她應盡的義務。以感情為由,與老人結婚,以孝道為由接受老人遺囑,都違背了做保姆的職業道德。該規避的必須規避,何況年歲大的老人所立的遺囑不一定是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
在關照老人方面,應當給伺候老人的保姆立法,即《保姆法》,既不讓老人受到虐待,也不能讓老人的子女在財產繼承方面受到威脅。
保姆是一種職業,職業就該有職業的道德,職業的規定。在涉及老人財產方面,保姆應當迴避,既不能干涉,也不能謀取。
應當規定,伺候老人的保姆,不準與被伺候的老人結婚,也不準做老人的「兒子女兒」,多拿工資可以,與被伺候老人子女爭財產不可以。
對於一些半糊塗的老人,應以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來對待,他所立的遺囑不具有法律效力。在兒女沒有喪失繼承權等情況下,老人無權剝奪兒女們的繼承權。
即使是清醒的老人,也不能任其胡為。什麼感情獨立,婚姻自由。老人與保姆根本就不是一個層次,是服務與被服務的關係,想找寄託可以,但不能取保姆為妻。
若不如此,那些企圖利用伺候老人的機會,套取老人的感情,並以感情到位,結婚為名佔有老人財產的欲望必將得逞,兒女們應當繼承的權利也必將會受到極大的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