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多賣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法院判了!

2020-12-25 騰訊網

案件詳情

2011年,家住重慶市南川區的王某因房屋被拆遷,獲得安置還房一套。

2011年6月

王某與楊某籤訂房屋買賣合同,將尚未動工的該還房以198000元的價格賣給楊某,約定分三期支付房款,楊某當場支付第一期房款。

2014年3月

王某隱瞞房屋已經出售的事實,以258150元的價格將房屋再次賣給許某,收取了許某房款218150元,約定房屋產權過戶後付清餘款。

2016年9月

王某以190000的價格將房屋再次賣給謝某,收取謝某購房款 150000 元,約定交房和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後付清餘款。

2016年10月

王某通過中介公司再次以206520元的價格將房屋賣給張某,收取了張某房款人民幣186520元,約定房產證下發後付清餘款。

王某在收取了許某、謝某、張某等人的購房款後就將款項通過ATM機分次取出或用於pos機消費等。

2019年,該安置還房到了接房時間,被騙四人因不能接房便先後將王某起訴至重慶市南川區人民法院。南川法院於2019年10月判決王某將房屋交付給楊某。同月,被害人許某向公安機關報警,後王某被抓獲。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王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隱瞞房屋已經出售的事實,多次與他人籤訂房屋買賣合同,騙取他人財物人民幣654670元,實際收取人民幣55467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責令被告人王某退賠被害人許某某、謝某某、張某某經濟損失共計554670元。

「一房二賣」中合同詐騙罪與民事欺詐的不同之處在於,構成民事欺詐的賣房人主觀上是為了獲取更高利潤,並無非法佔有他人購房款的意圖,而構成合同詐騙罪的賣房人必須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購房款的意圖。因此,合同詐騙罪與民事欺詐的根本區別在於是否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民事欺詐與刑事詐騙的重要區別就是看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如何認定「非法佔有的目的」?

1、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結合審判實踐經驗,對「非法佔有的目的」可從以下方面把握:

行為人在籤訂合同時是否有實際履行能力

行為人是否採用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詐手段

行為人在籤訂合同後是否如約履行合同或為履行合同積極努力

行為人對於對方給付的財物如何處置

行為人未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原因

行為人在違約後的表現等

如果行為人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故意誇大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騙取對方當事人的信任與自己籤訂合同,合同籤訂後又不積極努力地去避免對方經濟損失,就應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2、本案中,在客觀方面,王某在將房屋出賣給買主楊某之後,隱瞞房屋已經出售的事實又與其他3位買主又籤訂《協議》,讓買主信以為真,從而「自願」地將部分購房款支付給王某導致上當受騙,欺騙特徵明顯。王某存在隱瞞了房屋已出售的事實,在客觀上實施了欺騙行為。

3、王某在主觀上非法佔有目的明顯。王某在收取未取得房屋的三位買主的554670元購房款後,在明知房屋已出賣的情況下,理應積極退款並進行補救,如支付違約金或利息等,然而卻將款項進行肆意揮霍,非法佔有目的很明顯,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所有權,數額巨大,所以應當認定王某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

來源:南川法院

相關焦點

  • 一房二賣,不好意思,你可能已經涉嫌合同詐騙罪
    2019年05月16日,南京市高淳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118刑初114號刑事判決,依據該刑事判決載明的內容,孔某甲一房二賣構成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要知道,一房二賣在現實中那可是太普遍了,尤其是房價上漲的時候,一些房主惡意毀前約、籤新約,幾家歡喜幾家愁。那這些房主都構成合同詐騙嗎?那我們先來看一下這個案件中的孔某甲是怎麼個一房二賣,是個性,還是共性。
  • 冒用他人名義籤訂合同,是否會構成合同詐騙罪
    籤訂合同時除了對合同本身的內容進行探討,對合同的籤訂人也要仔細衡量,看對方是否有使合同生效的的權限。那遇到冒充他人名義籤合同的情況怎麼處理呢?冒用他人名義籤訂合同,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法院判決】 冒用他人名義籤訂合同,構成合同詐騙罪
  • 南川法院|以案釋法:男子「一房四賣」是民事欺詐還是刑事詐騙?
    南川法院|以案釋法:男子「一房四賣」是民事欺詐還是刑事詐騙?2019年,該安置還房到了接房時間,被騙四人因不能接房便先後將王某起訴至南川法院,南川法院於2019年10月判決王某將房屋交付給楊某。同月,被害人許某向公安機關報警,後王某被抓獲。
  • 將盜竊財物質押他人變現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
    2016-05-10 09:57:52 | 來源:中國法院網江西法院 | 作者:餘敏章
  • 假冒他人名義籤訂合同應承擔什麼責任?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籤訂合同的;法院判決以下為本案在最高法院審理階段,裁判文書中「本院認為」部分就該問題的論述:一、武漢新華夏公司、胡家偉等人是否冒用福建新華夏公司名義籤訂涉案相關合同文件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2011年4月9日,旨新公司作為乙方籤訂的《鋼材購銷合同》中,載明合同甲方為武漢新華夏公司
  • 「比亞迪」廣告門事件,李娟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
    而如果李娟使用了偽造的公司公章對外籤訂合同,此行為並不會構成偽造公司印章,可能構成合同詐騙罪,但是合同詐騙罪本身還有嚴格的入罪門檻,後文將詳述。因此,確認李娟是否構成該罪的關鍵,在於這些印章到底是不是李娟製作的,目前還需要進一步的調查。相信經偵的進一步調查會有明確的答案。李娟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
  • 騙取合同標的物用於經營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籤訂合同時要確定合同標的物,包括標的物的種類、數量、質量要求等,那麼騙取合同標的物用於經營會不會構成合同詐騙罪的下面由李家有律師為您進行相關解答:一、騙取合同標的物用於經營是否構成合同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籤訂虛假合同等方式,騙取合同標的物用於經營活動的,騙取財物數額達到較大以上的,構成合同詐騙罪。
  • 以案釋法:「一房二賣」中刑事詐騙與民事欺詐的區分
    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近年來,隨著商品房價格的不斷升高,「一房二賣」現象在房產交易中屢見不鮮。賣方將同一套房屋先後出賣給兩個買受人,並分別與二人籤訂房屋買賣合同,但「一房」怎能「二賣」?由此引發了一系列法律問題和社會問題。「一房二賣」屬於合同詐騙犯罪還是民事欺詐,兩者應如何區分,在司法實務中爭議較大。
  • 男子賣房"腳踏四船"獲刑13年 遇到"一房多賣"如何維權?
    最終,晉某因合同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開發商一房多賣 業主掄錘搶房一房多賣就是房東把房子同時出售給多個買家,但是房子只有一套,最後只能給一個人交付房產和辦理過戶手續,其餘買家就會遭受損失。無論是新房還是二手房,都有可能會產生這種情況。
  • 合同詐騙罪無罪案例:不符合合同詐騙罪法定構成要件的,無罪
    原判認為,被告人魏麒仁身為聖榮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聖榮公司的名義,在籤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騙取合同對方當事人1300萬元人民幣,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應予以懲處。但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魏麒仁個人犯罪及罪名不當,應予以更正。
  • 一房多賣的物權歸屬及法律後果
    一、【何謂一房多賣】一房多賣,也叫一房數賣,是指出賣人在籤訂房屋買賣合同後又將同一房屋出賣給他人。由於房價的變化,出賣人抵擋不住高房價的誘惑,或因其他原因,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將同一套房子出賣給多個買受人,近幾年來此類案件的數量呈現出持續上漲的趨勢。那麼一房多賣合同的合同效力、物權歸屬及法律後果是如何規定的?
  • 最高法法官: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如何區分(精讀)
    (60個無罪案例)合同詐騙罪爭議多無罪率高(8個最新無罪判例)合同詐騙罪的八類裁判規則(上);合同詐騙罪八類裁判規則(下)合同詐騙罪與普通詐騙罪的區別——以最高法指導案例為研究藍本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的區別要點與適用衝突把握作者:劉曉虎(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
  • 論「一房兩賣」中第二合同的效力
    >確認一房兩賣中的第二合同的效力,關涉基本的法律邏輯和法理構造,在物權與債權嚴格區分的理論模式下,指向特定物的債權並不對所有權造成些許影響。 這些顯見的矛盾不必多言,具有重要討論價值的是「一房二賣」中的第二個合同的效力問題。依邏輯,既言「一房二賣」,就必然存在兩個買賣合同——這兩個合同都是成立的。為了使問題的討論趨於深人,首先須對其範圍作一限定。
  • 保險詐騙罪最高定刑輕於詐騙罪、合同詐騙罪的思考
    通俗理解,將詐騙罪、合同詐騙罪與保險詐騙罪的關係概括為:詐騙罪是一般法,合同詐騙罪是詐騙罪的特殊法(作為刑法特別關注而單列的詐騙類型,特別保護合同方面的誠信),保險詐騙罪又是合同詐騙罪的特殊法(刑法為保障保險法施行而特殊單列的合同詐騙類型,因為保險都需要籤訂合同)。在騙保數額較小、損失較小或者說騙保行為應判15年以下有期徒刑時,我們定保險詐騙罪,並無問題,因為:符合特殊法優於一般法的基本法理。
  • 公司詐騙罪員工怎麼判,跟員工有關嗎
    即在籤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利用合同手段,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究竟是個人合同詐騙罪還是單位合同詐騙罪,並不以是否用單位名義籤訂、履行合同為區分標誌,而應當從單位犯罪的犯罪意志的整體性和利益歸屬的團體性把握。
  • 合同詐騙罪行為類型的邊緣問題
    顯然,甲、乙對丙構成合同詐騙罪的共犯,其中,甲對丙採用了重複擔保方式,且該重複擔保行為對合同詐騙既遂起到了重要作用。那麼,超出抵押物價值重複擔保是否屬於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作擔保呢? 《刑法》第193條規定了貸款詐騙罪,貸款必須籤訂書面合同,因此應當認為,貸款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是特別關係。
  • 「獨孤九劍」——律師辦理合同詐騙罪案件有效辯護的技能與技巧
    如果你不老實說出來,你就還有一個包庇罪,兩個罪加在一起,就是數罪併罰,起碼判10年以上,到時候你老婆和孩子誰來管?你的父母誰來管?」(3)偵:「不說我們就整材料,讓法院多判你幾年喲。」(4)偵:「手拿材料展示:XXX人的筆錄在這裡呢,你看他都說你收了xx錢。」
  • 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的區分
    :一是不能簡單以有無合同為標準來區分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二是不能簡單以「籤訂合同+騙取財物」為標準來判斷構成合同詐騙罪。無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劍、張加路、劉凱結夥詐騙他人財物,其中,被告人吳劍、張加路詐騙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劉凱詐騙數額巨大,均已構成詐騙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吳劍、張加路結夥偽造國家機關證件,其行為均已構成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吳劍、張加路一人犯數罪,應實行數罪併罰。
  • 虛構事實籤訂合同,可能構成合同詐騙罪!
    (因楊文博是掛靠陝西軍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該工程處對外沒有合同籤訂權)楊文博與湘鑫公司談好此項目後,由湘鑫公司先在合同書上加蓋好該公司的合同章,然後,由楊文博找陝西軍集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負責人孫從旺加蓋該新疆分公司的合同章。
  • 以出售楊浦低價房為由詐騙多人,男子一房四賣騙取上千萬獲刑13年
    東方網記者劉理11月17日報導:打著「低價房」的旗號,上海一男子晉某以低於市場價近一半的價格吸引多名受害人。通過一房四賣的手法,騙取購房款1000多萬元。近日,經虹口區檢察院提起公訴後,虹口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晉某有期徒刑13年。2018年,負債纍纍的晉某在多個售房中介處將自己位於楊浦區的一戶住宅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