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詳情
2011年,家住重慶市南川區的王某因房屋被拆遷,獲得安置還房一套。
2011年6月
王某與楊某籤訂房屋買賣合同,將尚未動工的該還房以198000元的價格賣給楊某,約定分三期支付房款,楊某當場支付第一期房款。
2014年3月
王某隱瞞房屋已經出售的事實,以258150元的價格將房屋再次賣給許某,收取了許某房款218150元,約定房屋產權過戶後付清餘款。
2016年9月
王某以190000的價格將房屋再次賣給謝某,收取謝某購房款 150000 元,約定交房和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後付清餘款。
2016年10月
王某通過中介公司再次以206520元的價格將房屋賣給張某,收取了張某房款人民幣186520元,約定房產證下發後付清餘款。
王某在收取了許某、謝某、張某等人的購房款後就將款項通過ATM機分次取出或用於pos機消費等。
2019年,該安置還房到了接房時間,被騙四人因不能接房便先後將王某起訴至重慶市南川區人民法院。南川法院於2019年10月判決王某將房屋交付給楊某。同月,被害人許某向公安機關報警,後王某被抓獲。
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王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隱瞞房屋已經出售的事實,多次與他人籤訂房屋買賣合同,騙取他人財物人民幣654670元,實際收取人民幣554670元,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責令被告人王某退賠被害人許某某、謝某某、張某某經濟損失共計554670元。
「一房二賣」中合同詐騙罪與民事欺詐的不同之處在於,構成民事欺詐的賣房人主觀上是為了獲取更高利潤,並無非法佔有他人購房款的意圖,而構成合同詐騙罪的賣房人必須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購房款的意圖。因此,合同詐騙罪與民事欺詐的根本區別在於是否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民事欺詐與刑事詐騙的重要區別就是看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問
如何認定「非法佔有的目的」?
1、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和結合審判實踐經驗,對「非法佔有的目的」可從以下方面把握:
一
行為人在籤訂合同時是否有實際履行能力
二
行為人是否採用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欺詐手段
三
行為人在籤訂合同後是否如約履行合同或為履行合同積極努力
四
行為人對於對方給付的財物如何處置
五
行為人未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原因
六
行為人在違約後的表現等
如果行為人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故意誇大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騙取對方當事人的信任與自己籤訂合同,合同籤訂後又不積極努力地去避免對方經濟損失,就應認定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
2、本案中,在客觀方面,王某在將房屋出賣給買主楊某之後,隱瞞房屋已經出售的事實又與其他3位買主又籤訂《協議》,讓買主信以為真,從而「自願」地將部分購房款支付給王某導致上當受騙,欺騙特徵明顯。王某存在隱瞞了房屋已出售的事實,在客觀上實施了欺騙行為。
3、王某在主觀上非法佔有目的明顯。王某在收取未取得房屋的三位買主的554670元購房款後,在明知房屋已出賣的情況下,理應積極退款並進行補救,如支付違約金或利息等,然而卻將款項進行肆意揮霍,非法佔有目的很明顯,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所有權,數額巨大,所以應當認定王某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
來源:南川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