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05月16日,南京市高淳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118刑初114號刑事判決,依據該刑事判決載明的內容,孔某甲一房二賣構成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要知道,一房二賣在現實中那可是太普遍了,尤其是房價上漲的時候,一些房主惡意毀前約、籤新約,幾家歡喜幾家愁。那這些房主都構成合同詐騙嗎?
那我們先來看一下這個案件中的孔某甲是怎麼個一房二賣,是個性,還是共性。
根據(2019)蘇0118刑初114號刑事判決載明的內容:
第一次交易:孔某甲為償還高利貸,於2017年1月份將其名下坐落於南京市高淳區××鎮××小區××期××幢××單元××室的拆遷安置房1套以人民幣近35萬元的價格出售給李先生,李先生付給孔某甲前期購房款25萬元,孔某甲也將房屋鑰匙交付給了李先生,孔某甲私自了保留了一把鑰匙。
孔某甲拿到25萬元後,均用來償還高利貸,但仍未清償完畢,高利貸人員又緊緊相逼,孔某甲於是想再賣一次房屋。
第二次交易:2018年4月份,孔某甲再次將房屋以35萬元的價格又一次出售給了孔某乙,同樣收取了前期購房款25萬元,也將25萬元償還了高利貸。
之後,孔某乙實際佔有房屋並進行裝修。李先生知曉後,曾試圖阻止孔某乙裝修。後孔某甲與李先生達成協議,孔某甲承諾返還李先生25萬元購房款,但因未能按期兌現,終釀成苦果。
就本案為何構成詐騙,該案的主審法官也給出了答覆:
「一房二賣」是指房屋所有人將同一房屋先後出賣給不同的買受人。出賣人往往已經收取了二個買受人部分或者全部購房款,而事實上卻不可能同時滿足所有買受人的購房需要。在判斷「一房二賣」是否為合同詐騙時,要滿足詐騙犯罪的構成要件,即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對方(受騙人)產生錯誤認識——對方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或第三者處分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害。
那麼,本案與我們常見的一房二賣有什麼區別呢?
履行能力不一樣:孔某甲在本案中不具備履行能力,非但不能交付房屋,連李先生支付的購房款都無法退還,這一情況,孔某甲在籤約時就是明確知曉的;而我們常見的一房二賣,多是為了賺取更多的房屋價款,雖然也存在不能交付房屋的情形,但基本不存在無法退還購房款的情形。主觀動機不一樣:孔某甲的主觀意圖很明顯,根本就沒打算還錢,拿到李先生的購房款,填高利貸的坑,給李先生挖了一個坑,或許是認為李先生應該沒有高利貸逼得那麼緊吧;而我們常見的一房二賣,主觀意圖其實就是因為房屋漲價了,想多掙點錢。
其實,無論構不構成刑事犯罪,「一房二賣」始終是一種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是受世人唾棄的行為,我們應當堅決抵制這種行為。
遇到這種情況時,我們要及時通過司法途徑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讓失信人得到一毛的便宜,甚至要讓其承擔相應的責任。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籤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籤訂合同的;(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籤訂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