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人民權益。作為「社會生活的百科全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範各類民事主體的各種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涉及社會和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從打擊刑事犯罪到實現法律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統一角度看,民法典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對合同詐騙罪犯罪主體的認定
合同詐騙罪的犯罪主體可以是個人或者單位,單位犯本罪必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單位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對該單位在對外交往中的詐騙行為是明知的,默許或指使的;二是非法所得歸單位所有或基本歸單位所有。據不完全統計,司法辦案中,合同詐騙罪的犯罪主體為個人的佔85%以上,只有少部分的犯罪主體是單位。
實際辦案中,犯罪主體是個人還是單位,從刑法角度看,只存在於定罪量刑的區別,但從民法角度看,犯罪主體是單位會直接影響到公司的生產經營和合同履約,認定合同詐騙罪的合同必然存在欺詐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無效合同遵照無效合同處理。因此,合同詐騙罪通常多是「刑民交叉」案件。辦理「刑民交叉」案件的基本原則是刑事和民事部分按照各自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辦理。但筆者認為,「刑民交叉」案件雖然在辦理過程中按照各自路徑辦理,也應該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統一,需要具備兼顧思維。
民法典對合同效力部分的修改
我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民法典在總則部分從「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的角度對合同效力進行了闡述。合同行為是一種典型的民事法律行為,合同要具備效力,首先要滿足它本身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正常效力,民法典第143條強調,民事法律行為有效必須要滿足「意思表示真實」這一前提條件,第144條、146條、153條、154條明確了合同無效的5種法定事由,第148條、149條、150條對通過欺詐、脅迫方式訂立的合同規定為可撤銷合同,不再是無效合同。民法典賦予了受欺詐一方的請求權,如不撤銷合同,此類合同仍然具有正式合同效力,需要繼續履行,體現民法典根據現有市場經濟的發展狀況做了更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選擇,將民法的契約精神在更大範圍上進行貫徹,也是「法無禁止即自由」在更深層次上的體現。
民法典對社會效益的作用
打擊刑事犯罪、嚴懲犯罪利益既得者,維護正義,追求最大的法律價值,可能會犧牲一部分經濟效益、損失部分資源等,但民法典可以有效增補其社會效益。
比如,有這樣一起案例:B公司向某銀行借款200萬元,找到具有擔保資質的A公司提供擔保。雙方籤訂委託擔保合同,並約定由A公司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後A公司與該銀行籤訂保證合同,並約定當A公司出現違約等事由,該銀行有權直接對A公司帳戶內的錢進行直接劃撥用以清償B公司的債務。該銀行按照合同約定發放了200萬元貸款,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涉嫌合同詐騙罪被立案偵查。案件偵辦期間,該銀行直接劃撥A公司帳戶資金償還了B公司貸款本息。B公司和該銀行的借款合同到底有效還是無效,學者有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該借款合同無效,構成合同詐騙罪的合同是存在欺詐行為的,符合合同法第52條中認定合同無效的情形之一。第二種意見認為,該借款合同有效,銀行是與B公司籤訂的借款合同,而不是與上述法定代表人籤訂,B公司並非犯罪主體,因此不能影響雙方籤訂合同的效力。
從民法典立法角度看,筆者認為借款合同應該有效。第一,合同詐騙罪的犯罪主體包括個人和單位,認定合同詐騙罪的犯罪主體為個人時,從民法角度看,它可以給公司一個清理內部管理積弊的契機,有利於公司繼續生產經營,創造更多的社會效益,因此,認定借款合同有效是合理的。第二,按照民法典對合同效力的規定,此類存在欺詐的合同不再是必然的無效合同,受欺詐方不應以公司個人的犯罪情況為依據,而應理智分析借款公司的還款能力,而後選擇是否撤銷合同。另外,假如借款合同被撤銷,擔保合同就失去了擔保的意義,也就相應失去了成立的條件,也就不能成為違約的事由。因此,無論合同是否被撤銷,銀行都不應該直接判定A公司違約,進而劃扣A公司的帳戶資金。民法典對合同效力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鼓勵交易。由此可見,借款合同能有效促進A和B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
民法典對社會效益的維護,具有強大的約束力。在這個意義上,刑法與民法典是相輔相成的,都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這類作用還體現在更多的方面,比如,公益訴訟是「四大檢察」的重點工作,公益訴訟的制度構設從根本上看是通過行使檢察職能,從公法領域對公共利益開展保護。在該問題上,民法典從私法領域也進行積極回應,在總則部分以綠色原則貫徹憲法規定的涉及生態環境的相應條款。民法典第9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等,這些都是民法典回應生態環境保護問題的典型表現。另外,民法典第七編「侵權責任」規定了「生態破壞責任」,並將該章的標題改為「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責任」,讓生態環境保護體系更加完善。這些內容都是民法典對公益訴訟職能的進一步作用,可以達到公法與私法在立法理念上的統一。
(作者單位:天津市河西區人民檢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