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房屋租賃時,出租人與承租人要籤訂房屋租賃合同,租賃合同一般要以書面的形式籤訂。在租賃期限內,租賃雙方都要履行合同的義務,那麼民法典房屋租賃合同如何解除合同?
下面由劉安藝律師進行詳細解答:
一、民法典房屋租賃合同怎樣解除合同
房屋租賃合同解散的方式有法定解除和協商解除兩種,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或者出現合同到期等法定情形時,也可以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合同約定解除】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合同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二、房屋租賃合同解除的時間如何確定
實踐中應區分以下情形處理:
1、訴訟前,當事人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權,通知對方當事人解除合同,相對方有異議致雙方形成訴訟,法院審理後認為當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權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解除合同通知送達之日即為合同解除之日。當事人訴訟請求中未要求確認合同解除具體時間的,可以在判決理由部分予以明確。
2、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逕行向法院起訴或反訴要求解除合同,法院審理後認為當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權符合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的,應當判決解除合同。
3、當事人雙方對合同是否解除存在爭議,法院審理後認為主張解除的當事人無合同解除權,合同應當繼續履行,但當事人在訴訟中均同意解除合同的,以雙方合意解除之日為合同解除之日。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約定的事項出現時,可以解除合同。所以房屋租賃合同到期、雙方協商一致或者出現法定情形時,可以解除租賃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