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營網綜合報導】花錢買了房,還籤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卻遲遲不能拿到房子。在漫長的等待過程中數名買家發現從賓陽縣鼎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買到的房子另有買主。
廣西省賓陽縣檢察院指控賓陽一房地產公司將41套房一房兩賣,涉案金額150多萬元。2月14日,賓陽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2007年7月12日,餘某看中了賓州鎮名門華府的一套商品房。他支付4.6萬多元的首付款,與開發商——賓陽縣鼎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籤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明確規定,交房時間為2008年6月份。餘某籤合同時索要一份合同未果,對方給的答覆稱「要拿去辦理房產備案手續」。
到了約定的交房時間,餘某前去辦理手續,但開發商稱還要等等。餘某就這樣等了幾年,仍未拿到房子,其間曾多次催促開發商,得到的答覆仍是讓耐心等候。花錢購買商品房,並籤訂了買賣合同,餘某堅信這套房子就是自己的,但意外的事情發生了。2010年9月的一天,餘某到賓陽縣房管所查詢,發現購買的房子已備案,但名字不是他的。餘某稱,此房備案的名字是別人的,而他花錢購買同一套房,這說明開發商一房兩賣。他再找開發商討說法時,卻找不到對方了。
在討說法的過程中,餘某遇到了與自己遭遇相同的十幾人,他們一起到賓陽縣公安局報案。2010年11月27日,警方立案調查此事。4天後,該房地產公司執行董事、法人張某和監事、出納員江某因涉嫌合同詐騙被警方刑拘。2011年年初,張某和江某被執行逮捕。
賓陽縣檢察院指控稱,2007年6月至2008年期間,被告人張某和江某以賓陽縣鼎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名義,將名門華府小區的39套商品房,賣給餘某等39人,分別收取首付款或全部房款,雙方籤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但該公司在受害人支付購房錢款後,又於2008年1月18日將這些房子賣給崔某和邱某。當年1月22日,崔、邱二人在房管所將這39套房子備案。除此之外,戴某和唐某分別在該公司購買一套房子,均發現另有買主,存在一房兩賣情況。據統計,該公司一房兩賣的,共有41套商品房,涉案金額150多萬元。
檢察院認為,被告單位賓陽縣鼎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籤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他人財物且數額巨大,被告人張某和江某是直接負責人員,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相關規定,應當以合同詐騙追究相關刑事責任。2011年8月底,賓陽縣檢察院向賓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今年2月14日,賓陽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庭審焦點在於該公司是否存在一房兩賣合同詐騙的犯罪行為。
談及39人購房一事,被告人張某認為,這些人購買了房子,而且給了房款,這是事實。不過,他們公司當時資金緊張,便向崔某二人抵押借款,但因沒有固定資產,無法進行抵押,只好將未辦好預售證的3號樓部分房子進行抵押。他們以800元/平方米的價格抵押,當時籤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和《回購協議》。雖然這39套房產備案歸崔某二人所有,但《回購協議》規定,只要公司還錢和支付利息給這二人,就可以拿回這些房子。雙方辦完備案等手續後,崔某二人借給公司200多萬元。她認為根本不存在合同詐騙。
公訴方則認為,該公司與崔某二人籤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就說明雙方有買賣關係。另外,餘某等人購買房子,且籤訂購房合同。之後,該公司又將房子賣給崔某二人,並幫對方到房管所辦理備案手續,這說明該公司存在詐騙行為。
張某及其辯護律師認為,當時因為公司資金緊張、銀行不給貸款等原因,他們才選擇借款的。
庭審中,針對戴某和唐某所購房子是否存在一房兩賣情況,被告人及辯護律師和公訴方展開了辯論。
被告人張某說,戴某買房用於投資,當時沒有籤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之後,戴某找售樓小姐幫忙賣房,將房子轉賣給宋某。轉賣過程中,售樓小姐私下收取300元介紹費,而公司沒有參與,只是幫更換了購房人的姓名,不存在一房兩賣情況。
公訴方稱,2007年10月,戴某在該公司購買的一套房子,2010年去看此房時卻發現有人在裝修了,才知道此房還有一個買主。戴某表示根本沒有轉讓房子。
談及唐某購房一事,張某的辯護律師稱,唐某購房後有15個月未還按揭,違反合同相關規定,導致銀行中斷貸款,並起訴唐某要求還款,該公司負連帶責任。此時,黃某願意出錢買此房,並拿出4萬多元幫唐某還按揭。經多方協商,公司才將此房賣出。
公訴方表示,唐某在房管所查詢,才知道所買的房子成了別人的。
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法院將擇日宣判。
【編輯:尚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