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有望被追究侵犯配偶權——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會長夏吟蘭教授日前指出:隨著婚姻法的日益完善,如果一方對婚姻不忠實,另一方有望通過法律來維護自己的人身權不受侵害。「第三者」或許會被追究侵犯配偶權,無過錯方有望要求過錯方和與之通姦的「第三者」賠償其經濟和精神上的損失(11月7日《南國都市報》)。
這些年來,部分專家要通過法律手段追究「第三者」責任的呼籲可謂不絕於耳,但把「配偶權」作為追究的法律依據,可能還是第一次。許多人對配偶權的說法,也會感到陌生,原因很簡單,因為在我國現行的婚姻法中,雖然有一些條文涉及到了配偶權的實質性內容,如「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但並沒有出現「配偶權」的字樣以及完整的表述。
那麼,什麼是配偶權?理論上一般認為,配偶權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配偶權是指基於配偶身份所形成的相互間的一切權利;狹義的配偶權僅指夫妻人身權,又叫配偶身份權,內容包括冠名權、要求對方同居的權利及住所決定權、要求對方忠實及協助的權利、相互扶養及經濟保障義務,選擇職業的自由權、家事代理權、夫妻訂約權等。在我國現在修改婚姻法爭論中的「配偶權」概念,一般只是指夫妻同居義務和忠實義務,即狹義配偶權制度中的兩項內容而已。
由此看來,配偶權僅僅是夫妻雙方相互享有的權利和義務,由於雙方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主體,因此除非發生類似暴力綁架之類的行為,其他主體,包括「小三」在內,都不可能成為侵犯配偶權的主體。而如果發生暴力綁架,則又屬於刑法管轄的範疇了,所以,把「配偶權」作為追究「小三」的法律依據,可能文不對題,會引發一些人的誤會和誤解。
在此需要強調的是,重新在現行法律中,引入配偶權的概念,需要特別謹慎。按照傳統民法的觀點,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兩大類,配偶權屬於身份權的一種。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以及人們追求自由、崇尚平等的意識的增強,人格權日益受到推崇和重視,而包括配偶權在內的身份權卻日漸消亡。這是因為,身份權以支配特定人的人身為其存在的基礎,具有濃厚的封建性。雖然在字面上,可以規定夫妻雙方享有對等的「配偶權」,但在實際生活中,「配偶權」很可能會在多數情況下變得不對等,是早已被擯棄的,成為廣大婦女痛苦根源的「夫權」借屍還魂,成為丈夫在家庭內部實施家庭暴力,限制妻子人身自由的「法律依據」!這樣的結局,不知專家有沒有想到呢?(郭松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