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在我們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見和普遍,而借條也是保障雙方利益的重要工具,雖然大家都知道別人找自己借錢要打借條,可是卻很少有人知道,其實借條也是有「保質期」的!
也就是說借條過了保質期,你的借條就不受法律保護,錢可能要不回來了!
比如下面這個人:
2015年,小黃的朋友小周以資金周轉為由,找自己借了兩萬塊錢,小周想著都是朋友,於是當天就通過網銀轉帳的方式給小周轉了兩萬元。
而小周也給小黃寫下了一張借條,兩人在借條中約定了借款的歸還日期。
可是到了還款日時,小黃由於一直忙著生意經營,且小周又是自己很好的朋友,自己也沒有急著找他要錢,但是小周也沒有主動歸還。沒想到後來小周還去了外地,不和自己聯繫了。
直到小黃自己缺乏一筆資金時,想起自己還有一筆債務沒有要回來,於是今年訴至法院要求處理。
可是在訴訟過程中,小周被告知本案訴訟時效已經經過,原告小黃已經喪失了勝訴權。
因為小黃和小周約定的還款日期是2015年的8月7日,而小黃未能提供證據證實其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向小周催收借款的事實,而且本案訴訟時效亦不存在中止、中斷的情形,小黃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
小黃於今年訴至法院時已超過3年的訴訟時效,因此其主張判令小周歸還其借款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債權因訴訟時效已超過而成為自然債權,小黃可自行向小周主張權利。
那麼借條的保質期到底是什麼呢?
實際上,借條只要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那麼它就永遠都是有效的,而借條的有效期其實就是訴訟時效。而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而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也就是說借款發生之後會有兩種情形會牽扯到訴訟時效問題。
1、註明了具體還款時間
借條註明了具體還款時間的,從到期還款日起,三年內向債務人主張要求歸還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2、未註明具體還款時間
借條未註明具體還款時間的,可以隨時向債務人主張要求歸還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最長的訴訟時效為二十年。
那麼問題來了,在註明了具體還款時間的情形下,如何讓借條的三年訴訟時效中斷並且重新起算?
1.保留催討債務的各種證據
2.要求債務人寫出還款計劃
3.要求債務人找擔保人擔保
4.找第三方證明曾催討債務
5.與債務人對帳並籤章確認
6.讓債務人同意履行
7.提起訴訟
上述手段可幫您在訴訟時效快到期時,採取相關自救措施,使訴訟時效中斷,變被動為主動,繼而實現自己的權利。
那麼,過了三年「保質期」的借條,怎麼才能把錢要回來?
在這種情況下,訴訟時效喪失的是實體勝訴權,程序上還是可以起訴的。法院受理,但是對方可以以超過訴訟時效為抗辯理由,法院會判原告敗訴。
不過,大家可以通過這三種情形進行救濟:
1.債務人自願還款;
2.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還款協議;
3.債務人籤收催收通知。
不過大家知道借條有保質期之後,難道還要眼睜睜等待時間到嗎?
其實在訴訟時效快到期時,大家可以採取相關的自救措施,去延長訴訟時效!
1、要求債務人寫出還款計劃
與債務人協商,制定還款計劃或協議。這樣訴訟時效從還款計劃的履行期限屆滿時起再開始計算,就可以延長即將過去的訴訟時效。
2、與債務人對帳並籤章確認
記住對帳要雙方籤字或蓋章,包括對帳的過程(郵件來往等)。既便於訴訟又能延續訴訟時效,訴訟時效從對帳之日起再開始計算。
3、起草與債務人清欠會談紀要
對於一時還不上債的單位,採用這種方法,既不傷和氣,又能掌握清欠的主動權,也能引起訴訟時效重新計算。
4、要求債務人找擔保人擔保
要求債務人找擔保人追加擔保,並保證在一定期限內還款,逾期不還,由擔保人償還。這種情況下,訴訟時效從還債期限屆滿之日起重新計算。
5、找第三方證明曾催討債務
找第三方證明曾向債務人主張過權利,訴訟時效從主張權利之日起重新計算。該證據並非直接證據,故建議和其他證據結合使用。
6、保留催討債務的各種證據
如請求清償債務時出行的車票、住宿發票、信函、電報等,證明一直在主張權利。
7、每次清欠,儘量要求債務人支付路費
支付的路費從欠款中扣除,這樣也可使債權人的訴訟時效得到延長。
8、提起訴訟
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原訴訟時效中斷。
9、讓債務人同意履行
債務人對債權表示承認、請求延期履行、提供擔保、支付利息等都被視為同意履行義務。要求債務人立字據、籤訂清償債務的協議或製備忘錄。債務人不願立字據的,可邀請無利害關係的第三方或有關單位見證,保存債務人同意履行的電話記錄、錄音磁帶、信件、電報和電傳等。未經對方允許的偷錄證據,亦可作為有效證據。
10、通過非訴訟方式主張權利
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者有關單位提出主張權利的請求,從提出請求時起,訴訟時效中斷。經調解達不成協議的,訴訟時效時間即重新計算;如調解達成協議,義務人未按協議規定期限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就從履行期限屆滿時重新計算。此外,債務人向仲裁機關或有關主管機關主張權利的,也可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是西方著名的一句法律諺語,而在我國卻有「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的借貸傳統。
於是,一些群眾就理所當然認為,只要借條還在,不管還款日期是否已到,都可以永遠向對方追償。
但這種觀點是錯誤的,因為權利保護具有訴訟時效的限制,如果超過訴訟時效,對方提出抗辯,則權利人將喪失勝訴權。
所以,自己借出去的錢還是得多操點心,如果遇到對方不還的情況,一定要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
大家還有任何關於借貸方面的問題,都可以在評論區下方留言或者直接私信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