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狀說:親朋好友之間相互借錢是常有的事情。錢借出去,手中握有欠條、借條,是否就可以高枕無憂,想什麼時候收回借款都可以呢?事實並非如此,因為很多人都容易忽略一個很重要的細節那就是借條也有「保質期」!
也就是說,借條過了保質期,你的借條就不受法律保護,錢可能要不回來了!比如下面這個人:
1、案件詳情
「我現在很後悔,借條約定了歸還日期,但是我卻沒有及時向法院主張權利,現在因為訴訟時效經過了,訴訟請求被法院駁回了,非常後悔,我現在只能自己想辦法催收了。」黃某懊悔地說到。
近日,上猶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因為訴訟時效經過導致訴求被駁回的民間借貸糾紛。
2015年7月23日,周某以資金周轉為由,向朋友黃某借款2萬元。黃某當日便通過網銀轉帳的方式給了周某2萬元,雙方在借條中約定了借款歸還日期為2015年8月7日。借款到期後,黃某一直忙於生意經營,且與周某是比較親密的朋友關係,未能及時向周某催要。
後來,因為周某去往異地,不再與黃某聯繫,而黃某此時恰好缺乏資金,想起還有一筆債務未追回,遂於2020年2月26日訴至法院要求處理。訴訟過程中,周某向法院提出書面答辯意見稱本案訴訟時效已經經過,原告黃某喪失勝訴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約定的還款日期是2015年8月7日,而黃某未能提供證據證實其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向周某催收借款的事實,而且本案訴訟時效亦不存在中止、中斷的情形,黃某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責任。
黃某於2020年2月26日訴至法院時已超過3年的訴訟時效,因此其主張判令周某歸還其借款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本案債權因訴訟時效已超過而成為自然債權,黃某可自行向周某主張權利。
2、什麼是借條的「保質期」?
實際上,借條只要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那麼它就永遠都是有效的。
借條的保質期(有效期)其實是訴訟時效。《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也就是說借款發生之後會有兩種情形會牽扯到訴訟時效問題
一、註明了具體還款時間
借條註明了具體還款時間的,從到期還款日起,三年內向債務人主張要求歸還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 未註明具體還款時間
借條未註明具體還款時間的,可以隨時向債務人主張要求歸還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最長的訴訟時效為二十年。
那麼問題來了,在註明了具體還款時間的情形下,如何讓借條的三年訴訟時效中斷並且重新起算?
1、保留催討債務的各種證據
2、要求債務人寫出還款計劃
3、要求債務人找擔保人擔保
4、找第三方證明曾催討債務
5、與債務人對帳並籤章確認
6、讓債務人同意履行
7、提起訴訟
上述手段可幫您在訴訟時效快到期時,採取相關自救措施,使訴訟時效中斷,變被動為主動,繼而實現自己的權利。
那麼,過了三年「保質期」的借條怎麼才能把錢要回來?
3、怎麼才能把錢要回來?
在這種情況下,訴訟時效喪失的是實體勝訴權,程序上還是可以起訴的。法院受理,但是對方可以以超過訴訟時效為抗辯理由,法院會判原告敗訴。
不過,大家可以通過這三種情形進行救濟:
1.債務人自願還款;
2.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還款協議;
3.債務人籤收催收通知。
「法律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是西方著名的一句法律諺語,而在我國卻有「欠債還錢,天經地義」的借貸傳統。
於是,一些群眾就理所當然認為,只要借條還在,不管還款日期是否已到,都可以永遠向對方追償。
但這種觀點是錯誤的,因為權利保護具有訴訟時效的限制,如果超過訴訟時效,對方提出抗辯,則權利人將喪失勝訴權。
因此,自己借出去的錢還是得多操點心,如果遇到對方不還的情況,一定要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如有不懂的,可諮詢找大狀專業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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