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資產管理,保障公司資產的安全性、完整性、準確性,及時、真實地反映公司資產的結存及利用狀況,使公司資產的盤點更加規範化、制度化,為下階段的銷售、生產計劃及財務成本核算提供依據,根據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適用範圍
2.1存貨:包括原材料、輔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包裝物、在制品、半成品、產成品等;
2.2貨幣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銀行票據等;
2.3固定資產:主要包括固定資產、列入長期待攤費用的有形資產等(如模具);
2.4客供物料;
2.5存放於外協廠商的本廠物料(必要時)。
3、職責
3.1 PMC部(倉庫):負責倉庫物料盤點及執行盈虧處理工作;
3.2財務部:負責盤點組織;主導盤點工作;負責盤點盈虧調整的審核;編制盤點總結報告,組織召開盤點總結工作會議,進行盤點獎懲;
3.3稽核辦:定期或不定期對各項資產進行稽查、盤點;
3.4總經理:負責盤點盈虧調整的審批工作;
3.5相關部門:負責本部門盤點及盤點協助工作。
4、盤點時間
4.1存貨盤點:每月30日進行一次小盤點(自盤、抽盤);每個季度的最後一個月月底進行一次大盤點(自盤、復盤、抽盤),大盤點具體時間根據《盤點計劃表》確定的日期進行;
4.2貨幣資產盤點:每月30日盤點一次;
4.3固定資產盤點:每半年一次,分別在6月底和12月底進行;
4.4盤點時間要求:
4.4.1月度小盤點時間要求:自盤應於29日12:00前完成,抽盤應於30日16:00前完成;
4.4.2季度、半年度盤點時間要求:具體依《盤點計劃表》中要求的時間執行;
4.4.3若要變更盤點時間,必須徵得盤點總指揮同意方可。
4.5財務部、稽核辦組織人員不定期地抽查各部門的資產庫存情況。
5、盤點方式、方法
5.1盤點方式:動態盤點(即不停產)與靜態盤點(即停產)相結合;定期盤點與不定期盤點相結合;自盤與復盤、抽盤相結合;
5.2盤點方法:全面盤點和抽樣盤點相結合;點數與稱量相結合;
5.3每月定期盤點採取動態盤點,以自盤為主、抽盤為輔的方式進行。盤點方法由各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5.4季度、半年度的大盤點採取靜態盤點,以自盤、復盤、抽盤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盤點方法由財務部在《盤點計劃表》中確定;
5.5不定期的盤點採取動態盤點,抽盤的方式進行,盤點方法由財務部確定;
5.6外協加工件及客供物料盤點:由相關部門負責人與財務人員共同確定盤點辦法,單獨清點。
6、盤點組織工作
6.1每月小盤由財務部主管與責任部門負責人共同擬定《盤點計劃表》,並組織實施。責任部門在盤點結束後將《盤點表》交財務部,由財務部組織抽盤,檢查帳、卡、物相符率;
6.2季度一次的大盤點由財務部負責組織。在大盤點前半個月,財務部應編制《盤點計劃表》,提出盤點主題、時間安排、任務分工、人員安排及盤點採取的方式、方法,呈總經理核定後,公布實施;
6.3不定期的盤點由財務部、稽核辦負責擬定計劃、組織實施,重點檢查卡、物相符率或帳、卡相符率或帳、卡、物相符率;
7、盤點要求
7.1在倉庫盤點日期前2天,要求PMC部將應發料生產的《生產制令單》於生產前5天發至倉庫備料,生產部將盤點日期需領物料於盤點日期前2天到倉庫領取,以便倉庫盤點工作順利進行;
7.2盤點總指揮須確定盤點關帳時點,關帳前發生的單據必須入帳,關帳後發生的單據待盤點結束後入帳至下個月;
7.3季度大盤點要求盤點之日全廠物料停止流動;
7.4各部門的呆滯料應事前予以分開,並做好標識;
7.5帳外資產或閒置設備均應於《盤點票》上註明。報廢的固定資產應於一周內整理、整頓至指定區域,盤點時單獨列印《盤點表》,記入備查帳;
7.6收貨待處理尚未進帳之物品應置於收貨待檢區,備好待發物料應置於備料區,並做好標識,不列入盤點範圍,但須保留相關進出單據,以便盤點時作為補充證據;
7.7生產部須於盤點前3天將剩餘物料辦理好退倉手續;
7.8負責盤點的有關人員在進行盤點前要明確自己的職責,明確自己的任務,事先做好準備;
7.9盤點工作要連續進行,不準中間中斷,負責盤點各有關人員原則上不準請假,遇緊急事情時,應事先向盤點總指揮請假,獲準後方可離開,各有關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7.10 盤點使用的單據、表格需要修改時,須經盤點總指揮籤字確認後生效,否則追究盤點記錄人員的責任;
7.11盤點人員必須認真、準確對盤點物品進行清點、稱量,如實填報盤點結果,真實反映資產結存狀況,嚴禁弄虛作假。盤點報表填報要求數據準確、字跡清楚;
7.12盤點時應先清點或稱量實物,後對《物料銷存卡》,再填《盤點表》核對帳面數。盤點時發現物、卡、帳不符,應通知實物保管人員到場核實,查找原因;
7.13盤點時資產保管人員需認真回答覆盤、抽盤人員提出的問題,並說明實物出現盈虧、殘損、變質的原因,並由復盤、抽盤人員記錄在案。當場未查實的問題由實物保管部門負責人於盤點後三天內查清原因,並出具實物盤點異常報告交財務部;
7.14固定資產、貨幣資產、成品的帳、物、卡種類相符率要求為100%,存貨物料的帳、物、卡種類相符率要求為95%以上;
7.15存貨物料的盤點差異允許情況具體見《盤點差異率規定表》。如物料超過規定的盤點差異率範圍,則視為不符;若在規定的盤點差異率範圍,則視為相符。
8、盤點程序
8.1盤點前準備工作:
8.1.1盤點由財務部門申請經總經理批准後,財務部門負責召集相關部門負責人召開盤點工作協調會,並按擬定的《盤點計劃表》組織實施;
8.1.2各相關部門接到《盤點計劃表》後次日內組織召開部門內部盤點會議,做好各項盤點前準備工作;
8.1.3盤點前一周由採購通知各供應商在盤點日期當天停止送貨,銷售部儘量避免或減少當天出貨量,生產生產部提前2天將所需物料領至生產部,對於盤點期間急需用料需經盤點總指揮在《生產制令單》上簽字批准後,方可予以領料;
8.1.4所有帳目處理應在盤點日前一天完成;
8.1.5存貨盤點前各部門應進行清理整頓,分類、分區域按規定堆放好存貨,並張貼好《物料銷存卡》或《物料標識卡》;
8.1.6貨幣資產盤點前出納應整理好貨幣、票據、存摺,列好清單;
8.1.7固定資產盤點前一天由使用人員擦拭清潔,並將《盤點票》附掛其上;
8.1.8季度大盤點前要求生產生產部進行物料清理,並對現場進行整理整頓,在制品應存放在規定的區域,並做好標識,以便單獨清點;
8.1.9盤點總指揮核算《盤點票》用量,並於盤點前分發相關盤點部門;
8.1.10 盤點部門將盤點需用的物品及盤點用具,於盤點前準備妥當。
8.2初盤(自盤):
8.2.1部門負責人指定人員列印《盤點表》分發給盤點人員;
8.2.2盤點人員按盤點進度計劃及《盤點表》進行盤點,在盤點物品的《物料銷存卡》邊角上張貼好《盤點票》,並在《物料銷存卡》上登記好盤點日期、盤點數量、盤點人,在「摘要」欄註明「初盤」字樣;
8.2.3盤點人員核對盤點結果是否與《盤點表》結存數量一致。如不符,則在確認後查找不符原因,直至清楚無誤為止;
8.2.4盤點人員在《盤點表》上簽名後交部門負責人審核籤字;
8.2.5部門負責人或資產保管員對盤點確認的差異物料填寫《盤點盈虧調整單》或《帳目調整單》進行調帳處理;
8.2.6部門負責人將《盤點表》、《盤點盈虧調整單》、《帳目調整單》交財務部處理。
8.3復盤:
8.3.1復盤是在季度大盤點時採取的盤點方法;
8.3.2在盤點前由財務部組織盤點聯席會議,公司總經理和相關部門負責人參加,會議主要是協調和落實盤點方面的各項工作。盤點聯席會議結束後,相關部門的負責人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做好復盤前各項準備工作;
8.3.3財務部將初盤《盤點表》於復盤日上午8:00前分發各復盤小組組長;
8.3.4復盤人員在初盤人員的陪同下進入盤點區域進行實物盤點;
8.3.5復盤可採用100%復盤,也可採用抽盤,由公司財務部在《盤點計劃表》中確定,但復盤比例不得低於物料種類的50%;
8.3.6復盤人員按復盤安排分工進行盤點,點數員應邊點數、邊報數,貼標識人員應將盤點結果記錄在《盤點票》、《物料銷存卡》上,記錄員將盤點結果記錄在《盤點表》上,如須稱量,由點數員進行稱量作業;
8.3.7復盤與初盤如有差異,須與初盤人員進行再次盤點確認,確認有誤的,由初盤人員在《盤點表》中「復盤數量」旁籤字,以示負責;
8.3.8在整個復盤作業中,督導人員應對復盤情況進行巡查,盤點人員對復盤中存在的問題可向督導人員或盤點總指揮反饋,督導人員或盤點總指揮應及時解答、處理;
8.3.9若復盤物料種類差錯率超過15%(含15%)以上時,則報告盤點總指揮處理,必要時,盤點總指揮要求資產保管員對所管全部物料進行重新盤點;
8.3.10 復盤完成後,復盤組長將《盤點表》上交盤點總指揮,盤點總指揮審核《盤點表》後轉交相應抽盤組長。
8.4抽盤:
8.4.1抽盤人員在復盤人員的陪同下隨機抽查物料,抽查比例不得低於所盤物料的20%;
8.4.2抽盤人員將抽盤結果記錄在《盤點表》、《盤點票》、《物料銷存卡》上;
8.4.3對於抽盤與復盤有差異的物品,須與復盤人員進行再次盤點確認,確認有誤的,復盤人員應在《盤點表》中「抽盤數量」旁籤字,以示負責,並記錄最終盤點結果;
8.4.4在整個抽盤作業中,督導人員對抽盤情況進行巡查。對抽盤中存在的問題,抽盤人員可向督導人員或盤點總指揮反饋,督導人員或盤點總指揮應及時解答、處理;
8.4.5若抽盤發現物料種類差錯率超過10%(含10%)以上時,則報告盤點總指揮處理,必要時,盤點總指揮要求資產保管員對所管全部物料進行重新盤點(復盤人員也參加盤點);
8.4.6抽盤完成後,抽盤組長將《盤點表》上交盤點總指揮,盤點總指揮審核《盤點表》後轉交財務部,財務部複印一份《盤點表》交資產保管部門負責人。
8.5帳務處理:
8.5.1盤點若產生盈虧,於盤點後1個工作日內,由資產保管部門負責人填寫《盤點盈虧調整單》,報部門最高負責人審核後轉財務部主管;
8.5.2財務部主管對《盤點盈虧調整單》覆核無誤後,將盤點差異金額填寫在《盤點盈虧調整單》內,並根據《盤點盈虧調整單》編制《盤點匯總表》,將《盤點盈虧調整單》、《盤點匯總表》交總經理審批,要求在1個工作日內完成;
8.5.3資產責任保管員在接到審批後的《盤點盈虧調整單》的1個工作日內完成帳、卡帳務調整工作,具體依《帳務處理規定》處理;
8.6盤點報告編制及後續工作:
8.6.1每月小盤結束後2個工作日內、每季大盤結束後4個工作日內,財務部應編寫《盤點總結報告》(內容主要包括盤點主題、過程報告、盤點情況說明、盈虧和殘損處理建議、相關責任人的獎懲建議等),並呈總經理審閱;
8.6.2每月小盤結束後3個工作日內,由財務部主管主持召開盤點工作總結會議(會議參與人員為參加盤點的所有人員);每季大盤結束後5個工作日,由總經理主持召開盤點工作總結會議。會議主持人組織參會人員對盤點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進行分析,擬定糾正、預防措施,經與會相關人員確認後實施,由財務部主管驗證改善效果,並將改善結果報總經理;
8.6.3每月小盤結束後第3個工作日、每季大盤結束後第5個工作日,財務部須將盤點獎懲結果轉交人事行政部編制盤點獎懲通告,通知獎勵人員於次日下午5:00統一到財務部領取獎金,處罰款項則在責任人當月的工資中予以扣取;
8.6.4倉庫盤點後,倉管員須在規定的日期內進行呆廢物料處理申報工作,具體依《呆廢物料處理作業流程》處理。
9、突擊抽查
9.1財務部門、稽核辦根據實際情況,共同指派人員抽查資產結存狀況,抽查時各實物保管部門要派人在盤點現場協助。原則上要求每月不得低於兩次突擊抽查,抽查物品數量不得低於所抽查資產保管部門物料的5%;
9.2抽查日期及項目,以不預先通知經管部門為原則,組織工作可適當簡化;
9.3抽查可採取由帳至物或由物至帳的方式,抽查人員應將抽盤結果填寫在《抽盤表》上,若有差異則須計算出差異數量,並要求資產保管人員在《抽盤表》上簽字確認;
9.4抽查盤點後帳目處理及後續處理工作按8、5條款、8、6條款(處罰規定)執行,若抽查發現重大問題,則由財務部組織召開物料檢討會議。
10、獎懲規定
10.1 獎勵
10.1.1帳、物、卡相符率為100%者,獎勵資產保管員100元/次,獎勵資產保管員直接上級50元/次;
10.1.2帳、物、卡相符率為98%以上(含98%)、100%以下者,獎勵資產保管員50元/次,獎勵資產保管員直接上級30元/次;
10.1.3帳、物、卡相符率為95%以上(含95%)、98%以下者,獎勵資產保管員20元/次,獎勵資產保管員直接上級10元/次;
10.2 處罰
10.2.1固定資產、貨幣資產、成品盤點發現帳物不符,須報總經理做出處罰批示,觸犯法律法規的,則交國家司法部門處理;
10.2.2若違反盤點工作紀律的,處罰違反者30元/次,若為倉管員,則同時取消其盤點獎勵資格;
10.2.3帳、物、卡相符率為90%(含90%)以上、95%以下者,處罰資產保管員3元/種物料,處罰資產保管員直接上級2元/種;帳、物、卡相符率為85%(含85%)以上、90%以下者,處罰資產保管員4元/種物料,處罰資產保管員直接上級3元/種;帳、物、卡相符率為85%以下者,處罰資產保管員5元/種物料,處罰資產保管員直接上級4元/種;
10.2.4凡抽盤發現復盤有誤的(超過盤點差異率範圍外的),經復盤人員確認後,處罰復盤責任人5元/種物料;
10.2.5各實物保管人員需嚴格按公司有關規定驗收、發放和保管好公司的各種實物,做好有關的文字記錄,並定期檢查實物,發現問題(盜竊、毀損、變質、串戶、帳卡不符等)應及時向所屬負責人匯報。若違反,處罰10元/次;
10.2.6因實物保管人員玩勿職守、嚴重失職、損公肥私,不按公司規定驗收、發出和保管實物,給公司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按《賠償管理制度》處罰。觸犯法律法規的,交國家司法部門處理;
10.2.7因實物保管人員工作不負責任,不執行公司有關規定,造成實物放置混亂;不按規定驗收入庫和發放出庫,造成物帳差異、串戶等行為;相關卡片記錄資料殘缺不全,帳、物、卡嚴重不符的,處罰責任人10元/次,若因此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按《賠償管理制度》處罰。
10.2.8違反本管理制度處罰規定未盡事宜者,公司有規定的按公司規定處罰,公司暫無規定的,一律處罰10元/次。
11、相關表單
11、1《盤點計劃表》
11、2《盤點表》
11、3《盤點盈虧調整單》
11、4《盤點票》
11、5《盤點匯總表》
11、6《抽盤表》
11、7《盤點差異率規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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